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深圳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部分私募基金投向不符合合同约定,向部分私募基金收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费用;二是未穿透核查部分私募基金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三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资料。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读创财经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原标题:涉私募业务四项违规,深圳国金稳盈基金遭警示)
(责任编辑:126)
8月4日,深圳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部分私募基金投向不符合合同约定,向部分私募基金收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费用;二是未穿透核查部分私募基金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三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资料。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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