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机制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手段 ,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定价机制,既是保障国有污水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营的经济基础,也是政府优化财政支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本文以水务国企污水处理厂定价机制为研究核心,剖析研究当前水务国企定价运行现状、发展挑战,并从机制重构、制度设计、实践路径等方面提出改革路径措施,旨在建立一套适配水务国企发展特点、贴合行业发展规律、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价格形成体系,实现多方共赢 。
污水处理行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 ,地方水务国企作为国内污水处理领域的重要参与方,在保障城镇污水有效处理、改善水环境质量、落实生态环保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不少地方水务国有污水处理厂采取“授权经营”模式运营,其污水处理服务费多采用“成本+ 核算 ”方式确定。这种定价模式在行业发展初期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营、加快行业布局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及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全面落地,原有价格核算机制的弊端日益凸显:政府与国企之间的成本博弈、成本核算不透明、激励机制不相容、价格调整滞后等问题。这种状况不仅制约了国有污水处理企业的市场化发展和降本增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污水处理行业投资的稳定性和环境治理效能的持续提升。
价格机制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手段 ,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定价机制,既是保障国有污水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营的经济基础,也是政府优化财政支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本文以水务国企污水处理厂定价机制为研究核心,剖析研究当前水务国企定价运行现状、发展挑战,并从机制重构、制度设计、实践路径等方面提出改革 路径措施,旨在建立一套适配水务国企发展特点、贴合行业发展规律、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价格形成体系,实现多方共赢 。
01.水务国企污水处理厂价格机制现状
(一)地方国有污水处理厂运营模式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与城镇化进程深度绑定。 在行业发展初期,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公共服务属性强,市场资本参与意愿较低。 国有企业凭借其国有资本属性、政策执行力和资金实力,成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 重要 载体。 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 特许经营模式 ”不同,不少地方国有污水处理厂采用“ 授权经营 ”模式, 即地方政府将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权交由国有水务企业 。该模式下不少污水处理服务价格采取的是政府与国企协商,依托“成本+利润”的方式核算支付 。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政府负责制定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监督企业运营过程,并根据企业的污水处理量和支付约定,向国有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国有污水处理企业则作为运营方,承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按照政府要求完成污水处理任务,并通过收取服务费实现企业的运营和合理利润 。
某中部地级市水务集团作为当地国有独资水务集团,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共3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地方政府作为监管方,制定统一的一级A出水水质标准,由住建局按月开展水质监测和运营考核,明确污水处理厂的设施维护、污泥规范处置等运营要求。同时作为支付方,污水处理服务费结合实际处理量按季支付费用,资金来源于城镇污水处理费专项资金及财政补贴 。该水务集团作为运营主体,按照政府要求完成污水收集处理、水质达标排放等核心任务。污水厂运营权与定价权均由政府主导确定,其经营收益主要依赖政府核定的服务费。
(二)“成本+利润” 加成核算定价
当前不少地方国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主要采用“成本+利润”的核算方法确定,这是典型的成本加成定价法。其核算与结算流程:
1.支付价格约定:政府与国有污水处理企业在合作初期,根据企业上报的成本预算、预计污水处理量以及约定的利润水平,初步确定污水处理预付“ 单价 ”。该单价作为政府按期支付的基础依据,保障企业日常运营的资金流稳定。
2.年度结算核算:以自然年为周期,年末政府与企业共同对全年实际发生的污水处理成本、实际处理量、运营绩效等进行核算。对比预付单价与实际核算单价的差异,确定年度最终结算价格,并完成服务费的多退少补。
3.周期重估调整:双方会按照约定的周期(通常为3-5年),结合市场环境变化、运营条件调整、政策要求升级(如出水水质标准提高)等因素,重新开展成本核算及调整价格。
这其中污水处理全成本主要涵盖投资建设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两大板块。投资建设成本主要体现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污水处理厂厂房、设备、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折旧)。运营维护成本则包括能源消耗费(电费为核心,污水处理的曝气、沉淀、污泥处理等环节均需大量电力)、药剂费(絮凝剂、消毒剂、脱氮除磷药剂等)、人工费(运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工人薪酬)、设施维护费(设备日常检修、保养、易损件更换等)、污泥处置费(污泥脱水、运输、安全处置等)、管理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利润则通常按照核定成本的固定比例确定,确保国有污水处理企业获得一定投资回报。
某东部县级市国有水务公司运营的城区污水处理厂,采用“成本+利润”的核算支付模式。双方约定利润按核定成本的 5 %固定计提,价格调整周期为3年。服务期内 ,企业上报年度运营成本预算及预计年处理量,政企协商确定预付单价为1.8元/吨,按季度根据实际处理量预付服务费。年末开展年度结算核算,由市财政局、水务局联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全年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经核减非运营相关费用后核定为2600万元)、实际处理量进行审计,核算出实际单价为1.75元/吨 , 政府据此完成服务费多退少补。在运营第 6 年,因出水水质标准提升至类Ⅳ类地表水标准,企业新增工艺升级和设备改造成本,重新核算全成本后将污水处理单价调整为 1.95 元/吨, 基本覆盖了标准升级带来的成本增加。
(三)现行定价机制运行特征
基于“成本+利润”的核算方式,地方国有污水处理厂的定价呈现出行政主导性、成本依附性、价格调整滞后性三大核心特征 :
行政主导性:价格的制定、调整主要由政府与国企协商确定,而非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优化。政府在价格谈判中占主导地位,其定价考量主要是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兼顾地方财政承受能力,财政支出规模成为价格制定的重要约束条件。
成本依附性:污水处理单价与企业实际运营成本高度绑定。成本是价格核定的核心依据,企业的利润水平由核定成本的固定比例决定。这种模式下,企业的盈利空间主要取决于成本核定的范围和标准,而非自身的运营效率和成本控制能力。
价格调整滞后性:价格调整需经过约定的周期或特定的触发条件,且核算、审批等流程耗时较长。 而污水处理行业的运营成本和政策要求(如水质标准)处于动态变化中。这导致价格调整往往滞后于实际成本变化,企业常面临“成本上涨但价格未调”的运营压力。
(四)定价机制阶段性价值
尽管当前部分国有污水处理厂的价格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但这种模式在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特定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价值:
1. 保障设施稳定运营
在行业发展初期,污水处理市场尚未成熟,“成本+利润”的定价模式为国有污水处理企业提供了稳定的收入预期,保障了企业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这避免了因价格不当导致的设施停运、运营不规范等问题,确保了城镇污水的有效处理。
2. 加快行业布局建设
