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专注主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我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qihuobu@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
中国证监会
2025年6月13日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专注主业、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在评价期内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 进行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 0.5 分;
(二)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参加培训的,每次扣 1 分;
(三)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 1.5 分;
(四)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 2 分;
(五)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4 分;
(六)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 分;
(七)被采取期货市场禁入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8 分;
(八)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 10 分。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扣分: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被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示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示的监 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隐患的。
期货公司、子公司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被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示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减半扣分,合计最 高扣 5 分。
第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被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 0.5 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 次扣 0.25 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 0.5 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被纪律处分的,按上述规定 减半扣分,合计最高扣 5 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月/每项扣 2 分;
(二)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 1 分;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 的,每次扣 0.25 分;
(三)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的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合计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 10%的,扣 1 分;
(四)期货公司累计发生 3 次及以上一般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公司负有责任的,扣 0.5 分;期货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公司负有责任的,每次扣 0.5 分;
(五)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 3 分。
风险监管指标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度风险监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风险监管指标未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予以扣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扣分。
(一)期货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30%(含)、30% 至 40%(含)、40%至 50%(含)的,分别加 2 分、1.5 分、 1 分、0.75 分、0.5 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及期权手 续费率或金融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50%的,减半加分;
(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排名位于 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40%(含)、40% 至 60%(含)、60%至 80%(含)的,分别加 1 分、0.8 分、 0.6 分、0.4 分、0.2 分;
(三)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综 合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40% (含)、40%至 60%(含)、60%至 80%(含)的,分别加 1 分、0.8 分、0.6 分、0.4 分、0.2 分;
(四)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 企业规模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 至 40%(含)、40%至 60%(含)、60%至 80%(含)的, 分别加 1 分、0.8 分、0.6 分、0.4 分、0.2 分;
(五)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40%(含)、40% 至 60%(含)、60%至 80%(含)的,分别加 0.5 分、0.4 分、 0.3 分、0.2 分、0.1 分;
(六)期货公司净资产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60% 至 80%(含)的,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0.75 分、0.5 分;
(七)期货公司月均剩余净资本排名位于前 10%(含)、 10%至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 60%至 80%(含)的,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0.75 分、0.5 分;
(八)期货公司净利润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30%(含)、30%至 40%(含)、40% 至 50%(含)的,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0.75 分、0.5 分;
(九)期货公司子公司净利润排名位于前 10%(含)、 10%至 20%(含)、20%至 30%(含)、30%至 40%(含)、 40%至 50%(含)的,分别加 1 分、0.8 分、0.6 分、0.4 分、0.2 分。期货公司设立多家子公司的,按照子公司加总净利 润进行排名。
在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指标开展初评期间,期货公司无法提供审计数据、对应指标无数据或者为负数的,对应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采取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示的监管措施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因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被扣分的,本条第一款第(七)项不予加分。
第十七条 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根据期货公司在评 价期内通过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客户及中长期资金客户的情 况进行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一)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大于零且日均持仓排名位于前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60% 至 80%(含)、80%至 100%(含)的,分别加 2 分、1.5 分、 1 分、0.75 分、0.5 分;
(二)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大于零且日均持仓排名 位于前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 60%至 80%(含)、80%至 100%(含)的,分别加 1 分、 0.8 分、0.6 分、0.4 分、0.2 分;
(一)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评 价的公司前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 60%至 80%(含)、80%至 100%(含)的,分别加 1 分、0.8分、0.6 分、0.4 分、0.2 分;
(二)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 评价的公司前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 (含)、60%至 80%(含)、80%至 100%(含)的,分别加 1 分、0.8 分、0.6 分、0.4 分、0.2 分;
(三)信息技术建设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评 价的公司前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 60%至 80%(含)、80%至 100%(含)的,分别加 1 分、0.8分、0.6 分、0.4 分、0.2 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存续公司在本评价期和下一评价期分别加 2 分。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最近 3 个评价期内(含当前评价期)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满分的,加 2 分。期货公司经营不满 3 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 公司类别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 司分为 A(AAA、AA、A)、B(BBB、BB、B)、C(CCC、 CC、C)、D、E 等 5 类 11 个级别。
