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小时前

(四)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个人住房贷款。其中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等。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中本市缴存职工包括由用人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以及按照我市灵活就业相关政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军队转业干部的认定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的要求。

二、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作为借款申请人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必须正常;

2、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作为借款申请人时,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足额缴存至少六个月(含六个月)。

(四)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有资金。

(六)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购买的自住住房属于商业、商住两用的;

(二)购买的自住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宅基地的;

(三)贷款对象存在套取公积金贷款风险的;

(四)住房产权有异议的;

(五)购买的自住住房已设立居住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来源: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个人住房贷款。其中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等。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中本市缴存职工包括由用人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以及按照我市灵活就业相关政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军队转业干部的认定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的要求。

二、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作为借款申请人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必须正常;

2、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作为借款申请人时,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足额缴存至少六个月(含六个月)。

(四)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有资金。

(六)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购买的自住住房属于商业、商住两用的;

(二)购买的自住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宅基地的;

(三)贷款对象存在套取公积金贷款风险的;

(四)住房产权有异议的;

(五)购买的自住住房已设立居住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来源: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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