国有资本的介入和稳定的价格机制,推动了我国污水处理设施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快速布局 。 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县域地区,有效弥补了市场资本投入的不足,大幅提升了我国城镇污水处理率。
3. 契合公共服务属性
污水处理具有强公共服务属性,行政主导的价格机制能够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了市场化竞争下可能出现的“唯利润论” 。这 确保污水处理服务的普惠性,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要求。
4. 降低行业运营风险
对于国有污水处理企业而言,“成本+利润”的模式锁定了合理的利润水平,降低了市场 价格波动、需求变化等市场化风险 。这能 保障了国有企业的资产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为国有资本在环保领域的持续投入提供了信心。
02.水务国企污水处理厂价格机制发展挑战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阶段 。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要求从“量的提升”转向“质的飞跃”,运营精细化要求不断升级。原有定价及价格调整机制,已难以适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需求 。
(一)成本核算困境:精确成本界定难,成本认知分歧大
成本核算是当前定价的核心环节,也是政府与国企博弈的焦点 。污水处理成本核算呈现出不透明特征 ,真实成本难以准确界定,核算结果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 。污水处理成本构成复杂,涉及投资、运营、维护、处置等多个环节,且不同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处理规模、工艺技术、区域环境等存在显著差异。政企双方基于不同利益导向,形成了对“真实成本”的不同认知。
国有污水处理企业作为运营方,核心目标是保障自身盈利与可持续发展,在成本核算中存在做大成本的动机。容易出现将各类间接费用、非运营相关费用尽可能纳入核算范围,扩大成本核定基数;还可能对可优化、可控制的能源、药剂等成本缺乏主动降本动力。政府作为监管方和支付方,以最小化财政支出、兼顾环境与社会多重效益为核心目标,在成本核算中存在质疑、压低成本的倾向。 因缺乏专业的污水处理运营详细成本数据,政府只能通过经验判断、横向对比等方式质疑成本合理性。同时受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约束,往往对企业上报成本进行大幅核减,忽视不同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营差异。这很容让成本核算过程成为政企之间的“扯皮过程”。
(二)激励不相容困境:降本增效无奖励,合规运营成本高
科学的价格机制应具备正向激励功能,引导企业个体利益与政府公共利益趋于一致,实现激励相容。 但国有污水处理厂的“成本+利润”核算模式,形成了明显的激励不相容格局。当前污水处理单价与企业运营成本高度绑定,下一轮的价格调整以本轮的实际核算成本为基础,形成了对降本增效企业的“逆向惩罚”。部分国有污水处理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工艺升级、精细化管理、资源回收等方式,实现了污水处理成本的有效降低。 但在后续的价格谈判或周期重估中,政府会以企业实际降低的成本为新的核定基数,进一步压低污水处理预付价格 。企业通过降本增效获得的利润空间被快速压缩,出现“越降本、越吃亏”的局面。这让企业形成了“主动降本无收益,反而增加后续经营压力”的预期,不仅缺乏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管理优化的动力,甚至会刻意维持较高的运营成本。
同时,价格机制的不完善还引发了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 为达到严格的出水水质标准、实现污泥安全处置、保障运营规范,需要投入更高的运营成本,其上报的真实成本在政府“压低成本”的定价逻辑下,面临严格的核减和更低的定价,甚至出现运营亏损。而部分企业通过隐瞒成本、减少药剂投加、降低处理工艺负荷、随意处置污泥甚至偷排漏排等方式降低实际运营成本,能够实现更低的价格,满足“最小化财政支出”的短期需求。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污水处理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还导致行业整体运营标准下降,环境治理效能大打折扣 。
(三)信息不对称困境:运营方掌握优势,政府监管落地难
因污水处理运营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封闭性,政府与国有污水处理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直接导致政府的价格监管和运营监管难以精准落地。国有污水处理企业作为运营方,是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的直接主体,掌握着污水处理全流程的核心信息,形成了信息优势,能够精准掌握成本的构成、规模和变化趋势。而政府缺乏对这些成本的直接监测和数据收集能力,只能依靠企业上报的财务数据和运营报表了解情况。同时,污水处理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政府监管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的污水处理知识,难以对企业的运营过程和效果进行专业判断和监管。此外,当前多数国有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数据处于内部封闭状态,企业的不规范运营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政企之间的信息壁垒,对价格核算和运营监管产生了多重负面影响。价格核定因缺乏真实、全面的成本信息,只能依靠企业上报数据和政府经验判断,导致定价结果要么偏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要么偏低导致企业运营困难。运营监管则因无法实时掌握企业运营信息,只能进行事后监管,企业的设施闲置、核算不科学等不规范运营行为难以被及时查处,监管流于形式。同时,信息不对称还加剧了政企之间的利益博弈,降低了价格核算和调整的效率,甚至引发矛盾。
(四)水质标准博弈困境:标准提升,价格调整滞后且覆盖不足
随着我国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呈现出持续升级、逐步严格的趋势。从最初的二级标准逐步升级至一级B、一级A标准,部分重点区域和流域甚至要求达到类Ⅳ类、类Ⅲ类地表水标准。为达到更高的出水水质标准,国有污水处理企业需要进行工艺升级、设备更新、药剂优化等一系列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成本、运营维护成本和监测成本均会显著增加。面对水质标准提升带来的刚性成本增加,企业的核心诉求是及时调整污水处理价格,确保新增成本得到有效覆盖。但当前价格调整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成本覆盖不充分性,成为政企之间新的博弈焦点。
当前国有污水处理厂的价格调整需要经过企业申请、政府调研、成本核算、双方协商、审批执行等多个环节,通常时间较长。而水质标准的提升往往具有强制性和时效性,企业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工艺升级和运营调整,承担新增成本在价格调整完成前面临严重的资金压力和运营亏损。同时,在价格调整的成本核算中,政府对企业因水质标准提升产生的新增成本往往进行严格核减,甚至出现核定的价格调无法完全覆盖企业实际新增成本。价格调整的滞后性和成本覆盖的不充分性,让国有污水处理企业陷入了“达标则亏本,不达标则受罚”的两难境地。如果企业严格按照新的水质标准运营,将承担大幅增加的运营成本,会出现持续的运营亏损 。如果企业为降低成本选择不达标运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污水超标排放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
(五)回报不确定性困境:价格机制不稳定,行业投资失衡
污水处理行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稳定、可预期的价格机制是吸引资本投入的核心前提,也是保障资本合理回报的重要基础。当前部分国有污水处理厂的价格机制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设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主要依赖政府与企业的协商,甚至“ 博弈 ”; 而非基于市场规律和成本变化的制度化调整。价格调整的周期未形成明确的制度规定,价格机制未能与政策变动形成有效的联动 。
价格机制的不稳定性导致国有资本的投入节奏放缓,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在此背景下,我国污水处理行业不仅整体投资不足,还出现了严重的投资结构失衡问题。污水处理行业兼具环境治理和资源回收双重属性,但资源回收项目需要前期设备投资和技术研发投入。当前价格机制未能体现资源回收的价值,企业缺乏投资动力,资源回收投资尚未形成规模。投资不足与结构失衡相互交织,严重制约了污水处理行业的提质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更高要求。
03.水务国企污水处理厂价格机制改革路径策略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推进国有污水处理厂定价机制改革,重构科学合理、透明公平、激励相容的价格形成体系,具有极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国企污水处理厂价格机制改革并非简单提价或完全市场化定价,需结合国企属性、行业公共服务属性和市场化改革要求,兼顾多方利益。