(一)A 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B 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三)C 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D 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 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A(AAA、AA、A)、B(BBB、BB、B)、 C(CCC、CC、C)、D 等 4 类 10 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 监会每年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 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定为 E 类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 1 至 3 个级别;情节 严重的,评为 D 类: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 1 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评为 D 类。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E 类公司最高 可调至 C 类 C 级,D 类公司最高可调至 C 类 CCC 级,A、B、 C 类公司不予调高类别。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在上 一年评价期内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规情形,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合并的批复文件之日起,申请将其上一年分类结果调整为原合并各方分类结果中的较高者。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类别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取期货公司自评、相关单位初评、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法。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开展 1 次。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风控满分激励等的评价指标 以上一年度 5 月 1 日至本年度 4 月 30 日为评价期。其余评 价事项以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评价期。涉及财 务数据、经营数据的,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上报 以下材料:
(二)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上报涉及市场竞争力和专项评价指标计算的数据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自评结果进行初评和评价计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汇总计算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市场竞争力指标得分。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具体分值和类别的初步结果,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申请扣分豁免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复核和评审确定的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分类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予以差异化安排,对不同类别期货公司按照不同的标 准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可以作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增加业务类型的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是指期货公司依法设立的风险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
(二)期货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三)纪律处分,是指具有自律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其 业务规则或自律规则,采取的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罚款、惩罚性违约金、没收违规所得、市场禁入、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或纪律惩戒措施;
(四)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者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 的预警,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预警情形;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是指除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五)错单损失,是指期货公司会计年度内因风险控制 不到位导致的错单亏损汇总金额,错单盈利不能抵销错单亏损;穿仓损失,是指期货公司会计年度内因风险控制不到位发生的、截至会计年度次年 4 月 30 日前未向客户追索成功 的穿仓损失金额;
(六)网络安全事件级别,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业网络 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标准确定的级别;
(七)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
(八)手续费率,是指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其中,手续费收入,是指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减去期货交易场所向期货公司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以及期货公司净留存的期货交易场所手续费减收之和。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手续费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成交金额的算术 平均值之比;
(九)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是指期货公司及 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评价期内因从事期货、期权交易而被占用的保证金日均值,保证金占用按照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法计算;
(十)做市交易业务综合排名,是指按以下方法确定的 排名:在单个做市品种上,根据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确定的该品种做市商年度排名,排名第一的做市商得分为评价期末该品种所有做市商的数量,其他做市商得分按照排名每下降一名递减 1 分。若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未开展该品种做市业务,则在该品种做市上得分为 0。期货公司在单个做市品种上的得分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将期货公司在各个做市品种上的得分相加后的总分进行排名,即为期货公司做市业务 综合排名;
(十一)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企业规模排名,是指期货 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客户日均保证金占 用、日均开仓权利金收支两项指标分别排名后加权计算的最 终排名,两项指标排名权重各为 50%。其中客户日均保证金 占用为对手方保证金占用并减去客户已使用授信规模的日均值,日均开仓权利金收支为权利金收支金额汇总轧差后的 日均值。两项指标的数据来源均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客户资金表。计算时均不包含与期货公 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十二)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 年度监管报表的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
(十三)净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
(十四)月均剩余净资本,是指每月期货公司净资本减去当月风险资本准备后,取 12 个月的算术平均值。1-11 月 数据取自期货公司月度监管报表,12 月数据取自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
(十五)期货公司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净利润;
(十六)子公司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子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或监管报表中的净利润;
(十七)产业客户,是指按以下方法确定的客户:一般单位客户开户时,根据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范围,在开户系统中确定行业分类,再由期货交易所将不同期货及期权品种与行业分类进行逐一关联,由此筛选出与品种关联的一般单位客户即为该品种的产业客户。产业客户不包括特定程序化报备客户;
(十八)产业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按以下方法计算的持仓:本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所有产业客户每个交易日商品期货、期权持仓量累计值/评价期内的交易日天数;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专注主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我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qihuobu@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
