杉杉股份及股东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证券之星原创

2周前

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披露。

证券之星消息,11月7日杉杉股份公开信息显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杉杉股份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驹、副总经理李凤凤、董事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明,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利用供应商、工程施工方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2年全年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3年1—6月发生额4.5亿元,余额为1.71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8.08亿元,余额为0.8亿元;2024年1—4月发生额1.5亿元,余额为0亿元。上述2022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年、2024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2023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2024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在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时,遗漏披露了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1,320,394.52元,需要对202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更正后,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7,756,122.99元,占更正前披露金额的11.25%。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于2023年1月3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化繁)4.5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年4月3日支付给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0.7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披露。2023年1月,公司拟以单价不低于7.5万元/平方米、总价不低于人民币8.96亿元购买关联方宁波化繁持有的君康广场A栋办公楼。后因宁波化繁与配资方出现分歧,导致解质押无法完成,产证分割办理遇到障碍,公司管理层要求暂停交易并退回预付款,公司先后于2023年6月28日和2024年4月1日收回预付款4.5亿元和0.7亿元。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由宁波化繁控制,君康广场的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君盛通达)6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年8月3日,公司针对前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称,2024年1月,关联方宁波化繁完成配资方变更,公司重启相关交易,公司于1月25日与关联方君盛通达签署《售楼意向合同》,拟以单价不低于7.5万元/平方米、预计总价不低于人民币8.96亿元购买君康广场A栋办公楼。其后,公司再次与对方协商取消交易,截至2024年4月1日,相关预付款项及利息已全部收回。

处罚决定如下:予以通报批评   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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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披露。

证券之星消息,11月7日杉杉股份公开信息显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杉杉股份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驹、副总经理李凤凤、董事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明,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利用供应商、工程施工方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2年全年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亿元;2023年1—6月发生额4.5亿元,余额为1.71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8.08亿元,余额为0.8亿元;2024年1—4月发生额1.5亿元,余额为0亿元。上述2022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年、2024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2023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2024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在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时,遗漏披露了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1,320,394.52元,需要对2023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更正后,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7,756,122.99元,占更正前披露金额的11.25%。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于2023年1月3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化繁)4.5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年4月3日支付给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0.7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披露。2023年1月,公司拟以单价不低于7.5万元/平方米、总价不低于人民币8.96亿元购买关联方宁波化繁持有的君康广场A栋办公楼。后因宁波化繁与配资方出现分歧,导致解质押无法完成,产证分割办理遇到障碍,公司管理层要求暂停交易并退回预付款,公司先后于2023年6月28日和2024年4月1日收回预付款4.5亿元和0.7亿元。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由宁波化繁控制,君康广场的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君盛通达)6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年8月3日,公司针对前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称,2024年1月,关联方宁波化繁完成配资方变更,公司重启相关交易,公司于1月25日与关联方君盛通达签署《售楼意向合同》,拟以单价不低于7.5万元/平方米、预计总价不低于人民币8.96亿元购买君康广场A栋办公楼。其后,公司再次与对方协商取消交易,截至2024年4月1日,相关预付款项及利息已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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