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

1天前

北京商报讯(记者王蔓蕾)7月3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为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

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蔓蕾)7月3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为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

据起草说明,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一是明确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二是明确储架发行注册决定有效期为2年,并对首期发行时间和融资间隔等作出规定。

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一是将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再融资融资额上限调整为6亿元,并明确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上市公司融资额上限放宽至10亿元,满足大型公司便捷融资需求。同时,现有融资额上限不超过净资产20%规定保持不变。二是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

完善锁价定增制度。一是对于全部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等三类投资者的锁价定增,将定价基准日限定为“发行期首日”,将参与锁价的投资者股份锁定期由18个月延长至36个月,兼顾融资效率与市场公平性,推动市场从锁价定增更多向公开竞价定增发展。二是降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定增上市公司的发行门槛,除保留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两项负面条件外,其余条件均不适用。

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一是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二是加强可转债偿债能力约束要求。三是将关于可转债的面值、期限等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纳入《再融资办法》,回归制度本位。

此外,为避免规则间表述差异、用词不一致等问题,统一对整套再融资规则作相应文字性修改。

北京商报讯(记者王蔓蕾)7月3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为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

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蔓蕾)7月3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为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

据起草说明,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一是明确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的,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更好适应双边市场特征,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二是明确储架发行注册决定有效期为2年,并对首期发行时间和融资间隔等作出规定。

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一是将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再融资融资额上限调整为6亿元,并明确净资产超过100亿元的上市公司融资额上限放宽至10亿元,满足大型公司便捷融资需求。同时,现有融资额上限不超过净资产20%规定保持不变。二是将小额快速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融资灵活性。

完善锁价定增制度。一是对于全部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等三类投资者的锁价定增,将定价基准日限定为“发行期首日”,将参与锁价的投资者股份锁定期由18个月延长至36个月,兼顾融资效率与市场公平性,推动市场从锁价定增更多向公开竞价定增发展。二是降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定增上市公司的发行门槛,除保留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两项负面条件外,其余条件均不适用。

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一是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二是加强可转债偿债能力约束要求。三是将关于可转债的面值、期限等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纳入《再融资办法》,回归制度本位。

此外,为避免规则间表述差异、用词不一致等问题,统一对整套再融资规则作相应文字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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