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徐潇潇)记者近日从业内了解到,多家保险机构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港股通ETF监管口径的函》,据此,按照监管规定可投资港股通股票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港股通ETF,参照保险资金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在业内看来,此前内地险资布局香港ETF主要依托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渠道,额度限制一定程度约束了配置灵活性。而新规落地后,险资可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港股通ETF,且无需占用QDII额度,资产配置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港股通ETF涵盖多元跨境投资标的,有望助力内地保险资金拓展境外投资、优化全球资产布局。
从“个股配置”向“组合配置”拓展
9月23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公开证实,内地保险资金已正式登陆ETF通。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政策的“参照执行”设计,意味着险资无需为ETF单设一套制度,而是直接沿用2016年以来港股通股票投资的成熟框架。
从行业基础看,险资参与港股通已积累相当的经验。据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介绍,反馈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162家机构中,已有127家开展了港股通业务,占比约78%;在保险资管机构层面,以受托账户或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形式开展投资的机构达30家,占比约79%。
在具体执行层面,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机构可直接投资,不具备能力的则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运作。保险资管机构发起设立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同样可以投资互联互通标的,为中小险企保留“借船出海”的通道。
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教授朱俊生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政策的核心是拓宽险资长期权益配置渠道、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当前保险资金规模持续增长,传统固收资产收益率承压,险资需要更多元的权益投资工具。
朱俊生认为,相比直接投资港股个股,ETF具有分散化、标准化、透明度高等特点,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因此,这次政策不是简单增加一个投资品种,而是推动险资跨境权益投资从“个股配置”向“组合配置”拓展。
双通道差异化互补
不过,港股通ETF虽不占用QDII额度,其投资范围和交易规则受港股通制度约束,并非无限制的境外投资通道,与QDII在投资范围上存在本质差异,二者形成不同跨境投资通道的功能分工。
深圳某保险资管机构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QDII可更大程度投向海外其他市场,而南向ETF通仍有港股通股票权重不低于60%的约束;投资方式上,QDII通过境内基金公司出境,港股通ETF则依托互联互通机制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
“两者未来更可能是差异化并存,港股通主要服务于通过港股市场进行标准化配置,QDII则承担更广泛的全球资产配置功能。关键不是谁替代谁,而是不同通道如何形成互补。”上述人士说。
值得关注的是,会计计量规则对险资配置意愿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该保险资管机构人士表示,在IFRS9新会计准则下,保险资金投资基金类资产需统一计入FVTP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对利润和偿付能力的波动管理都会产生一定影响。资产可以长期持有,但会计利润可能短期波动,这可能影响部分险资的配置意愿和投资节奏。
因此,政策解决的是“能不能投”,FVTPL影响的则是“愿不愿多投、怎么投”。但它并不意味着险资不能长期持有,真正具有长期配置价值的资产仍然可以长期配置。
打开长期增量资金的制度通道
“它的意义可能不只是增加交易量,更重要的是改善投资者结构,推动部分资金从交易型资金向配置型资金转变,能够推动港股ETF从交易驱动转向配置驱动,增强市场深度与韧性,并巩固香港离岸金融中心地位。”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研究部总监孙俊奇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
孙俊奇表示,险资作为典型的配置型资金,以买入持有、底仓沉淀为主要特征,稳定的长线底仓能够降低标的筹码波动,助力做市商优化库存风险管理模型,间接改善小众ETF的定价环境、收窄非理性价差。如果险资逐步形成长期配置习惯,有助于增强港股ETF市场的机构化和长期资金属性。
考虑到目前产品数量有限,以及FVTPL带来的利润波动约束,短期内很难形成大规模资金集中流入。中信建投研报显示,函件确立了原则但尚未明确四类操作细节,包括交易监控与异常交易报告要求、估值与会计核算细则、信息披露频率与颗粒度、偿付能力计量中ETF风险因子的适用规则。后续配套细则的出台时点将直接影响中小险企的进场节奏。
