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广州市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预售门槛提高
封顶方可预售
《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2026年8月28日前(含当日),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前(含当日),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8月28日前(含当日)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各区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仍可按我市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要覆盖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费用,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购房款全额监管
首付贷款都进专户
《实施意见》明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作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具体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依法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应约定购房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
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留存一定额度后,解除资金监管;在项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注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余额转入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现房销售优先
定金不超总价5%
完善现房销售备案和网签管理:2026年8月28日起,新公告出让土地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现房销售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等报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
严格现房定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现房销售定金的,应当取得住宅楼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具体承担现房定金监管工作。购房人支付的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解除项目定金监管、注销监管账户。
主办银行制落地
项目贷款须有一家主办银行
2026年8月28日起新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款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
按揭放款后移
竣工备案后才发放
规范个人按揭贷款发放:2026年8月28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
加大开发贷款支持力度: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和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
地价款可分期
首付不低于50%
《实施意见》明确,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支持“拿地即开工”。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清;结合具体项目和市场情况,按规定程序决策后,可再延长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的,不计利息。
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昨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广州市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预售门槛提高
封顶方可预售
《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2026年8月28日前(含当日),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8日前(含当日),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8月28日前(含当日)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新的预售政策;为保持市场供需平稳,各区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仍可按我市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要覆盖项目全部剩余工程建设费用,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购房款全额监管
首付贷款都进专户
《实施意见》明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作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具体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依法办理网签备案,合同应约定购房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
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留存一定额度后,解除资金监管;在项目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注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余额转入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现房销售优先
定金不超总价5%
完善现房销售备案和网签管理:2026年8月28日起,新公告出让土地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现房销售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等报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
严格现房定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现房销售定金的,应当取得住宅楼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具体承担现房定金监管工作。购房人支付的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解除项目定金监管、注销监管账户。
主办银行制落地
项目贷款须有一家主办银行
2026年8月28日起新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款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
按揭放款后移
竣工备案后才发放
规范个人按揭贷款发放:2026年8月28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
加大开发贷款支持力度:对实行现房销售和预售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和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
地价款可分期
首付不低于50%
《实施意见》明确,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支持“拿地即开工”。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缴清;结合具体项目和市场情况,按规定程序决策后,可再延长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的,不计利息。
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