(一)建立“价格为主、核算为辅”的价格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传统“成本+利润”定价模式以单一企业成本核算为核心依据,价格被动依附于成本数据。企业盈利水平与运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脱钩,容易造成行业资源配置低效、市场竞争机制失灵的问题。建立“价格为主、核算为辅”的新型价格机制,核心是通过市场化方式科学形成基准价格,让价格成为引领行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信号。推动行业资源向运营效率高、绩效表现优的企业集中,从根源上提升污水处理行业整体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化发展水平。
科学形成市场化基准价格,筑牢价格机制核心基础基准价格是该机制的核心 。可由政府发改、水务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测算形成。测算核心依据包含四大维度,一是区域内污水处理行业标杆成本,选取同类污水厂平均先进运营成本作为基础基数;二是区域环境治理要求,结合出水水质标准、污泥处置规范等刚性指标确定成本调整系数;三是市场供需与行业发展,考量区域污水处理产能布局、社会资本参与意愿、行业技术升级需求;四是社会与财政可承受能力,平衡企业合理收益、政府财政支出和公众负担。经多维度测算、专家论证及公开听证后,确定正式的区域污水处理基准价格,该价格不依附于单个企业成本,能够反映行业整体合理价值与区域治理实际需求。
弱化单一成本核算的定价权重,明确核算辅助定位:将成本核算的功能重新定位为价格校验和动态调整的辅助手段,摒弃“成本核算定价格”的传统模式。 日常定价环节以基准价格为核心依据,不再将单个企业的成本数据作为定价基础 。 仅当市场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能源/药剂/人工等核心运营成本出现持续性大幅波动,且企业无法通过自身降本增效消化成本压力时,才通过规范的全成本核算对基准价格进行微调 。这样能 有效避免企业利用成本核算的“弹性操作”虚增成本、影响价格合理性,大幅减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成本博弈,提升价格制定与调整的效率和科学性。
强化价格的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优质资源集聚与低效产能倒逼:构建与基准价格挂钩的收益激励与成本约束机制,让价格成为资源配置的“指挥棒”。对运营效率高于行业标杆水平、绩效评价持续优秀的污水处理企业,严格执行基准价格。企业通过降本增效形成的成本节约部分转化为超额利润,通过收益激励吸引资本、技术、人才等优质资源向其集聚,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对运营效率低下、实际成本长期高于行业标杆的企业,同样严格执行基准价格,超出标杆的成本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倒逼其通过优化精细化管理、开展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若整改后仍无改善,则重新考量其运营主体资格,实现行业内资源的高效流动和优化配置。
衔接价格与市场化竞争,动态优化价格形成体系:在“价格为主”的基准框架下,有序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以特许经营招投标、委托运营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为载体,让各污水处理主体围绕基准价格开展服务质量、运营效率、环境治理效果进行竞争。招投标环节将基准价格作为报价上限,企业在该范围内结合自身运营能力报价,评标核心侧重服务方案、绩效承诺、降本增效措施等内容。同时,将市场化竞争结果作为基准价格动态优化的参考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结合竞争过程中反映的行业实际运营成本、企业服务能力等情况,对基准价格进行小幅修正,推动价格形成与市场竞争深度融合,持续提升行业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科学化水平。
(二)推进科学化成本核算,强化行业可持续发展导向
现行成本核算范围仅局限于污水厂内部,导致价格无法精准反映污水厂真实治理成本。推进科学化成本核算,要将污水厂厂内全流程、可核算的实际运营成本纳入核算范围,让价格成为反映污水厂环境治理真实投入的信号 。
明确全成本核算范围:以“厂内全流程、成本可核算、支出可溯源”为原则,将五大类成本全部纳入核算:一是投资建设成本,包含污水厂厂区内建(构)筑物、处理设备、厂内配套管网的新建、改造投资及折旧费用;二是运营维护成本,包含能耗、药耗、人工、厂区设备日常维护费用;三是污泥处置全成本,包含脱水、运输、终端处置的全过程费用;四是资源回收研发成本,包含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的技术研发和设备运营成本;五是管理与合规成本,包含企业管理、环保检测、信息公开及第三方监管配合费用。
制定差异化全成本核算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工艺技术、进水水质复杂度、出水水质标准、区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划分核算类型,制定分类别的全成本核算标准。对进水浓度高、出水标准严、区域运营成本高的污水厂,设置合理的成本上浮系数 。 对规模效应显著、运营效率高的污水厂,给予适当的成本下浮系数,避免“一刀切”核算方式导致的价格不公问题。
规范全成本核算流程: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统一的全成本核算规范,明确各项成本的核算口径、计提标准和计算方法。企业按照规范开展成本核算并上报数据,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进行审计核查,确保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 政府以审计后的全成本为基础,结合行业标杆和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区间。
强化全成本核算的可持续导向:将资源回收、节能减排等与行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成本纳入核算,并在价格制定中予以体现,引导企业加大资源回收、工艺升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同时,将全成本核算结果作为行业投资规划的重要依据,推动政府和企业向污泥处置、资源回收等厂内薄弱环节倾斜投资,补齐行业发展短板,为后续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筑牢基础。
(三) 建立“标杆管理”的成本管控机制,打破成本核算黑箱
标杆管理是破解成本核算“黑箱”困境的核心手段 。 通过建立行业标杆成本,将政府与企业的成本博弈转化为企业与行业标杆的效率竞争,倒逼企业主动降本增效,实现成本核算的透明化、标准化。
构建科学的标杆成本指标体系:按照“分类核算、差异调整”原则,建立由核心成本指标和辅助调整指标组成的标杆成本体系。核心成本指标涵盖单位污水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电耗、药耗、人工、污泥处置、设施维护等基础成本,采用区域内或全国同类污水厂的平均先进成本作为标杆值 。 辅助调整指标包含进水水质复杂度、出水水质标准、处理规模、区域电价/人工成本水平等,根据指标差异设置调整系数,对标杆成本进行上浮或下浮,适配企业实际运营情况。
建立标杆成本数据收集与更新机制:由省级/市级水务、环保部门牵头,联合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组建标杆成本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成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数据收集覆盖区域内所有运营污水厂,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成本数据、运营数据,采用“线上系统填报+线下实地核查”的方式,确保数据真实全面 。 实行“年度定期收集+动态实时更新”机制,对能源、药剂等价格波动较大的指标实时调整,每3-5年结合行业技术进步、政策升级对标杆成本进行全面更新,保持标杆成本的先进性。
制定基于标杆成本的价格核定与调整方法:以“核心标杆成本×∑辅助调整系数”确定基准价格,作为污水处理价格的核定基础。企业实际运营成本低于基准价格的,按基准价格付费,成本节约部分转化为企业超额利润 。 成本等于基准价格的,按基准价格付费,保障企业合理利润 。 成本高于基准价格的,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要求其制定降本整改计划,整改无效的则重新考量其运营主体资格。
(四)推行“按效付费”的价格支付模式,实现激励相容与绩效导向
“按效付费”是推动价格从“成本导向”向“绩效导向”转变的关键,核心是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与企业运营绩效紧密挂钩,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让企业的盈利水平与环境治理效果、运营服务质量直接相关,实现激励相容。
构建多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科学全面、可量化、可考核的原则,构建涵盖环境绩效、运营绩效、管理绩效的三维指标体系;设置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核心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环境绩效核心指标为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率、污泥安全处置率,辅助指标为污染物去除率、再生水利用率。运营绩效核心指标为污水处理量完成率,辅助指标为设备运行效率、能耗/药耗指标;管理绩效核心指标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辅助指标为数据公开率、公众满意度。
