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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浦发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邗
浦发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处副处长 舒欢
浦发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处投资主管 王浚宇
浦发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处交易员 王晟
◇ 本文原载《债券》2025年6月刊
摘 要
从科技金融的视角看,我国债券市场历经10年探索与发展,当前已迈入构建“科技板”的新阶段。本文梳理了我国科技金融与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脉络,分析了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探讨了科技创新债券新政策发布的重要意义,并基于投资机构的视角,从优化科技创新债券风险评估机制与投资后风险监控体系、完善做市机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等维度,提出支持债券市场“科技板”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
科技金融 科技创新债券 科技板 信用评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笔者认为,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制度创新及政策引领,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形成“资金—技术—产业”的良性循环,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精准高效的资本支持。2025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完善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多项重要举措,推动科技创新债券扩容,标志着债券市场“科技板”正式落地。在《公告》的指导下,如何进一步健全科技创新债券市场体制机制,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当前市场关注的重要课题。
我国科技金融进入新发展阶段,科技创新债券成为新增长点
(一)科技金融政策概述
我国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肇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首次提出“设立创业投资”“开展科学技术信贷业务”,推动我国科技金融从理论构想迈入实践探索阶段。1996—2005年,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及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成为科技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信贷的核心地位逐步让渡,企业债券、创业投资与政策性金融共同构筑起科技金融的主导模式。
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发布,标志着我国科技金融进入系统化制度建设与快速发展阶段,科技金融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体系化建设加速推进。2015—2016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继落地,科技金融重心从体系构建转向优化完善,逐步形成“创业投资+信贷支持+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的全链条服务体系。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科技金融列为“五篇大文章”之首,政策资源进一步向科技金融领域倾斜,体系建设向着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迈进,为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提供强劲动能。2025年5月,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统筹各类科技金融工具,推动金融资源精准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路径分析
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呈现出从试点到专项制度建立,再到市场规则深度整合后市场生态构建的发展路径。
1.试点发行期(2015年11月至2022年4月)
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实践始于2015年。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首次将科技创新纳入债券融资支持范畴,重点推动园区建设。2016年3月,苏州方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创新创业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拉开了债券市场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的序幕。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券试点工作。同年10月,首批“双创”主题债券(“16龙腾01”“16德品债”)成功发行,募集资金明确用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以及开拓新业务市场等。
2017年7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创新创业债券属于公司债券的子类别,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券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推动创新创业债券步入常规发行阶段。
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2021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框架下启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引导优质企业发行科创用途公司债券。同年3月9日,首单科技创新债券“21诚通K1”成功发行。
2.制度构建期(2022年5月至2025年2月)
2022年,科技创新债券市场规则体系加速完善。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布,规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机制,聚焦服务科创企业、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主体,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同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印发《关于升级推出科创票据相关事宜的通知》,将科创类融资产品工具箱升级为科创票据。至此,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双轨并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市场格局已经形成,显著拓展了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的版图。
202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明确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引领示范作用。