业内认为,随着制度通道打开、配套规则逐步完善,险资跨境配置的长期增量空间仍值得看好。一方面,险资规模持续增长、传统固收收益承压,多元化配置需求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港股通ETF在分散化、标准化、透明度等方面具备天然优势,与险资长期资金属性较为契合。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徐潇潇)记者近日从业内了解到,多家保险机构已收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港股通ETF监管口径的函》,据此,按照监管规定可投资港股通股票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港股通ETF,参照保险资金投资港股通股票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在业内看来,此前内地险资布局香港ETF主要依托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渠道,额度限制一定程度约束了配置灵活性。而新规落地后,险资可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港股通ETF,且无需占用QDII额度,资产配置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港股通ETF涵盖多元跨境投资标的,有望助力内地保险资金拓展境外投资、优化全球资产布局。
从“个股配置”向“组合配置”拓展
9月23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公开证实,内地保险资金已正式登陆ETF通。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政策的“参照执行”设计,意味着险资无需为ETF单设一套制度,而是直接沿用2016年以来港股通股票投资的成熟框架。
从行业基础看,险资参与港股通已积累相当的经验。据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介绍,反馈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162家机构中,已有127家开展了港股通业务,占比约78%;在保险资管机构层面,以受托账户或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形式开展投资的机构达30家,占比约79%。
在具体执行层面,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机构可直接投资,不具备能力的则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运作。保险资管机构发起设立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同样可以投资互联互通标的,为中小险企保留“借船出海”的通道。
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教授朱俊生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政策的核心是拓宽险资长期权益配置渠道、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当前保险资金规模持续增长,传统固收资产收益率承压,险资需要更多元的权益投资工具。
朱俊生认为,相比直接投资港股个股,ETF具有分散化、标准化、透明度高等特点,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因此,这次政策不是简单增加一个投资品种,而是推动险资跨境权益投资从“个股配置”向“组合配置”拓展。
双通道差异化互补
不过,港股通ETF虽不占用QDII额度,其投资范围和交易规则受港股通制度约束,并非无限制的境外投资通道,与QDII在投资范围上存在本质差异,二者形成不同跨境投资通道的功能分工。
深圳某保险资管机构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QDII可更大程度投向海外其他市场,而南向ETF通仍有港股通股票权重不低于60%的约束;投资方式上,QDII通过境内基金公司出境,港股通ETF则依托互联互通机制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
“两者未来更可能是差异化并存,港股通主要服务于通过港股市场进行标准化配置,QDII则承担更广泛的全球资产配置功能。关键不是谁替代谁,而是不同通道如何形成互补。”上述人士说。
值得关注的是,会计计量规则对险资配置意愿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该保险资管机构人士表示,在IFRS9新会计准则下,保险资金投资基金类资产需统一计入FVTP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对利润和偿付能力的波动管理都会产生一定影响。资产可以长期持有,但会计利润可能短期波动,这可能影响部分险资的配置意愿和投资节奏。
因此,政策解决的是“能不能投”,FVTPL影响的则是“愿不愿多投、怎么投”。但它并不意味着险资不能长期持有,真正具有长期配置价值的资产仍然可以长期配置。
打开长期增量资金的制度通道
“它的意义可能不只是增加交易量,更重要的是改善投资者结构,推动部分资金从交易型资金向配置型资金转变,能够推动港股ETF从交易驱动转向配置驱动,增强市场深度与韧性,并巩固香港离岸金融中心地位。”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研究部总监孙俊奇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
孙俊奇表示,险资作为典型的配置型资金,以买入持有、底仓沉淀为主要特征,稳定的长线底仓能够降低标的筹码波动,助力做市商优化库存风险管理模型,间接改善小众ETF的定价环境、收窄非理性价差。如果险资逐步形成长期配置习惯,有助于增强港股ETF市场的机构化和长期资金属性。
考虑到目前产品数量有限,以及FVTPL带来的利润波动约束,短期内很难形成大规模资金集中流入。中信建投研报显示,函件确立了原则但尚未明确四类操作细节,包括交易监控与异常交易报告要求、估值与会计核算细则、信息披露频率与颗粒度、偿付能力计量中ETF风险因子的适用规则。后续配套细则的出台时点将直接影响中小险企的进场节奏。
业内认为,随着制度通道打开、配套规则逐步完善,险资跨境配置的长期增量空间仍值得看好。一方面,险资规模持续增长、传统固收收益承压,多元化配置需求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港股通ETF在分散化、标准化、透明度等方面具备天然优势,与险资长期资金属性较为契合。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