制定清晰的绩效与付费挂钩规则:可采用百分制评分,将绩效划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支付100%服务费,同时给予5%-10%的绩效奖励;良好等级支付100%服务费;合格等级支付90%-95%服务费;不合格等级暂停付费,企业限期整改后支付80%服务费,若整改无效,政府有权解除运营合同。核心指标未达标者直接判定为绩效不合格,同时按相关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建立绩效动态监测与考核机制:依托物联网、大数据技术搭建运营绩效在线监测平台,对出水水质、污泥处置、处理量等核心指标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实现数据自动采集传输,杜绝人为篡改 。 实行“月度监测、季度考核、年度总评”的考核机制,月度形成监测报告,季度开展综合考核,年度总评结果作为价格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主体由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公众共同组成,确保考核结果客观、专业、公正。
(五)建立制度化价格调整机制,保障价格稳定可预期
价格调整滞后、规则不明确是导致投资回报不确定的核心原因 。 建立制度化价格调整机制,核心是明确调整的触发条件、核算标准、流程和周期,减少人为协商博弈,确保价格调整及时、规范、透明。
明确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仅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启动价格调整程序:一是核心运营成本(能源、药剂、人工)综合涨幅连续 多 个月超10%,企业无法通过自身经营自行消化;二是政府提高出水水质、污泥处置等标准,导致企业产生新增刚性成本;三是标杆成本数据管理中心发布行业标杆成本出现大幅调整;四是区域经济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兼顾企业正常运营和公众负担。
规范价格调整的核算与审批流程:企业向政府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第三方机构开展成本审计和绩效评估,出具专项审计评估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结合标杆成本、第三方报告、区域实际情况,拟定价格调整方案;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征求社会公众、工业企业的意见,对方案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审批;审批通过后提前向社会公示,明确方案执行时间,确保整个流程透明、高效。
设定合理的价格调整周期与幅度:价格调整原则上与标杆成本更新周期保持一致(3-5年),特殊情况(如标准升级、成本大幅波动)可启动临时调整。单次调整幅度根据成本实际变化幅度确定,兼顾企业成本覆盖和社会可承受能力,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居民生活污水处理价格实行小幅渐进式调整,保障公共服务的普惠性。
(六)实施强制信息公开与第三方监管制度,破解信息不对称困境
信息不对称是价格机制落地和运营监管实施的核心痛点 , 实施强制信息公开和第三方监管制度,核心是打破政府单一监管和企业自主申报的闭环,让成本核算和运营绩效暴露在“阳光下”,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信息对称 。
明确信息公开的硬性要求:将国有污水处理企业列为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企业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开范围涵盖企业基本信息、成本数据、运营数据、绩效数据、环保合规数据五大类。公开方式包括企业官网、行业专业平台、政府政务平台及污水厂现场公示栏。公开频率实行“ 季 度公开核心数据、年度公开完整数据+第三方审计”。对未按规定公开、虚假公开信息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罚款、扣减服务费等处罚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专业监管:建立严格的第三方机构准入标准,成本审计机构需具备专业资质和经验。运营监测机构需具备CMA/CNAS检测资质,绩效评估机构需具备跨领域专业能力。明确第三方机构职责:成本审计机构负责年度成本审计和价格调整专项审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运营监测机构负责污水处理全流程实时监测,核对数据真实性并及时反馈异常情况;绩效评估机构负责对企业运营绩效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第三方服务经费由政府财政统一列支,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彻底切断利益关联。
构建政府+第三方+社会公众的多元监管体系:政府履行统筹协调、规则制定、监督问责的核心职责,搭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类监测、审计、评估数据,依法查处企业违规行为。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设立投诉举报专栏和热线,定期组织污水厂开放日活动,对有效举报给予物质奖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第三方机构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政府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并公开,定期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解决行业共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七)加强工业排污监管与差别化定价,从源头降低处理成本
工业废水是导致污水处理成本增加、进水水质波动的主要诱因 。 加强工业排污监管并实行差别化定价,核心是从源头规范排污行为,体现“污染程度与付费水平相匹配”的原则,降低污水处理综合成本。
强化工业废水源头预处理监管:严格排污许可审批,将废水预处理达标作为核心审批条件,未达标者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 对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与环保、污水厂平台互联互通,污水厂在纳管点设置二次监测点,发现超标立即暂停接收并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 。 加大超标排污处罚力度,对偷排漏排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实施工业废水差别化阶梯式定价:将工业废水划分 不同 等级,核定差异化收费标准,污染程度越高收费标准越高 。 对高浓度废水实行浓度阶梯收费,对难降解废水加收特殊处理费,严禁极重度污染废水排入市政管网 。 在水质定价基础上,实行排污量阶梯加价,对废水回用率高的企业给予排污费减免优惠,引导企业节水减排。
建立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与成本共担机制:要求工业园区建设污水集中预处理设施,企业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再纳入市政管网。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 构建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的成本共担机制,预处理设施运营成本由企业按排污量+水质等级合理承担 。 建立污水厂与工业园区的协同联动机制,设置水质水量预警阈值,对出水稳定达标、水质管控良好的园区给予处理费减免,对水质频繁超标、管控不力的园区暂停接收其废水。
(八)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价格机制改革是系统性工程,需配套完善的政策、技术、管理措施为改革提供支撑,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形成改革合力。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出台专门的污水处理价格管理办法,明确全成本核算、标杆管理、按效付费的具体实施规则,将价格形成、调整、监管全流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 完善配套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给予针对性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行业改革与发展。
提升政府监管与专业能力:加强水务、环保监管部门的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培养污水处理、成本核算、绩效评价等专业人才;搭建智慧监管平台,整合信息公开、在线监测、第三方监管等各类数据,实现监管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
培育行业协会与专业服务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调研、技术交流、标准制定等工作,推动企业间的经验共享和良性竞争;培育壮大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成本审计、运营监测、绩效评估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改革提供专业、可靠的技术支撑。
