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熊晓雨
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云南野人小孩”事件,大理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民政局17日向川观新闻记者回应,已成立专门工作组介入处理,但孩子父母目前处于失联状态。“今天我们跟对方父母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手机都处于关机状态。”
此前媒体报道,该家庭采取“自然教养”模式抚育孩子,视频中可见孩童全身赤裸、异样爬行等行为,引发社会争议。对此,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旷丽丽表示,这些表现已明显超出正常教养方式的合理范畴。
旷丽丽指出,若查实监护人长期通过此类方式对待孩子,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监护人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并“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可能面临从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到撤销监护权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她进一步解释,即便未造成身体明显伤痕,但若对儿童心理健康和社交能力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此类行为也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家庭暴力”。此情况下,可由民政、公安等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对孩子的影响程度及监护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评估监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学龄前教育问题,旷丽丽表示,现行法律对学龄前教育保障存在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都仅规范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未涉及学前教育阶段。若父母以“自然教养”为由拒绝让孩子接受常规的学前教育,在法律层面并无强制干预的措施。
但她强调,“自然教养”不能成为监护失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及社会适应能力发展。若监护人确实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在实践中证明难度较大”。
南涧县民政局表示,待调查处理结果出来后,将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川观新闻记者 熊晓雨
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云南野人小孩”事件,大理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民政局17日向川观新闻记者回应,已成立专门工作组介入处理,但孩子父母目前处于失联状态。“今天我们跟对方父母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手机都处于关机状态。”
此前媒体报道,该家庭采取“自然教养”模式抚育孩子,视频中可见孩童全身赤裸、异样爬行等行为,引发社会争议。对此,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旷丽丽表示,这些表现已明显超出正常教养方式的合理范畴。
旷丽丽指出,若查实监护人长期通过此类方式对待孩子,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监护人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并“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可能面临从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到撤销监护权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她进一步解释,即便未造成身体明显伤痕,但若对儿童心理健康和社交能力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此类行为也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家庭暴力”。此情况下,可由民政、公安等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对孩子的影响程度及监护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评估监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学龄前教育问题,旷丽丽表示,现行法律对学龄前教育保障存在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都仅规范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未涉及学前教育阶段。若父母以“自然教养”为由拒绝让孩子接受常规的学前教育,在法律层面并无强制干预的措施。
但她强调,“自然教养”不能成为监护失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及社会适应能力发展。若监护人确实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在实践中证明难度较大”。
南涧县民政局表示,待调查处理结果出来后,将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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