2023—2024年,科技创新债券政策支持持续深化。2023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从优化融资服务机制、扩大科技创新资金供给、提升科技创新债券交易流动性、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工作协同配合等五方面,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机制。2024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明确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3.深化发展期(2025年3月至今)
2025年3月,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将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5月,《公告》发布,不仅从顶层设计层面实现了沪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科技创新债券规则的统一,更从拓宽发行主体、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完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等多维度为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承销商、投资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等提供了指引,从而实现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的目标。
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现状与展望
(一)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自2021年推出科技创新债券至《公告》发布前,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呈现以下发展特征。
一是市场规模呈指数级增长,发展势头迅猛。截至2025年5月7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已累计发行2773只,规模超过2.68万亿元(见图1),其中,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发行规模分别为2605.14亿元、7700.00亿元和12178.89亿元,2023年和2024年的发行规模同比增速分别为195.57%和58.17%。
二是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以国有企业和传统行业为主。从发债主体性质来看,截至2025年5月7日,我国共有614家企业发行了科技创新债券,以累计发行只数计算,国有企业占比达到85.03%。其中,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国有企业占比分别为73.76%、85.24%和86.73%(见图2),呈逐年攀升态势。从发债主体所在行业分布来看,以传统行业为主。截至2025年5月7日,以累计发行只数计算,前五大发行行业依次为工业(45.44%)、材料(19.33%)、公用事业(8.84%)、金融(6.85%)和能源(6.78%),信息技术等硬科技行业占比有待进一步提升(见表1)。
三是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期限呈上升趋势,主要集中在5年期以内。截至2025年5月7日,已发行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的期限以5年期以内为主,占比达到90%。近年来,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期限已呈上升趋势。具体来看,2024年,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平均发行期限为5.55年,较2023年的3.92年显著上升;科创票据的平均发行期限为2.11年,较2023年的1.42年也有明显上升(见图3)。同时,10年期及以上品种逐步涌现,但占比仍偏低。
四是近年来发行利率有所下降。2024年,随着基准利率下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的平均发行利率分别下行至2.41%和2.36%;2025年初至5月7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的平均发行利率进一步分别下行至2.04%和2.09%(见图4)。
(二)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面临的形势
从发行主体性质来看,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中占据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投资机构风险偏好趋同,非国有企业获得的债券融资支持相对有限。尽管非国有企业可能在科技创新领域展现出更强的能动性,但受限于股权结构复杂、股东支持力度不足、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或企业规模较小等因素,难以获得债券投资机构青睐,融资渠道更多依赖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及股权融资。
在行业覆盖方面,我国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集中于工业、材料等传统行业,信息技术等硬科技行业占比相对较低,反映出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对新兴科技行业的支持效能仍有提升空间。这一结构特征的形成,主要源于债券投资机构对传统行业的认知框架更为成熟,且传统行业企业大多具备资产规模较大、融资渠道多元、风险抵御能力较强等特征,更契合债券投资机构的风险偏好。
从期限结构看,我国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期限以5年期以内为主,占比达到90%。科技创新项目通常具有周期长、投入高、回报慢的特点,短期化的期限结构难以与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需求特点相匹配,不利于企业长期进行稳定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综上所述,若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债券投资机构资金流向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非国有企业、新兴科技行业企业,并适度延长债券投资期限,将进一步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精准匹配科技创新项目的中长期资金需求,为科技创新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动能。
(三)《公告》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
《公告》正是精准聚焦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面临的形势,为市场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告》从制度层面构建了系统性的改革框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将原有的成长期、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扩展至股权投资机构及金融机构,以适配不同风险偏好债券投资机构的配置需求,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建设。其中,信用风险偏好相对较低的投资机构普遍可投资金融机构债券,金融机构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最终实现债券资金向科技创新领域的间接传导;信用风险偏好相对较高的投资机构可以选择参与投资科技型企业及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债券,其中不乏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非国有企业及新兴科技行业企业。
二是发行人可以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对于投资机构来说,在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的框架下,通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开展的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即便是投资长期限债券,也可对冲其信用风险敞口,进而有更高的积极性参与投资。