编辑:赵凡
价格机制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手段 ,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定价机制,既是保障国有污水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营的经济基础,也是政府优化财政支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本文以水务国企污水处理厂定价机制为研究核心,剖析研究当前水务国企定价运行现状、发展挑战,并从机制重构、制度设计、实践路径等方面提出改革路径措施,旨在建立一套适配水务国企发展特点、贴合行业发展规律、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价格形成体系,实现多方共赢 。
污水处理行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 ,地方水务国企作为国内污水处理领域的重要参与方,在保障城镇污水有效处理、改善水环境质量、落实生态环保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不少地方水务国有污水处理厂采取“授权经营”模式运营,其污水处理服务费多采用“成本+ 核算 ”方式确定。这种定价模式在行业发展初期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营、加快行业布局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及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全面落地,原有价格核算机制的弊端日益凸显:政府与国企之间的成本博弈、成本核算不透明、激励机制不相容、价格调整滞后等问题。这种状况不仅制约了国有污水处理企业的市场化发展和降本增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污水处理行业投资的稳定性和环境治理效能的持续提升。
价格机制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手段 ,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定价机制,既是保障国有污水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营的经济基础,也是政府优化财政支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本文以水务国企污水处理厂定价机制为研究核心,剖析研究当前水务国企定价运行现状、发展挑战,并从机制重构、制度设计、实践路径等方面提出改革 路径措施,旨在建立一套适配水务国企发展特点、贴合行业发展规律、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价格形成体系,实现多方共赢 。
01.水务国企污水处理厂价格机制现状
(一)地方国有污水处理厂运营模式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与城镇化进程深度绑定。 在行业发展初期,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公共服务属性强,市场资本参与意愿较低。 国有企业凭借其国有资本属性、政策执行力和资金实力,成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 重要 载体。 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 特许经营模式 ”不同,不少地方国有污水处理厂采用“ 授权经营 ”模式, 即地方政府将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权交由国有水务企业 。该模式下不少污水处理服务价格采取的是政府与国企协商,依托“成本+利润”的方式核算支付 。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政府负责制定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监督企业运营过程,并根据企业的污水处理量和支付约定,向国有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国有污水处理企业则作为运营方,承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按照政府要求完成污水处理任务,并通过收取服务费实现企业的运营和合理利润 。
某中部地级市水务集团作为当地国有独资水务集团,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共3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地方政府作为监管方,制定统一的一级A出水水质标准,由住建局按月开展水质监测和运营考核,明确污水处理厂的设施维护、污泥规范处置等运营要求。同时作为支付方,污水处理服务费结合实际处理量按季支付费用,资金来源于城镇污水处理费专项资金及财政补贴 。该水务集团作为运营主体,按照政府要求完成污水收集处理、水质达标排放等核心任务。污水厂运营权与定价权均由政府主导确定,其经营收益主要依赖政府核定的服务费。
(二)“成本+利润” 加成核算定价
当前不少地方国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主要采用“成本+利润”的核算方法确定,这是典型的成本加成定价法。其核算与结算流程:
1.支付价格约定:政府与国有污水处理企业在合作初期,根据企业上报的成本预算、预计污水处理量以及约定的利润水平,初步确定污水处理预付“ 单价 ”。该单价作为政府按期支付的基础依据,保障企业日常运营的资金流稳定。
2.年度结算核算:以自然年为周期,年末政府与企业共同对全年实际发生的污水处理成本、实际处理量、运营绩效等进行核算。对比预付单价与实际核算单价的差异,确定年度最终结算价格,并完成服务费的多退少补。
3.周期重估调整:双方会按照约定的周期(通常为3-5年),结合市场环境变化、运营条件调整、政策要求升级(如出水水质标准提高)等因素,重新开展成本核算及调整价格。
这其中污水处理全成本主要涵盖投资建设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两大板块。投资建设成本主要体现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污水处理厂厂房、设备、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折旧)。运营维护成本则包括能源消耗费(电费为核心,污水处理的曝气、沉淀、污泥处理等环节均需大量电力)、药剂费(絮凝剂、消毒剂、脱氮除磷药剂等)、人工费(运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工人薪酬)、设施维护费(设备日常检修、保养、易损件更换等)、污泥处置费(污泥脱水、运输、安全处置等)、管理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利润则通常按照核定成本的固定比例确定,确保国有污水处理企业获得一定投资回报。
某东部县级市国有水务公司运营的城区污水处理厂,采用“成本+利润”的核算支付模式。双方约定利润按核定成本的 5 %固定计提,价格调整周期为3年。服务期内 ,企业上报年度运营成本预算及预计年处理量,政企协商确定预付单价为1.8元/吨,按季度根据实际处理量预付服务费。年末开展年度结算核算,由市财政局、水务局联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全年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经核减非运营相关费用后核定为2600万元)、实际处理量进行审计,核算出实际单价为1.75元/吨 , 政府据此完成服务费多退少补。在运营第 6 年,因出水水质标准提升至类Ⅳ类地表水标准,企业新增工艺升级和设备改造成本,重新核算全成本后将污水处理单价调整为 1.95 元/吨, 基本覆盖了标准升级带来的成本增加。
(三)现行定价机制运行特征
基于“成本+利润”的核算方式,地方国有污水处理厂的定价呈现出行政主导性、成本依附性、价格调整滞后性三大核心特征 :
行政主导性:价格的制定、调整主要由政府与国企协商确定,而非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优化。政府在价格谈判中占主导地位,其定价考量主要是企业的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兼顾地方财政承受能力,财政支出规模成为价格制定的重要约束条件。
成本依附性:污水处理单价与企业实际运营成本高度绑定。成本是价格核定的核心依据,企业的利润水平由核定成本的固定比例决定。这种模式下,企业的盈利空间主要取决于成本核定的范围和标准,而非自身的运营效率和成本控制能力。
价格调整滞后性:价格调整需经过约定的周期或特定的触发条件,且核算、审批等流程耗时较长。 而污水处理行业的运营成本和政策要求(如水质标准)处于动态变化中。这导致价格调整往往滞后于实际成本变化,企业常面临“成本上涨但价格未调”的运营压力。
(四)定价机制阶段性价值
尽管当前部分国有污水处理厂的价格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但这种模式在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特定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价值:
1. 保障设施稳定运营
在行业发展初期,污水处理市场尚未成熟,“成本+利润”的定价模式为国有污水处理企业提供了稳定的收入预期,保障了企业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这避免了因价格不当导致的设施停运、运营不规范等问题,确保了城镇污水的有效处理。
2. 加快行业布局建设
国有资本的介入和稳定的价格机制,推动了我国污水处理设施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快速布局 。 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和县域地区,有效弥补了市场资本投入的不足,大幅提升了我国城镇污水处理率。
