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淘宝“生意参谋”数据案判赔3000万

100ec.cn

1天前

法院认定被告的“小旺神”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坏“生意参谋”的数据脱敏机制,爬取平台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和数据权益侵害。

(网经社讯)淘宝、天猫及其关联公司,主张被告通过“小旺神”软件非法获取、使用其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包括“淘数”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及个人,被控通过“小旺神”软件提供“指数一键还原”“竞品监控”“素材下载”等功能,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

争议焦点

三原告是否享有商业秘密及数据权益:

法院认定原告对平台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加工数据及衍生数据产品“生意参谋”)享有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因其投入巨大成本并采取了保密措施。

六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的“小旺神”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坏“生意参谋”的数据脱敏机制,爬取平台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和数据权益侵害。

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判决部分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部分被告因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

商业秘密与数据权益

(1)原告的数据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如协议约定、技术防护)。

(2)衍生数据产品“生意参谋”通过算法加工形成,具有商业价值。

不正当竞争行为

(1)指数一键还原:破坏“生意参谋”的数据脱敏机制,获取真实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2)竞品监控与素材下载:利用爬虫技术获取平台数据,妨碍平台正常运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3)API 功能:非法获取并销售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主体

(1)淘数公司和梅州天勤公司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2)泰数公司、李、林因财产混同(资金往来密切)承担连带责任。

(3)广东天勤公司因财务独立且无直接侵权证据,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停止侵权:被告立即停止提供“小旺神”的相关功能。

赔偿损失

(1)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 3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0 万元。

(2)泰数公司、李、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来源:知产库):

canvas.png

查看原文

法院认定被告的“小旺神”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坏“生意参谋”的数据脱敏机制,爬取平台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和数据权益侵害。

(网经社讯)淘宝、天猫及其关联公司,主张被告通过“小旺神”软件非法获取、使用其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包括“淘数”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及个人,被控通过“小旺神”软件提供“指数一键还原”“竞品监控”“素材下载”等功能,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

争议焦点

三原告是否享有商业秘密及数据权益:

法院认定原告对平台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加工数据及衍生数据产品“生意参谋”)享有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因其投入巨大成本并采取了保密措施。

六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的“小旺神”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坏“生意参谋”的数据脱敏机制,爬取平台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和数据权益侵害。

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判决部分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部分被告因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

商业秘密与数据权益

(1)原告的数据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如协议约定、技术防护)。

(2)衍生数据产品“生意参谋”通过算法加工形成,具有商业价值。

不正当竞争行为

(1)指数一键还原:破坏“生意参谋”的数据脱敏机制,获取真实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2)竞品监控与素材下载:利用爬虫技术获取平台数据,妨碍平台正常运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3)API 功能:非法获取并销售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主体

(1)淘数公司和梅州天勤公司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2)泰数公司、李、林因财产混同(资金往来密切)承担连带责任。

(3)广东天勤公司因财务独立且无直接侵权证据,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停止侵权:被告立即停止提供“小旺神”的相关功能。

赔偿损失

(1)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 3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0 万元。

(2)泰数公司、李、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来源:知产库):

canvas.png

查看原文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