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家庭拟购房所在县(市、区)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运城市城区内不区分盐湖区和开发区。
1、关于住房贷款次数的认定方式
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认定。
2、首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
3、二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4、三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三套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5、特殊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已分别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三套房,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6、原发放的同一家庭同一套住房多次贷款视作一次贷款,原发放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不计入贷款次数。
来源: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家庭拟购房所在县(市、区)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运城市城区内不区分盐湖区和开发区。
1、关于住房贷款次数的认定方式
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认定。
2、首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
3、二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4、三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三套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5、特殊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已分别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三套房,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6、原发放的同一家庭同一套住房多次贷款视作一次贷款,原发放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不计入贷款次数。
来源: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