3. 契合公共服务属性
污水处理具有强公共服务属性,行政主导的价格机制能够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了市场化竞争下可能出现的“唯利润论” 。这 确保污水处理服务的普惠性,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要求。
4. 降低行业运营风险
对于国有污水处理企业而言,“成本+利润”的模式锁定了合理的利润水平,降低了市场 价格波动、需求变化等市场化风险 。这能 保障了国有企业的资产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为国有资本在环保领域的持续投入提供了信心。
02.水务国企污水处理厂价格机制发展挑战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阶段 。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要求从“量的提升”转向“质的飞跃”,运营精细化要求不断升级。原有定价及价格调整机制,已难以适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需求 。
(一)成本核算困境:精确成本界定难,成本认知分歧大
成本核算是当前定价的核心环节,也是政府与国企博弈的焦点 。污水处理成本核算呈现出不透明特征 ,真实成本难以准确界定,核算结果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 。污水处理成本构成复杂,涉及投资、运营、维护、处置等多个环节,且不同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处理规模、工艺技术、区域环境等存在显著差异。政企双方基于不同利益导向,形成了对“真实成本”的不同认知。
国有污水处理企业作为运营方,核心目标是保障自身盈利与可持续发展,在成本核算中存在做大成本的动机。容易出现将各类间接费用、非运营相关费用尽可能纳入核算范围,扩大成本核定基数;还可能对可优化、可控制的能源、药剂等成本缺乏主动降本动力。政府作为监管方和支付方,以最小化财政支出、兼顾环境与社会多重效益为核心目标,在成本核算中存在质疑、压低成本的倾向。 因缺乏专业的污水处理运营详细成本数据,政府只能通过经验判断、横向对比等方式质疑成本合理性。同时受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约束,往往对企业上报成本进行大幅核减,忽视不同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营差异。这很容让成本核算过程成为政企之间的“扯皮过程”。
(二)激励不相容困境:降本增效无奖励,合规运营成本高
科学的价格机制应具备正向激励功能,引导企业个体利益与政府公共利益趋于一致,实现激励相容。 但国有污水处理厂的“成本+利润”核算模式,形成了明显的激励不相容格局。当前污水处理单价与企业运营成本高度绑定,下一轮的价格调整以本轮的实际核算成本为基础,形成了对降本增效企业的“逆向惩罚”。部分国有污水处理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工艺升级、精细化管理、资源回收等方式,实现了污水处理成本的有效降低。 但在后续的价格谈判或周期重估中,政府会以企业实际降低的成本为新的核定基数,进一步压低污水处理预付价格 。企业通过降本增效获得的利润空间被快速压缩,出现“越降本、越吃亏”的局面。这让企业形成了“主动降本无收益,反而增加后续经营压力”的预期,不仅缺乏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管理优化的动力,甚至会刻意维持较高的运营成本。
同时,价格机制的不完善还引发了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 为达到严格的出水水质标准、实现污泥安全处置、保障运营规范,需要投入更高的运营成本,其上报的真实成本在政府“压低成本”的定价逻辑下,面临严格的核减和更低的定价,甚至出现运营亏损。而部分企业通过隐瞒成本、减少药剂投加、降低处理工艺负荷、随意处置污泥甚至偷排漏排等方式降低实际运营成本,能够实现更低的价格,满足“最小化财政支出”的短期需求。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污水处理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还导致行业整体运营标准下降,环境治理效能大打折扣 。
(三)信息不对称困境:运营方掌握优势,政府监管落地难
因污水处理运营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封闭性,政府与国有污水处理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直接导致政府的价格监管和运营监管难以精准落地。国有污水处理企业作为运营方,是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的直接主体,掌握着污水处理全流程的核心信息,形成了信息优势,能够精准掌握成本的构成、规模和变化趋势。而政府缺乏对这些成本的直接监测和数据收集能力,只能依靠企业上报的财务数据和运营报表了解情况。同时,污水处理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政府监管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的污水处理知识,难以对企业的运营过程和效果进行专业判断和监管。此外,当前多数国有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数据处于内部封闭状态,企业的不规范运营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政企之间的信息壁垒,对价格核算和运营监管产生了多重负面影响。价格核定因缺乏真实、全面的成本信息,只能依靠企业上报数据和政府经验判断,导致定价结果要么偏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要么偏低导致企业运营困难。运营监管则因无法实时掌握企业运营信息,只能进行事后监管,企业的设施闲置、核算不科学等不规范运营行为难以被及时查处,监管流于形式。同时,信息不对称还加剧了政企之间的利益博弈,降低了价格核算和调整的效率,甚至引发矛盾。
(四)水质标准博弈困境:标准提升,价格调整滞后且覆盖不足
随着我国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呈现出持续升级、逐步严格的趋势。从最初的二级标准逐步升级至一级B、一级A标准,部分重点区域和流域甚至要求达到类Ⅳ类、类Ⅲ类地表水标准。为达到更高的出水水质标准,国有污水处理企业需要进行工艺升级、设备更新、药剂优化等一系列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成本、运营维护成本和监测成本均会显著增加。面对水质标准提升带来的刚性成本增加,企业的核心诉求是及时调整污水处理价格,确保新增成本得到有效覆盖。但当前价格调整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成本覆盖不充分性,成为政企之间新的博弈焦点。
当前国有污水处理厂的价格调整需要经过企业申请、政府调研、成本核算、双方协商、审批执行等多个环节,通常时间较长。而水质标准的提升往往具有强制性和时效性,企业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工艺升级和运营调整,承担新增成本在价格调整完成前面临严重的资金压力和运营亏损。同时,在价格调整的成本核算中,政府对企业因水质标准提升产生的新增成本往往进行严格核减,甚至出现核定的价格调无法完全覆盖企业实际新增成本。价格调整的滞后性和成本覆盖的不充分性,让国有污水处理企业陷入了“达标则亏本,不达标则受罚”的两难境地。如果企业严格按照新的水质标准运营,将承担大幅增加的运营成本,会出现持续的运营亏损 。如果企业为降低成本选择不达标运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污水超标排放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
(五)回报不确定性困境:价格机制不稳定,行业投资失衡
污水处理行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稳定、可预期的价格机制是吸引资本投入的核心前提,也是保障资本合理回报的重要基础。当前部分国有污水处理厂的价格机制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设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主要依赖政府与企业的协商,甚至“ 博弈 ”; 而非基于市场规律和成本变化的制度化调整。价格调整的周期未形成明确的制度规定,价格机制未能与政策变动形成有效的联动 。
价格机制的不稳定性导致国有资本的投入节奏放缓,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在此背景下,我国污水处理行业不仅整体投资不足,还出现了严重的投资结构失衡问题。污水处理行业兼具环境治理和资源回收双重属性,但资源回收项目需要前期设备投资和技术研发投入。当前价格机制未能体现资源回收的价值,企业缺乏投资动力,资源回收投资尚未形成规模。投资不足与结构失衡相互交织,严重制约了污水处理行业的提质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更高要求。
03.水务国企污水处理厂价格机制改革路径策略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推进国有污水处理厂定价机制改革,重构科学合理、透明公平、激励相容的价格形成体系,具有极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国企污水处理厂价格机制改革并非简单提价或完全市场化定价,需结合国企属性、行业公共服务属性和市场化改革要求,兼顾多方利益。