三是完善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为科技创新债券适当减免相关服务费用等。《公告》发布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迅速响应,发布了科技创新债券相关费用减免措施。通过政策支持,切实降低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及交易成本等,精准引导金融资源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地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支持债券市场“科技板”发展的细化建议
《公告》的发布,在为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翻开崭新篇章的同时,也给投资机构带来了新机遇。基于《公告》政策导向与市场发展需求,笔者从投资机构的视角出发,对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提出以下细化建议:
(一)优化科技创新债券风险评估机制
信用风险是投资机构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的核心因素之一,精准刻画债券信用风险对于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至关重要。在传统信用评级体系难以全面捕捉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主体信用风险动态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机构的风险偏好趋于保守,参与意愿会显著下降。《公告》明确提出“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
科技创新债券信用风险评估方法论与传统债券存在本质差异:前者更强调非财务信息与技术能力的深度分析,同时融合金融科技手段与政策环境变量,以适配科创企业高研发投入、轻资产运营及非线性成长的特征。上述差异化的评估逻辑要求重构传统评级框架。基于此,笔者就优化科技创新债券风险评估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模型构建方面,针对科创类发行主体构建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降低资产规模、短期盈利等财务指标权重,提高研发投入强度、技术创新性、技术转化效率等指标比重。同时,在评级过程中,可考虑引入行业专家评估环节,对企业技术的先进性、市场前景等进行专业判断,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风险评估参考。
二是鉴于科创企业具有行业跨度大、技术壁垒高的特性,而债券承销机构与投资机构普遍尚未建立较为完备的行业与专业知识储备,易引发“伪科创”融资情况。为健全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行管理体系,规范资金投向与使用,建议参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编制模式,由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科技创新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指引,通过建立标准化、精细化的科创项目遴选框架,形成统一的发行审核与投资评估依据,从而提高科技创新债券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的精准滴灌效能,切实发挥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二)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投资后风险监控体系
投资后风险监控是债券投资后管理的重要环节。考虑到科创行业发展速度快,企业信用资质变化快,但出于保密等原因,在核心信息披露上普遍采取审慎策略,可能对技术路线图、财务数据及项目进展等关键信息披露不足或进行模糊处理,使得投资机构无法及时跟踪并准确评估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因此,建议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投资后风险监控体系,以实现对此类债券全生命周期的实时高效管理与风险控制。
一是统一科创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在内容上,除要求企业披露技术原理外,还应明确技术创新性评价标准。例如,通过专利引用率、技术领先周期等量化指标,展现技术竞争优势;在财务信息方面,细化研发资金来源、研发成果转化收益占比等情况,从而帮助投资者判断企业的创新潜力。在格式与频率上,统一规范信息披露模板,设置标准化的填报字段与计算口径,确保数据具有可比性,将信息披露周期缩短至季度,并规定重大技术突破、专利纠纷等关键事件须及时公告。
二是建议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联合建立面向投资机构且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监控平台,整合企业财务数据、技术研发进度、知识产权、市场份额变动等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与机器学习算法,对行业技术路线变革、政策法规调整、市场竞争加剧等行业舆情,以及企业核心团队出现动荡、现金流异常波动、技术专利失效等企业舆情进行实时披露。投资机构可以依托上述信息制定标准化的分级预警响应流程,实现风险的快速识别与联动处置。
(三)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做市机制以提升定价的有效性
债券流动性是投资机构制定投资策略、做好债券投资后管理的核心考量因素,而做市机制及定价机制都会对债券流动性产生影响。《公告》提出“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以提升此类债券的流动性。在机制建设方面,笔者建议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是扩大做市商主体范围与政策激励。建议通过政策引导扩大科技创新债券做市商队伍,对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适当简化准入流程。同时,建立差异化的激励机制。例如,减免科技创新债券交易手续费,降低做市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以增强其做市意愿,提升其市场参与度。
二是创新做市交易产品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开发标准化组合报价产品。通过构建包含多个行业、多种期限的科技创新债券投资组合,为交易对手提供多元化的标的选择,利用组合化交易提升市场流动性,增强价格发现功能,推动形成市场公允价格。
三是建立市场化的考核评价与资源倾斜机制。构建科学、可量化的做市商评价体系,从报价质量、双边交易量、价差稳定性等维度设置考核指标,对做市成效和市场流动性明显提升的机构实施正向激励。
四是完善科技创新债券估值定价体系。科创企业在行业特性、盈利模式、风险特征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且随着债券市场规模持续扩容,未来科技创新债券有望形成与城投债相近的市场体量。建议专业估值机构结合科创企业技术价值、成长潜力等非传统估值要素,研究编制科技创新债券专属估值曲线,为市场提供更精准的定价基准,提升定价的有效性与市场透明度。
(四)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债券市场活力,推动直接融资比重提升。具体而言,可在投资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推出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对投资机构持有科技创新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可适当下调增值税税率,或设定阶梯式的免征额度。在所得税方面,对长期持有科技创新债券的机构投资者,依据其持有期限与投资规模,给予阶梯式所得税减免或抵免政策。
参考文献
[1] 戚铭,吴思宇,崔雅强,赵帅. 我国科创债市场现状与发展建议[J]. 债券,2024(5).DOI:10.3969/j.issn.2095-3585.2024.05.009.
[2] 王宏峰,蔡智洋,吴林. 丰富科创债制度与产品体系,打造中国债市“科创板”[J]. 金融市场研究, 2024(12).
