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聆达股份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聆达股份立案。2025年8月26日,聆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对于部分担保事项,*ST聆达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3年10月24日和2023年11月5日发生的2笔合计8,000万元对外担保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2%;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
资金占用方面,*ST聆达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发生的2笔合计5,000万元资金占用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2023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期末余额5,648.08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1%。
最终,大连证监局拟决定,对*ST聆达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王明圣和时任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林志煌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关于本次公告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聆达股份表示此次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相关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就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投资者致歉,并表示将加强内部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需注意,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投资时应理性并关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