(一)建立“价格为主、核算为辅”的价格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传统“成本+利润”定价模式以单一企业成本核算为核心依据,价格被动依附于成本数据。企业盈利水平与运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脱钩,容易造成行业资源配置低效、市场竞争机制失灵的问题。建立“价格为主、核算为辅”的新型价格机制,核心是通过市场化方式科学形成基准价格,让价格成为引领行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信号。推动行业资源向运营效率高、绩效表现优的企业集中,从根源上提升污水处理行业整体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化发展水平。
科学形成市场化基准价格,筑牢价格机制核心基础基准价格是该机制的核心 。可由政府发改、水务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测算形成。测算核心依据包含四大维度,一是区域内污水处理行业标杆成本,选取同类污水厂平均先进运营成本作为基础基数;二是区域环境治理要求,结合出水水质标准、污泥处置规范等刚性指标确定成本调整系数;三是市场供需与行业发展,考量区域污水处理产能布局、社会资本参与意愿、行业技术升级需求;四是社会与财政可承受能力,平衡企业合理收益、政府财政支出和公众负担。经多维度测算、专家论证及公开听证后,确定正式的区域污水处理基准价格,该价格不依附于单个企业成本,能够反映行业整体合理价值与区域治理实际需求。
弱化单一成本核算的定价权重,明确核算辅助定位:将成本核算的功能重新定位为价格校验和动态调整的辅助手段,摒弃“成本核算定价格”的传统模式。 日常定价环节以基准价格为核心依据,不再将单个企业的成本数据作为定价基础 。 仅当市场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能源/药剂/人工等核心运营成本出现持续性大幅波动,且企业无法通过自身降本增效消化成本压力时,才通过规范的全成本核算对基准价格进行微调 。这样能 有效避免企业利用成本核算的“弹性操作”虚增成本、影响价格合理性,大幅减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成本博弈,提升价格制定与调整的效率和科学性。
强化价格的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优质资源集聚与低效产能倒逼:构建与基准价格挂钩的收益激励与成本约束机制,让价格成为资源配置的“指挥棒”。对运营效率高于行业标杆水平、绩效评价持续优秀的污水处理企业,严格执行基准价格。企业通过降本增效形成的成本节约部分转化为超额利润,通过收益激励吸引资本、技术、人才等优质资源向其集聚,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对运营效率低下、实际成本长期高于行业标杆的企业,同样严格执行基准价格,超出标杆的成本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倒逼其通过优化精细化管理、开展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若整改后仍无改善,则重新考量其运营主体资格,实现行业内资源的高效流动和优化配置。
衔接价格与市场化竞争,动态优化价格形成体系:在“价格为主”的基准框架下,有序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以特许经营招投标、委托运营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为载体,让各污水处理主体围绕基准价格开展服务质量、运营效率、环境治理效果进行竞争。招投标环节将基准价格作为报价上限,企业在该范围内结合自身运营能力报价,评标核心侧重服务方案、绩效承诺、降本增效措施等内容。同时,将市场化竞争结果作为基准价格动态优化的参考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结合竞争过程中反映的行业实际运营成本、企业服务能力等情况,对基准价格进行小幅修正,推动价格形成与市场竞争深度融合,持续提升行业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科学化水平。
(二)推进科学化成本核算,强化行业可持续发展导向
现行成本核算范围仅局限于污水厂内部,导致价格无法精准反映污水厂真实治理成本。推进科学化成本核算,要将污水厂厂内全流程、可核算的实际运营成本纳入核算范围,让价格成为反映污水厂环境治理真实投入的信号 。
明确全成本核算范围:以“厂内全流程、成本可核算、支出可溯源”为原则,将五大类成本全部纳入核算:一是投资建设成本,包含污水厂厂区内建(构)筑物、处理设备、厂内配套管网的新建、改造投资及折旧费用;二是运营维护成本,包含能耗、药耗、人工、厂区设备日常维护费用;三是污泥处置全成本,包含脱水、运输、终端处置的全过程费用;四是资源回收研发成本,包含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的技术研发和设备运营成本;五是管理与合规成本,包含企业管理、环保检测、信息公开及第三方监管配合费用。
制定差异化全成本核算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工艺技术、进水水质复杂度、出水水质标准、区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划分核算类型,制定分类别的全成本核算标准。对进水浓度高、出水标准严、区域运营成本高的污水厂,设置合理的成本上浮系数 。 对规模效应显著、运营效率高的污水厂,给予适当的成本下浮系数,避免“一刀切”核算方式导致的价格不公问题。
规范全成本核算流程: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统一的全成本核算规范,明确各项成本的核算口径、计提标准和计算方法。企业按照规范开展成本核算并上报数据,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进行审计核查,确保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 政府以审计后的全成本为基础,结合行业标杆和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区间。
强化全成本核算的可持续导向:将资源回收、节能减排等与行业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成本纳入核算,并在价格制定中予以体现,引导企业加大资源回收、工艺升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同时,将全成本核算结果作为行业投资规划的重要依据,推动政府和企业向污泥处置、资源回收等厂内薄弱环节倾斜投资,补齐行业发展短板,为后续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筑牢基础。
(三) 建立“标杆管理”的成本管控机制,打破成本核算黑箱
标杆管理是破解成本核算“黑箱”困境的核心手段 。 通过建立行业标杆成本,将政府与企业的成本博弈转化为企业与行业标杆的效率竞争,倒逼企业主动降本增效,实现成本核算的透明化、标准化。
构建科学的标杆成本指标体系:按照“分类核算、差异调整”原则,建立由核心成本指标和辅助调整指标组成的标杆成本体系。核心成本指标涵盖单位污水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电耗、药耗、人工、污泥处置、设施维护等基础成本,采用区域内或全国同类污水厂的平均先进成本作为标杆值 。 辅助调整指标包含进水水质复杂度、出水水质标准、处理规模、区域电价/人工成本水平等,根据指标差异设置调整系数,对标杆成本进行上浮或下浮,适配企业实际运营情况。
建立标杆成本数据收集与更新机制:由省级/市级水务、环保部门牵头,联合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组建标杆成本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成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数据收集覆盖区域内所有运营污水厂,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成本数据、运营数据,采用“线上系统填报+线下实地核查”的方式,确保数据真实全面 。 实行“年度定期收集+动态实时更新”机制,对能源、药剂等价格波动较大的指标实时调整,每3-5年结合行业技术进步、政策升级对标杆成本进行全面更新,保持标杆成本的先进性。
制定基于标杆成本的价格核定与调整方法:以“核心标杆成本×∑辅助调整系数”确定基准价格,作为污水处理价格的核定基础。企业实际运营成本低于基准价格的,按基准价格付费,成本节约部分转化为企业超额利润 。 成本等于基准价格的,按基准价格付费,保障企业合理利润 。 成本高于基准价格的,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要求其制定降本整改计划,整改无效的则重新考量其运营主体资格。
(四)推行“按效付费”的价格支付模式,实现激励相容与绩效导向
“按效付费”是推动价格从“成本导向”向“绩效导向”转变的关键,核心是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与企业运营绩效紧密挂钩,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让企业的盈利水平与环境治理效果、运营服务质量直接相关,实现激励相容。
构建多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科学全面、可量化、可考核的原则,构建涵盖环境绩效、运营绩效、管理绩效的三维指标体系;设置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核心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环境绩效核心指标为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率、污泥安全处置率,辅助指标为污染物去除率、再生水利用率。运营绩效核心指标为污水处理量完成率,辅助指标为设备运行效率、能耗/药耗指标;管理绩效核心指标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辅助指标为数据公开率、公众满意度。