[3] 张德礼. 中国科技金融发展历史、现状与未来展望——金融“五篇大文章”系列一[R/OL]. (2024-06-09)[2024-06-11]. https://www.vzkoo.com/document/202406114a3eb0d0b668b092e88521f6.html.
责任编辑: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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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浦发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邗
浦发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处副处长 舒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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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载《债券》2025年6月刊
摘 要
从科技金融的视角看,我国债券市场历经10年探索与发展,当前已迈入构建“科技板”的新阶段。本文梳理了我国科技金融与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脉络,分析了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探讨了科技创新债券新政策发布的重要意义,并基于投资机构的视角,从优化科技创新债券风险评估机制与投资后风险监控体系、完善做市机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等维度,提出支持债券市场“科技板”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
科技金融 科技创新债券 科技板 信用评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笔者认为,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制度创新及政策引领,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形成“资金—技术—产业”的良性循环,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精准高效的资本支持。2025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完善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多项重要举措,推动科技创新债券扩容,标志着债券市场“科技板”正式落地。在《公告》的指导下,如何进一步健全科技创新债券市场体制机制,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当前市场关注的重要课题。
我国科技金融进入新发展阶段,科技创新债券成为新增长点
(一)科技金融政策概述
我国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肇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首次提出“设立创业投资”“开展科学技术信贷业务”,推动我国科技金融从理论构想迈入实践探索阶段。1996—2005年,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及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成为科技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信贷的核心地位逐步让渡,企业债券、创业投资与政策性金融共同构筑起科技金融的主导模式。
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发布,标志着我国科技金融进入系统化制度建设与快速发展阶段,科技金融相关政策密集出台,体系化建设加速推进。2015—2016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继落地,科技金融重心从体系构建转向优化完善,逐步形成“创业投资+信贷支持+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的全链条服务体系。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科技金融列为“五篇大文章”之首,政策资源进一步向科技金融领域倾斜,体系建设向着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迈进,为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提供强劲动能。2025年5月,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统筹各类科技金融工具,推动金融资源精准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路径分析
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呈现出从试点到专项制度建立,再到市场规则深度整合后市场生态构建的发展路径。
1.试点发行期(2015年11月至2022年4月)
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实践始于2015年。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首次将科技创新纳入债券融资支持范畴,重点推动园区建设。2016年3月,苏州方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创新创业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拉开了债券市场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的序幕。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券试点工作。同年10月,首批“双创”主题债券(“16龙腾01”“16德品债”)成功发行,募集资金明确用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以及开拓新业务市场等。
2017年7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创新创业债券属于公司债券的子类别,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券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推动创新创业债券步入常规发行阶段。
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2021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框架下启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引导优质企业发行科创用途公司债券。同年3月9日,首单科技创新债券“21诚通K1”成功发行。
2.制度构建期(2022年5月至2025年2月)
2022年,科技创新债券市场规则体系加速完善。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布,规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机制,聚焦服务科创企业、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主体,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同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印发《关于升级推出科创票据相关事宜的通知》,将科创类融资产品工具箱升级为科创票据。至此,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双轨并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市场格局已经形成,显著拓展了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的版图。
202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明确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引领示范作用。
