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9月30日起 优化商品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天前

2、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保障性商品住房等能申请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不包括商用房和商住两用住房,自住住房定义与商品住房定义一致,下同。

自2026年9月30日起,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商品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购买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有房屋套数认定的基础上,非首套住房的,可核减1套住房套数;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政策。申请办理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此条款执行。

政策解读

1、湘潭市行政区域,包括2区(岳塘区、雨湖区)、1县(湘潭县)、2县级市(湘乡市、韶山市),下同。

2、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保障性商品住房等能申请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不包括商用房和商住两用住房,自住住房定义与商品住房定义一致,下同。

3、住房套数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区(县、市)存在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房屋来认定,非首套住房的可以核减一套住房。

4、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核查房屋套数,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政策,利率不上浮。

5、申请办理湘潭市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条款3、4执行。

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保障性商品住房等能申请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不包括商用房和商住两用住房,自住住房定义与商品住房定义一致,下同。

自2026年9月30日起,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商品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购买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有房屋套数认定的基础上,非首套住房的,可核减1套住房套数;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政策。申请办理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此条款执行。

政策解读

1、湘潭市行政区域,包括2区(岳塘区、雨湖区)、1县(湘潭县)、2县级市(湘乡市、韶山市),下同。

2、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保障性商品住房等能申请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不包括商用房和商住两用住房,自住住房定义与商品住房定义一致,下同。

3、住房套数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区(县、市)存在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房屋来认定,非首套住房的可以核减一套住房。

4、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核查房屋套数,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政策,利率不上浮。

5、申请办理湘潭市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条款3、4执行。

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展开
财经头条声明:所载内容仅为传递信息目的,非本站观点,亦非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商务合作:app@feheadline.com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