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布,事关政府投资基金!

中国基金报

22小时前

【导读】事关政府投资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

重磅文件来了,事关政府投资基金!

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旨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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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同步出台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正面引导与负面约束相结合”的思路,建立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过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投向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和规范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和投向作出系统规范。

《工作办法》提出14项政策举措

具体来看,《工作办法》围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哪、怎么投、谁来管”三方面,提出14项政策举措。

《工作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国家级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地方基金是指经批准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在优化基金布局方面,要求基金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着力打造新兴支柱产业,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在加强投向指导方面,要求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以及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等,不得投向限制类、淘汰类以及政策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

同时,《工作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并据此优化基金布局和投向。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研究员刘国艳认为,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工作办法》,是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事前谋划”和“事中指导”,明确了基金的投向,提出了正、负面清单,为规范基金投资行为、更加突出政策性导向作了细致规定。

一是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行为提出了底线要求。《工作办法》明确了所有政府投资基金必须遵守的原则、禁止投资的行为,这对于防止政府投资基金偏离政策导向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二是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基金投资重点。为体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工作办法》要求各地结合自身财力、产业资源基础等情况,制定各省政府投资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防止各地盲目跟风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海南君顾数科研究院院长单福及国浩律所高级合伙人刘乃进表示,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工作办法》,从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投资方向、负面清单、国家基金与地方基金的战略定位、政府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指导方式、投向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与指导。《工作办法》构建了从“设立评估”到“信用信息登记”再到“分级管理”的完整管理闭环。

正面+负面结合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管理办法》旨在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指导带动作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落实国家产业调控要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统筹布局、协同联动,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同时加强激励约束,督促各级基金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统筹布局、优化投向,规范完善运营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正面+负面”结合,疏堵并举的思路,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包括3部分13个具体指标,一级指标分别为政策符合性指标、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政策执行能力指标。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实施“穿透式”评价,母基金评价得分等于直投资金部分与各子基金投向评价得分按资金比例加权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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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管理办法》明确,投向评价对象包括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时间安排方面,投向评价按年度开展,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终评价结果将以适当方式通报,将最终评价结果与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对于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综合采取通报表扬、示范推广、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励举措。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评价结果,并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

此外,以下行为被纳入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一是不符合《工作办法》的要求;二是投向国家实施产能调控行业领域的一般性产能建设项目;三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五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后须纳入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的其他行为。

刘国艳表示,与《工作办法》同步制定的《管理办法》,是对基金投向的“事后监管”,是适应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两份文件有机衔接,标志着我国政府投资基金进入了以“规范发展、提质增效”为特征的新阶段,对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具有深远意义。

单福与刘乃进认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指标体系,构建了一套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的动态评价与反馈机制。这不仅是简单的考核,更是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持续优化投资行为的管理工具。这套“奖优罚劣”的机制,将政策导向有效传导至基金管理机构,驱动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投资效率。

总体而言,《工作办法》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十分及时必要,其核心在于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投资基金进一步优化布局和投向,促使基金回归本源、服务战略、提升效能,从而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导读】事关政府投资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

重磅文件来了,事关政府投资基金!

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旨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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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同步出台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正面引导与负面约束相结合”的思路,建立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过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投向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和规范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和投向作出系统规范。

《工作办法》提出14项政策举措

具体来看,《工作办法》围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哪、怎么投、谁来管”三方面,提出14项政策举措。

《工作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国家级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地方基金是指经批准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在优化基金布局方面,要求基金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着力打造新兴支柱产业,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在加强投向指导方面,要求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以及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等,不得投向限制类、淘汰类以及政策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

同时,《工作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并据此优化基金布局和投向。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研究员刘国艳认为,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工作办法》,是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事前谋划”和“事中指导”,明确了基金的投向,提出了正、负面清单,为规范基金投资行为、更加突出政策性导向作了细致规定。

一是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行为提出了底线要求。《工作办法》明确了所有政府投资基金必须遵守的原则、禁止投资的行为,这对于防止政府投资基金偏离政策导向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二是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基金投资重点。为体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工作办法》要求各地结合自身财力、产业资源基础等情况,制定各省政府投资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防止各地盲目跟风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海南君顾数科研究院院长单福及国浩律所高级合伙人刘乃进表示,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工作办法》,从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投资方向、负面清单、国家基金与地方基金的战略定位、政府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指导方式、投向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与指导。《工作办法》构建了从“设立评估”到“信用信息登记”再到“分级管理”的完整管理闭环。

正面+负面结合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管理办法》旨在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指导带动作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落实国家产业调控要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统筹布局、协同联动,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同时加强激励约束,督促各级基金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统筹布局、优化投向,规范完善运营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正面+负面”结合,疏堵并举的思路,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包括3部分13个具体指标,一级指标分别为政策符合性指标、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政策执行能力指标。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实施“穿透式”评价,母基金评价得分等于直投资金部分与各子基金投向评价得分按资金比例加权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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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管理办法》明确,投向评价对象包括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时间安排方面,投向评价按年度开展,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终评价结果将以适当方式通报,将最终评价结果与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对于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综合采取通报表扬、示范推广、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励举措。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评价结果,并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

此外,以下行为被纳入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一是不符合《工作办法》的要求;二是投向国家实施产能调控行业领域的一般性产能建设项目;三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五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后须纳入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的其他行为。

刘国艳表示,与《工作办法》同步制定的《管理办法》,是对基金投向的“事后监管”,是适应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两份文件有机衔接,标志着我国政府投资基金进入了以“规范发展、提质增效”为特征的新阶段,对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具有深远意义。

单福与刘乃进认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指标体系,构建了一套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的动态评价与反馈机制。这不仅是简单的考核,更是引导政府投资基金持续优化投资行为的管理工具。这套“奖优罚劣”的机制,将政策导向有效传导至基金管理机构,驱动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投资效率。

总体而言,《工作办法》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十分及时必要,其核心在于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政府投资基金进一步优化布局和投向,促使基金回归本源、服务战略、提升效能,从而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中发挥更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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