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中证协与中基协联合发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管理规范(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共五章三十三条,覆盖了从主体准入、行为红线到全流程管理及事后处置的完整监管链条,标志着证券公司交易外接业务迎来了首个系统性规范性文件。《规范》明确,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信息系统接口等技术手段,与客户的交易指令生成系统进行交互并接收处理交易指令的行为。
在准入条件方面,《规范》要求券商必须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良好的风控状况,其交易系统需符合行业标准并具备验资验券、阈值管理、异常监测及非法接入阻断等核心功能。同时,《规范》明确券商合规与风险管理岗位须配备合计不少于两名、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机构工作经验的信息技术专业人员。
此次新规的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全程管理”与“穿透管理”并重的核心原则。《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对系统接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从尽职调查、测试验证、事前审查、协议签署,到交易监测、异常处理、应急处置直至退出机制,均建立明确的全流程操作规范。同时,《规范》强调券商必须对客户身份、交易账户、资金来源及交易行为进行实质性的持续识别与监控,不得为特定接入客户提供技术或业务资源的差异化安排。
针对私募基金群体,《规范》首次从管理人资质、私募产品及交易信息系统三个维度设定了系统准入标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且首只产品备案满一年,并配备独立的合规风控及交易人员。在行为规范方面,《规范》为证券公司和客户均划定了明确红线,证券公司不得将系统管理责任让渡给客户,不得为场外配资、违规出借账户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客户则严禁利用接入服务开展非法经营或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
在备案与持续监管方面,《规范》要求证券公司首次开展相关业务前须向中证协备案,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券商系统及合规风控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备案的券商须按季度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入情况,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展业报告。若券商在展业过程中出现风控能力下滑、扰乱市场秩序或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形,协会可视情况暂停其新增接入服务甚至撤销备案。被撤销备案的机构须在两年内完成存量客户清理工作。
此外,新规同步废止了2015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实现了监管规则的有机衔接与升级。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8月28日,中证协与中基协联合发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管理规范(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共五章三十三条,覆盖了从主体准入、行为红线到全流程管理及事后处置的完整监管链条,标志着证券公司交易外接业务迎来了首个系统性规范性文件。《规范》明确,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信息系统接口等技术手段,与客户的交易指令生成系统进行交互并接收处理交易指令的行为。
在准入条件方面,《规范》要求券商必须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良好的风控状况,其交易系统需符合行业标准并具备验资验券、阈值管理、异常监测及非法接入阻断等核心功能。同时,《规范》明确券商合规与风险管理岗位须配备合计不少于两名、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机构工作经验的信息技术专业人员。
此次新规的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全程管理”与“穿透管理”并重的核心原则。《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对系统接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从尽职调查、测试验证、事前审查、协议签署,到交易监测、异常处理、应急处置直至退出机制,均建立明确的全流程操作规范。同时,《规范》强调券商必须对客户身份、交易账户、资金来源及交易行为进行实质性的持续识别与监控,不得为特定接入客户提供技术或业务资源的差异化安排。
针对私募基金群体,《规范》首次从管理人资质、私募产品及交易信息系统三个维度设定了系统准入标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且首只产品备案满一年,并配备独立的合规风控及交易人员。在行为规范方面,《规范》为证券公司和客户均划定了明确红线,证券公司不得将系统管理责任让渡给客户,不得为场外配资、违规出借账户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客户则严禁利用接入服务开展非法经营或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
在备案与持续监管方面,《规范》要求证券公司首次开展相关业务前须向中证协备案,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券商系统及合规风控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备案的券商须按季度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入情况,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展业报告。若券商在展业过程中出现风控能力下滑、扰乱市场秩序或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形,协会可视情况暂停其新增接入服务甚至撤销备案。被撤销备案的机构须在两年内完成存量客户清理工作。
此外,新规同步废止了2015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实现了监管规则的有机衔接与升级。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