2023—2024年,科技创新债券政策支持持续深化。2023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从优化融资服务机制、扩大科技创新资金供给、提升科技创新债券交易流动性、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工作协同配合等五方面,健全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机制。2024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明确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3.深化发展期(2025年3月至今)
2025年3月,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将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5月,《公告》发布,不仅从顶层设计层面实现了沪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科技创新债券规则的统一,更从拓宽发行主体、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完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等多维度为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承销商、投资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等提供了指引,从而实现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的目标。
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现状与展望
(一)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自2021年推出科技创新债券至《公告》发布前,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呈现以下发展特征。
一是市场规模呈指数级增长,发展势头迅猛。截至2025年5月7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已累计发行2773只,规模超过2.68万亿元(见图1),其中,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发行规模分别为2605.14亿元、7700.00亿元和12178.89亿元,2023年和2024年的发行规模同比增速分别为195.57%和58.17%。
二是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以国有企业和传统行业为主。从发债主体性质来看,截至2025年5月7日,我国共有614家企业发行了科技创新债券,以累计发行只数计算,国有企业占比达到85.03%。其中,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的国有企业占比分别为73.76%、85.24%和86.73%(见图2),呈逐年攀升态势。从发债主体所在行业分布来看,以传统行业为主。截至2025年5月7日,以累计发行只数计算,前五大发行行业依次为工业(45.44%)、材料(19.33%)、公用事业(8.84%)、金融(6.85%)和能源(6.78%),信息技术等硬科技行业占比有待进一步提升(见表1)。
三是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期限呈上升趋势,主要集中在5年期以内。截至2025年5月7日,已发行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的期限以5年期以内为主,占比达到90%。近年来,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期限已呈上升趋势。具体来看,2024年,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平均发行期限为5.55年,较2023年的3.92年显著上升;科创票据的平均发行期限为2.11年,较2023年的1.42年也有明显上升(见图3)。同时,10年期及以上品种逐步涌现,但占比仍偏低。
四是近年来发行利率有所下降。2024年,随着基准利率下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的平均发行利率分别下行至2.41%和2.36%;2025年初至5月7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的平均发行利率进一步分别下行至2.04%和2.09%(见图4)。
(二)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展面临的形势
从发行主体性质来看,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中占据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投资机构风险偏好趋同,非国有企业获得的债券融资支持相对有限。尽管非国有企业可能在科技创新领域展现出更强的能动性,但受限于股权结构复杂、股东支持力度不足、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或企业规模较小等因素,难以获得债券投资机构青睐,融资渠道更多依赖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及股权融资。
在行业覆盖方面,我国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集中于工业、材料等传统行业,信息技术等硬科技行业占比相对较低,反映出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对新兴科技行业的支持效能仍有提升空间。这一结构特征的形成,主要源于债券投资机构对传统行业的认知框架更为成熟,且传统行业企业大多具备资产规模较大、融资渠道多元、风险抵御能力较强等特征,更契合债券投资机构的风险偏好。
从期限结构看,我国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期限以5年期以内为主,占比达到90%。科技创新项目通常具有周期长、投入高、回报慢的特点,短期化的期限结构难以与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需求特点相匹配,不利于企业长期进行稳定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综上所述,若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债券投资机构资金流向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非国有企业、新兴科技行业企业,并适度延长债券投资期限,将进一步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精准匹配科技创新项目的中长期资金需求,为科技创新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动能。
(三)《公告》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
《公告》正是精准聚焦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市场面临的形势,为市场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告》从制度层面构建了系统性的改革框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将原有的成长期、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扩展至股权投资机构及金融机构,以适配不同风险偏好债券投资机构的配置需求,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建设。其中,信用风险偏好相对较低的投资机构普遍可投资金融机构债券,金融机构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最终实现债券资金向科技创新领域的间接传导;信用风险偏好相对较高的投资机构可以选择参与投资科技型企业及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债券,其中不乏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非国有企业及新兴科技行业企业。
