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天前

同时公积金业务网点做好受托银行取件、收件的台账登记工作,作为对受托银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贷款流程:受理(初审)→复审→审批→贷款发放→归档,其中二手房贷款在审批完成后贷款发放前,还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受理(初审)由公积金业务网点受理岗办理。

(一)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借款相关责任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同时了解其信用、购建房及家庭收入状况,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核实证明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查验借款申请人及借款相关责任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与本人是否一致;见证借款相关责任人在相应资料上签字确认;与借款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面谈,告知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四)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录入借款申请人贷款信息,指导借款申请人及借款相关责任人在打印出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名、按指印,同时签注受理意见并署名。

(五)在复审、审批中因资料不全被退回的,负责通知借款申请人补充资料;贷款申请未批准的,负责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资料,撤销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的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

(六)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申请资料进行编码整理,并填写档案目录。

(七)受理(初审)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贷款复审由公积金业务网点复审岗办理。

(一)复审内容包括:借款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资格审核;贷款金额、期限审核;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准确、齐全、合规;贷款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借款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署名;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受理岗处理。

(三)复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贷款审批由公积金业务网点负责人办理。

(一)对贷款条件、资料、流程全面审查,获得批准的,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署名;未获得批准的,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相应岗位。

(二)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审批通过的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

四、贷款发放

(一)借款申请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预抵押后,贷款资金原则上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办理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可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账户;购买棚户区改造房办理预抵押或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支付给开发企业指定的专用账户;购买二手房办理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出售方银行账户;二手房“带押过户”办理顺位抵押后,原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划入出售方商业贷款银行开设的过渡户内;原贷款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先结清出售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资金划入出售方本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有效担保后,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银行账户;购买法拍房办理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银行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商转公)办理一般抵押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开设的过渡户内,再由银行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受托银行自(预)抵押权建立日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善贷款相关资料,并将贷款资料返回给公积金业务网点。同时公积金业务网点做好受托银行取件、收件的台账登记工作,作为对受托银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贷款资料,准确无误后当日放款。

五、个人贷款资料的归档

公积金业务网点将贷款档案及贷后档案资料整理装订,于次月15日前移交至档案室。贷款档案实行“一月一交”,移交笔数须与当月实际发放的贷款笔数一致且档案要件齐全。

来源: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时公积金业务网点做好受托银行取件、收件的台账登记工作,作为对受托银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贷款流程:受理(初审)→复审→审批→贷款发放→归档,其中二手房贷款在审批完成后贷款发放前,还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受理(初审)由公积金业务网点受理岗办理。

(一)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借款相关责任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同时了解其信用、购建房及家庭收入状况,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核实证明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查验借款申请人及借款相关责任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与本人是否一致;见证借款相关责任人在相应资料上签字确认;与借款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面谈,告知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四)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录入借款申请人贷款信息,指导借款申请人及借款相关责任人在打印出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名、按指印,同时签注受理意见并署名。

(五)在复审、审批中因资料不全被退回的,负责通知借款申请人补充资料;贷款申请未批准的,负责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资料,撤销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的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

(六)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申请资料进行编码整理,并填写档案目录。

(七)受理(初审)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贷款复审由公积金业务网点复审岗办理。

(一)复审内容包括:借款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资格审核;贷款金额、期限审核;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准确、齐全、合规;贷款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借款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署名;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受理岗处理。

(三)复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贷款审批由公积金业务网点负责人办理。

(一)对贷款条件、资料、流程全面审查,获得批准的,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署名;未获得批准的,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相应岗位。

(二)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审批通过的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

四、贷款发放

(一)借款申请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预抵押后,贷款资金原则上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办理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可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账户;购买棚户区改造房办理预抵押或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支付给开发企业指定的专用账户;购买二手房办理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出售方银行账户;二手房“带押过户”办理顺位抵押后,原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划入出售方商业贷款银行开设的过渡户内;原贷款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先结清出售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资金划入出售方本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有效担保后,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银行账户;购买法拍房办理一般抵押后,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银行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商转公)办理一般抵押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原商贷银行开设的过渡户内,再由银行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受托银行自(预)抵押权建立日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善贷款相关资料,并将贷款资料返回给公积金业务网点。同时公积金业务网点做好受托银行取件、收件的台账登记工作,作为对受托银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贷款资料,准确无误后当日放款。

五、个人贷款资料的归档

公积金业务网点将贷款档案及贷后档案资料整理装订,于次月15日前移交至档案室。贷款档案实行“一月一交”,移交笔数须与当月实际发放的贷款笔数一致且档案要件齐全。

来源: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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