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记者徐兵】卖出了多少保单,客户是否持续缴费,销售过程中有没有投诉……这些信息,将更加完整地进入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信用记录。
10月19日,记者了解到,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等作出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信用档案建设将进一步强化销售人员执业约束,推动保险机构在招募、考核中更加重视合规表现和服务质量,减少违规人员通过更换机构规避管理的空间。
换了机构,过往记录仍有据可查
保险销售队伍人员流动较为频繁。人员离开一家机构后,其过往销售行为、客户投诉和保单质量等情况,如何在后续执业中得到有效反映,是行业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过去不同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流转不够顺畅,部分销售人员即使存在误导销售等问题,更换机构后仍可能继续展业。”一位负责保险销售队伍管理的从业人员向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接收机构如果只看业务能力和客户资源,对其过往合规表现了解不足,就容易留下管理隐患。
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办法》对此作出进一步安排,将保险行业内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执业地域范围和跨机构流动记录等纳入职业状况信息。
信用档案覆盖的人员也不限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与保险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等并办理执业登记的相关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中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均在适用范围内。
随着职业记录更加连续、信息逐步交换共享,机构招募人员时将有更充分的参考依据,“带病跳槽”有望受到进一步约束。
“对销售人员而言,最大的变化是职业信用的重要性会进一步提升,过去一次销售行为更多是对应一笔业务,未来销售人员的职业行为、信用评价等信息将形成更加连续的记录,合规表现也会越来越成为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北京排排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说。
保费之外,还要看保单能否留得住
信用档案记录什么,直接关系到销售人员的评价导向。
按照《办法》,档案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职业状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四类。其中,信用评价信息除工作考核、工作业绩、工作奖惩外,还包括过往服务保单质量或长期保单有效率、13个月保单继续率、长险退保率、投诉率等。
这些指标,把评价视角延伸到了保单售出之后。
另一位长期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告诉大河财立方记者,一笔业务能否持续,与前期需求匹配、产品说明和后续服务密切相关。将继续率、退保率、投诉率等纳入记录,有助于机构更加全面地了解销售人员的业务质量,减少单纯追求短期保费的倾向。
在该从业人员看来,完成签单只是服务的开始。产品责任是否解释清楚,缴费期限是否与客户支付能力匹配,收益演示是否规范,都可能影响保单后续表现。机构的考核方式也需要相应调整,把业务规模与合规水平、服务质量结合起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认为,《办法》对险企和营销员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营销员需要从“话术型销售”转向“保障和资产配置顾问”,更加重视资质、销售过程留痕,不返佣、不夸大现金价值。“未来留得住客户的是专业。”
杨帆认为,这意味着销售人员不仅要关注销售过程中的合规要求,也要更加重视长期职业记录和个人信用维护。对于真正坚持诚信展业、规范服务客户的销售人员而言,这有利于形成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档案要管住违规,也要保障纠错
信用档案能否发挥作用,关键还在机构落实。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是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管理主体,应建立信用信息审核和管理制度,记录信息来源,及时整理、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同时,保险机构应建立档案保存、保密、安全、查阅、转递等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与销售人员约定的用途使用档案信息,依照规范程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信用档案至少应保存至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后5年。
“建设信用档案,既涉及系统投入,也考验机构管理能力。尤其是信用评价可能影响人员招募和职业发展,信息采集、审核和使用更需要审慎、规范。”一位保险监管人士对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
约束之外,从业人员的权益同样需要保障。《办法》配套书面授权、异议更正、当事人声明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为相关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制度安排。
在上述监管人士看来,机构既要防止遗漏、隐匿应当记录的信息,也要避免将未经核实的情况简单归入负面评价,确保信用记录客观、准确。