制定清晰的绩效与付费挂钩规则:可采用百分制评分,将绩效划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优秀等级支付100%服务费,同时给予5%-10%的绩效奖励;良好等级支付100%服务费;合格等级支付90%-95%服务费;不合格等级暂停付费,企业限期整改后支付80%服务费,若整改无效,政府有权解除运营合同。核心指标未达标者直接判定为绩效不合格,同时按相关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建立绩效动态监测与考核机制:依托物联网、大数据技术搭建运营绩效在线监测平台,对出水水质、污泥处置、处理量等核心指标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实现数据自动采集传输,杜绝人为篡改 。 实行“月度监测、季度考核、年度总评”的考核机制,月度形成监测报告,季度开展综合考核,年度总评结果作为价格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主体由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公众共同组成,确保考核结果客观、专业、公正。
(五)建立制度化价格调整机制,保障价格稳定可预期
价格调整滞后、规则不明确是导致投资回报不确定的核心原因 。 建立制度化价格调整机制,核心是明确调整的触发条件、核算标准、流程和周期,减少人为协商博弈,确保价格调整及时、规范、透明。
明确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仅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启动价格调整程序:一是核心运营成本(能源、药剂、人工)综合涨幅连续 多 个月超10%,企业无法通过自身经营自行消化;二是政府提高出水水质、污泥处置等标准,导致企业产生新增刚性成本;三是标杆成本数据管理中心发布行业标杆成本出现大幅调整;四是区域经济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兼顾企业正常运营和公众负担。
规范价格调整的核算与审批流程:企业向政府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第三方机构开展成本审计和绩效评估,出具专项审计评估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结合标杆成本、第三方报告、区域实际情况,拟定价格调整方案;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征求社会公众、工业企业的意见,对方案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审批;审批通过后提前向社会公示,明确方案执行时间,确保整个流程透明、高效。
设定合理的价格调整周期与幅度:价格调整原则上与标杆成本更新周期保持一致(3-5年),特殊情况(如标准升级、成本大幅波动)可启动临时调整。单次调整幅度根据成本实际变化幅度确定,兼顾企业成本覆盖和社会可承受能力,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居民生活污水处理价格实行小幅渐进式调整,保障公共服务的普惠性。
(六)实施强制信息公开与第三方监管制度,破解信息不对称困境
信息不对称是价格机制落地和运营监管实施的核心痛点 , 实施强制信息公开和第三方监管制度,核心是打破政府单一监管和企业自主申报的闭环,让成本核算和运营绩效暴露在“阳光下”,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信息对称 。
明确信息公开的硬性要求:将国有污水处理企业列为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企业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开范围涵盖企业基本信息、成本数据、运营数据、绩效数据、环保合规数据五大类。公开方式包括企业官网、行业专业平台、政府政务平台及污水厂现场公示栏。公开频率实行“ 季 度公开核心数据、年度公开完整数据+第三方审计”。对未按规定公开、虚假公开信息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罚款、扣减服务费等处罚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专业监管:建立严格的第三方机构准入标准,成本审计机构需具备专业资质和经验。运营监测机构需具备CMA/CNAS检测资质,绩效评估机构需具备跨领域专业能力。明确第三方机构职责:成本审计机构负责年度成本审计和价格调整专项审计,出具独立审计报告;运营监测机构负责污水处理全流程实时监测,核对数据真实性并及时反馈异常情况;绩效评估机构负责对企业运营绩效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估,出具绩效评估报告。第三方服务经费由政府财政统一列支,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彻底切断利益关联。
构建政府+第三方+社会公众的多元监管体系:政府履行统筹协调、规则制定、监督问责的核心职责,搭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类监测、审计、评估数据,依法查处企业违规行为。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设立投诉举报专栏和热线,定期组织污水厂开放日活动,对有效举报给予物质奖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第三方机构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政府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并公开,定期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解决行业共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七)加强工业排污监管与差别化定价,从源头降低处理成本
工业废水是导致污水处理成本增加、进水水质波动的主要诱因 。 加强工业排污监管并实行差别化定价,核心是从源头规范排污行为,体现“污染程度与付费水平相匹配”的原则,降低污水处理综合成本。
强化工业废水源头预处理监管:严格排污许可审批,将废水预处理达标作为核心审批条件,未达标者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 对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与环保、污水厂平台互联互通,污水厂在纳管点设置二次监测点,发现超标立即暂停接收并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 。 加大超标排污处罚力度,对偷排漏排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实施工业废水差别化阶梯式定价:将工业废水划分 不同 等级,核定差异化收费标准,污染程度越高收费标准越高 。 对高浓度废水实行浓度阶梯收费,对难降解废水加收特殊处理费,严禁极重度污染废水排入市政管网 。 在水质定价基础上,实行排污量阶梯加价,对废水回用率高的企业给予排污费减免优惠,引导企业节水减排。
建立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与成本共担机制:要求工业园区建设污水集中预处理设施,企业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再纳入市政管网。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 构建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的成本共担机制,预处理设施运营成本由企业按排污量+水质等级合理承担 。 建立污水厂与工业园区的协同联动机制,设置水质水量预警阈值,对出水稳定达标、水质管控良好的园区给予处理费减免,对水质频繁超标、管控不力的园区暂停接收其废水。
(八)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价格机制改革是系统性工程,需配套完善的政策、技术、管理措施为改革提供支撑,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形成改革合力。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出台专门的污水处理价格管理办法,明确全成本核算、标杆管理、按效付费的具体实施规则,将价格形成、调整、监管全流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 完善配套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给予针对性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行业改革与发展。
提升政府监管与专业能力:加强水务、环保监管部门的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培养污水处理、成本核算、绩效评价等专业人才;搭建智慧监管平台,整合信息公开、在线监测、第三方监管等各类数据,实现监管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
培育行业协会与专业服务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调研、技术交流、标准制定等工作,推动企业间的经验共享和良性竞争;培育壮大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成本审计、运营监测、绩效评估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改革提供专业、可靠的技术支撑。
编辑:赵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