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的普及导致使用者无须掌握传统绘画技能便可生成具有艺术美感的图像。然而,这类生成物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以及构成作品后著作权应如何归属,已成为理论和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生成物构成美术作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须满足具有独创性、属于智力成果等要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项。独创性可以分为独与创两个层面。“独”指成果由本人独立劳动完成,“创”则要求成果具有一定的创造力。反对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仅是算法运行的结果,人类投入不足,因此不具备独创性。但是这一判断忽视了使用者在生成过程中的实质性参与。使用者需要对作品进行构思,设计提示词,不断调整参数控制生成方向,并在结果中进行筛选和修改。这些行为已超出单纯点击按钮的机械操作,而是包含了对最终表达的判断和优化。
智力成果的争议源于人工智能的介入。有观点认为生成过程涉及AI算法的自主输出,最终成果不能完全归为人类的智力创作。这一解读混淆了创作工具与创作主体的关系。人工智能绘画工具本质上仍是一种智能化的创作工具,使用者通过提示词传达构思,不断对工具进行训练、塑造,工具按照指令输出结果,整个生成过程始终有人类的意志贯穿其中。
独创性判断的具体展开
在对具体生成物的分析中,判断独创性的关键在于考查使用者的智力投入程度。如果单纯输入“一只猫”这样的简单词汇,是不足以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在一起案件中,使用者输入了含有三层隐喻嵌套的提示词,将宋代青绿山水构图、敦煌飞天线条、当代赛博朋克光影叠加在一起,法院认定了这是有独创性的表达。提示词的精细程度和创造性编排是衡量智力投入的重要指标。参数的反复调试、生成结果中筛选和修改的行为,同样属于智力劳动的组成部分。过程留痕的要求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使用者如果不能提供生成过程的记录,法院将难以判断其智力投入的实际状况。独创性要求有实质性的人类贡献,因此主张权利的一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著作权的归属模式
著作权法的基本逻辑是,谁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权利就归谁。在人工智能绘画的场景下,这个主体应当是使用者。主流AI绘画平台的服务协议也大多采纳这一立场。Midjourney的付费用户享有生成内容的商业使用权,Stable Diffusion的开源模式下用户基本独享生成内容的版权。这一规则有利于兼顾使用者对生成物的实质性贡献与平台开发者的投资利益。对于智力投入极低的生成物,则不宜给予完整的著作权保护。如果使用者仅输入一句简单描述,完全依赖AI自主生成,人类贡献过于微弱,应当认定该生成物不具有独创性。
(作者为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人工智能绘画工具的普及导致使用者无须掌握传统绘画技能便可生成具有艺术美感的图像。然而,这类生成物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以及构成作品后著作权应如何归属,已成为理论和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生成物构成美术作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须满足具有独创性、属于智力成果等要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项。独创性可以分为独与创两个层面。“独”指成果由本人独立劳动完成,“创”则要求成果具有一定的创造力。反对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仅是算法运行的结果,人类投入不足,因此不具备独创性。但是这一判断忽视了使用者在生成过程中的实质性参与。使用者需要对作品进行构思,设计提示词,不断调整参数控制生成方向,并在结果中进行筛选和修改。这些行为已超出单纯点击按钮的机械操作,而是包含了对最终表达的判断和优化。
智力成果的争议源于人工智能的介入。有观点认为生成过程涉及AI算法的自主输出,最终成果不能完全归为人类的智力创作。这一解读混淆了创作工具与创作主体的关系。人工智能绘画工具本质上仍是一种智能化的创作工具,使用者通过提示词传达构思,不断对工具进行训练、塑造,工具按照指令输出结果,整个生成过程始终有人类的意志贯穿其中。
独创性判断的具体展开
在对具体生成物的分析中,判断独创性的关键在于考查使用者的智力投入程度。如果单纯输入“一只猫”这样的简单词汇,是不足以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在一起案件中,使用者输入了含有三层隐喻嵌套的提示词,将宋代青绿山水构图、敦煌飞天线条、当代赛博朋克光影叠加在一起,法院认定了这是有独创性的表达。提示词的精细程度和创造性编排是衡量智力投入的重要指标。参数的反复调试、生成结果中筛选和修改的行为,同样属于智力劳动的组成部分。过程留痕的要求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使用者如果不能提供生成过程的记录,法院将难以判断其智力投入的实际状况。独创性要求有实质性的人类贡献,因此主张权利的一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著作权的归属模式
著作权法的基本逻辑是,谁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权利就归谁。在人工智能绘画的场景下,这个主体应当是使用者。主流AI绘画平台的服务协议也大多采纳这一立场。Midjourney的付费用户享有生成内容的商业使用权,Stable Diffusion的开源模式下用户基本独享生成内容的版权。这一规则有利于兼顾使用者对生成物的实质性贡献与平台开发者的投资利益。对于智力投入极低的生成物,则不宜给予完整的著作权保护。如果使用者仅输入一句简单描述,完全依赖AI自主生成,人类贡献过于微弱,应当认定该生成物不具有独创性。
(作者为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