“随着实施日期临近,保险机构需要加快完善授权流程、评价标准和异议处理机制。信用档案如何真正用于人员招募、日常考核和持续管理,将成为新规落地的重要观察点。”上述监管人士说。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记者徐兵】卖出了多少保单,客户是否持续缴费,销售过程中有没有投诉……这些信息,将更加完整地进入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信用记录。
10月19日,记者了解到,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等作出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业内人士看来,信用档案建设将进一步强化销售人员执业约束,推动保险机构在招募、考核中更加重视合规表现和服务质量,减少违规人员通过更换机构规避管理的空间。
换了机构,过往记录仍有据可查
保险销售队伍人员流动较为频繁。人员离开一家机构后,其过往销售行为、客户投诉和保单质量等情况,如何在后续执业中得到有效反映,是行业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过去不同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流转不够顺畅,部分销售人员即使存在误导销售等问题,更换机构后仍可能继续展业。”一位负责保险销售队伍管理的从业人员向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接收机构如果只看业务能力和客户资源,对其过往合规表现了解不足,就容易留下管理隐患。
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办法》对此作出进一步安排,将保险行业内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执业地域范围和跨机构流动记录等纳入职业状况信息。
信用档案覆盖的人员也不限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与保险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等并办理执业登记的相关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中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均在适用范围内。
随着职业记录更加连续、信息逐步交换共享,机构招募人员时将有更充分的参考依据,“带病跳槽”有望受到进一步约束。
“对销售人员而言,最大的变化是职业信用的重要性会进一步提升,过去一次销售行为更多是对应一笔业务,未来销售人员的职业行为、信用评价等信息将形成更加连续的记录,合规表现也会越来越成为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北京排排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说。
保费之外,还要看保单能否留得住
信用档案记录什么,直接关系到销售人员的评价导向。
按照《办法》,档案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职业状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四类。其中,信用评价信息除工作考核、工作业绩、工作奖惩外,还包括过往服务保单质量或长期保单有效率、13个月保单继续率、长险退保率、投诉率等。
这些指标,把评价视角延伸到了保单售出之后。
另一位长期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告诉大河财立方记者,一笔业务能否持续,与前期需求匹配、产品说明和后续服务密切相关。将继续率、退保率、投诉率等纳入记录,有助于机构更加全面地了解销售人员的业务质量,减少单纯追求短期保费的倾向。
在该从业人员看来,完成签单只是服务的开始。产品责任是否解释清楚,缴费期限是否与客户支付能力匹配,收益演示是否规范,都可能影响保单后续表现。机构的考核方式也需要相应调整,把业务规模与合规水平、服务质量结合起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认为,《办法》对险企和营销员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营销员需要从“话术型销售”转向“保障和资产配置顾问”,更加重视资质、销售过程留痕,不返佣、不夸大现金价值。“未来留得住客户的是专业。”
杨帆认为,这意味着销售人员不仅要关注销售过程中的合规要求,也要更加重视长期职业记录和个人信用维护。对于真正坚持诚信展业、规范服务客户的销售人员而言,这有利于形成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档案要管住违规,也要保障纠错
信用档案能否发挥作用,关键还在机构落实。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是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管理主体,应建立信用信息审核和管理制度,记录信息来源,及时整理、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同时,保险机构应建立档案保存、保密、安全、查阅、转递等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与销售人员约定的用途使用档案信息,依照规范程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信用档案至少应保存至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后5年。
“建设信用档案,既涉及系统投入,也考验机构管理能力。尤其是信用评价可能影响人员招募和职业发展,信息采集、审核和使用更需要审慎、规范。”一位保险监管人士对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
约束之外,从业人员的权益同样需要保障。《办法》配套书面授权、异议更正、当事人声明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为相关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制度安排。
在上述监管人士看来,机构既要防止遗漏、隐匿应当记录的信息,也要避免将未经核实的情况简单归入负面评价,确保信用记录客观、准确。
“随着实施日期临近,保险机构需要加快完善授权流程、评价标准和异议处理机制。信用档案如何真正用于人员招募、日常考核和持续管理,将成为新规落地的重要观察点。”上述监管人士说。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