二是发行人可以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对于投资机构来说,在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的框架下,通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开展的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即便是投资长期限债券,也可对冲其信用风险敞口,进而有更高的积极性参与投资。
三是完善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为科技创新债券适当减免相关服务费用等。《公告》发布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迅速响应,发布了科技创新债券相关费用减免措施。通过政策支持,切实降低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及交易成本等,精准引导金融资源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地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支持债券市场“科技板”发展的细化建议
《公告》的发布,在为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翻开崭新篇章的同时,也给投资机构带来了新机遇。基于《公告》政策导向与市场发展需求,笔者从投资机构的视角出发,对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提出以下细化建议:
(一)优化科技创新债券风险评估机制
信用风险是投资机构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的核心因素之一,精准刻画债券信用风险对于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至关重要。在传统信用评级体系难以全面捕捉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主体信用风险动态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机构的风险偏好趋于保守,参与意愿会显著下降。《公告》明确提出“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
科技创新债券信用风险评估方法论与传统债券存在本质差异:前者更强调非财务信息与技术能力的深度分析,同时融合金融科技手段与政策环境变量,以适配科创企业高研发投入、轻资产运营及非线性成长的特征。上述差异化的评估逻辑要求重构传统评级框架。基于此,笔者就优化科技创新债券风险评估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模型构建方面,针对科创类发行主体构建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降低资产规模、短期盈利等财务指标权重,提高研发投入强度、技术创新性、技术转化效率等指标比重。同时,在评级过程中,可考虑引入行业专家评估环节,对企业技术的先进性、市场前景等进行专业判断,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风险评估参考。
二是鉴于科创企业具有行业跨度大、技术壁垒高的特性,而债券承销机构与投资机构普遍尚未建立较为完备的行业与专业知识储备,易引发“伪科创”融资情况。为健全科技创新债券市场发行管理体系,规范资金投向与使用,建议参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编制模式,由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科技创新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指引,通过建立标准化、精细化的科创项目遴选框架,形成统一的发行审核与投资评估依据,从而提高科技创新债券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的精准滴灌效能,切实发挥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二)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投资后风险监控体系
投资后风险监控是债券投资后管理的重要环节。考虑到科创行业发展速度快,企业信用资质变化快,但出于保密等原因,在核心信息披露上普遍采取审慎策略,可能对技术路线图、财务数据及项目进展等关键信息披露不足或进行模糊处理,使得投资机构无法及时跟踪并准确评估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因此,建议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投资后风险监控体系,以实现对此类债券全生命周期的实时高效管理与风险控制。
一是统一科创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在内容上,除要求企业披露技术原理外,还应明确技术创新性评价标准。例如,通过专利引用率、技术领先周期等量化指标,展现技术竞争优势;在财务信息方面,细化研发资金来源、研发成果转化收益占比等情况,从而帮助投资者判断企业的创新潜力。在格式与频率上,统一规范信息披露模板,设置标准化的填报字段与计算口径,确保数据具有可比性,将信息披露周期缩短至季度,并规定重大技术突破、专利纠纷等关键事件须及时公告。
二是建议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联合建立面向投资机构且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监控平台,整合企业财务数据、技术研发进度、知识产权、市场份额变动等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与机器学习算法,对行业技术路线变革、政策法规调整、市场竞争加剧等行业舆情,以及企业核心团队出现动荡、现金流异常波动、技术专利失效等企业舆情进行实时披露。投资机构可以依托上述信息制定标准化的分级预警响应流程,实现风险的快速识别与联动处置。
(三)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做市机制以提升定价的有效性
债券流动性是投资机构制定投资策略、做好债券投资后管理的核心考量因素,而做市机制及定价机制都会对债券流动性产生影响。《公告》提出“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以提升此类债券的流动性。在机制建设方面,笔者建议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是扩大做市商主体范围与政策激励。建议通过政策引导扩大科技创新债券做市商队伍,对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适当简化准入流程。同时,建立差异化的激励机制。例如,减免科技创新债券交易手续费,降低做市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以增强其做市意愿,提升其市场参与度。
二是创新做市交易产品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开发标准化组合报价产品。通过构建包含多个行业、多种期限的科技创新债券投资组合,为交易对手提供多元化的标的选择,利用组合化交易提升市场流动性,增强价格发现功能,推动形成市场公允价格。
三是建立市场化的考核评价与资源倾斜机制。构建科学、可量化的做市商评价体系,从报价质量、双边交易量、价差稳定性等维度设置考核指标,对做市成效和市场流动性明显提升的机构实施正向激励。
四是完善科技创新债券估值定价体系。科创企业在行业特性、盈利模式、风险特征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且随着债券市场规模持续扩容,未来科技创新债券有望形成与城投债相近的市场体量。建议专业估值机构结合科创企业技术价值、成长潜力等非传统估值要素,研究编制科技创新债券专属估值曲线,为市场提供更精准的定价基准,提升定价的有效性与市场透明度。
(四)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债券市场活力,推动直接融资比重提升。具体而言,可在投资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推出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对投资机构持有科技创新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可适当下调增值税税率,或设定阶梯式的免征额度。在所得税方面,对长期持有科技创新债券的机构投资者,依据其持有期限与投资规模,给予阶梯式所得税减免或抵免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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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