中国证监会
2025年6月13日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专注主业、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在评价期内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 进行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 0.5 分;
(二)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参加培训的,每次扣 1 分;
(三)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 1.5 分;
(四)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 2 分;
(五)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4 分;
(六)被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 分;
(七)被采取期货市场禁入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8 分;
(八)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 10 分。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扣分: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被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示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期货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示的监 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可能导致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出现风险隐患的。
期货公司、子公司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被采取本条第一款所列示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减半扣分,合计最 高扣 5 分。
第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被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 0.5 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 次扣 0.25 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 0.5 分。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被纪律处分的,按上述规定 减半扣分,合计最高扣 5 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月/每项扣 2 分;
(二)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 1 分;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 的,每次扣 0.25 分;
(三)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的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合计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 10%的,扣 1 分;
(四)期货公司累计发生 3 次及以上一般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公司负有责任的,扣 0.5 分;期货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公司负有责任的,每次扣 0.5 分;
(五)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 3 分。
风险监管指标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度风险监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风险监管指标未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予以扣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扣分。
(一)期货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30%(含)、30% 至 40%(含)、40%至 50%(含)的,分别加 2 分、1.5 分、 1 分、0.75 分、0.5 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及期权手 续费率或金融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50%的,减半加分;
(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排名位于 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40%(含)、40% 至 60%(含)、60%至 80%(含)的,分别加 1 分、0.8 分、 0.6 分、0.4 分、0.2 分;
(三)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综 合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40% (含)、40%至 60%(含)、60%至 80%(含)的,分别加 1 分、0.8 分、0.6 分、0.4 分、0.2 分;
(四)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 企业规模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 至 40%(含)、40%至 60%(含)、60%至 80%(含)的, 分别加 1 分、0.8 分、0.6 分、0.4 分、0.2 分;
(五)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40%(含)、40% 至 60%(含)、60%至 80%(含)的,分别加 0.5 分、0.4 分、 0.3 分、0.2 分、0.1 分;
(六)期货公司净资产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60% 至 80%(含)的,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0.75 分、0.5 分;
(七)期货公司月均剩余净资本排名位于前 10%(含)、 10%至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 60%至 80%(含)的,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0.75 分、0.5 分;
(八)期货公司净利润排名位于前 10%(含)、10%至 20%(含)、20%至 30%(含)、30%至 40%(含)、40% 至 50%(含)的,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0.75 分、0.5 分;
(九)期货公司子公司净利润排名位于前 10%(含)、 10%至 20%(含)、20%至 30%(含)、30%至 40%(含)、 40%至 50%(含)的,分别加 1 分、0.8 分、0.6 分、0.4 分、0.2 分。期货公司设立多家子公司的,按照子公司加总净利 润进行排名。
在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指标开展初评期间,期货公司无法提供审计数据、对应指标无数据或者为负数的,对应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采取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示的监管措施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因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被扣分的,本条第一款第(七)项不予加分。
第十七条 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根据期货公司在评 价期内通过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客户及中长期资金客户的情 况进行评价,按照以下原则加分:
(一)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大于零且日均持仓排名位于前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60% 至 80%(含)、80%至 100%(含)的,分别加 2 分、1.5 分、 1 分、0.75 分、0.5 分;
(二)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大于零且日均持仓排名 位于前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 60%至 80%(含)、80%至 100%(含)的,分别加 1 分、 0.8 分、0.6 分、0.4 分、0.2 分;
(一)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评 价的公司前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 60%至 80%(含)、80%至 100%(含)的,分别加 1 分、0.8分、0.6 分、0.4 分、0.2 分;
(二)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 评价的公司前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 (含)、60%至 80%(含)、80%至 100%(含)的,分别加 1 分、0.8 分、0.6 分、0.4 分、0.2 分;
(三)信息技术建设专项评价中,排名位于参与本项评 价的公司前 20%(含)、20%至 40%(含)、40%至 60%(含)、 60%至 80%(含)、80%至 100%(含)的,分别加 1 分、0.8分、0.6 分、0.4 分、0.2 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存续公司在本评价期和下一评价期分别加 2 分。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最近 3 个评价期内(含当前评价期)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满分的,加 2 分。期货公司经营不满 3 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 公司类别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 司分为 A(AAA、AA、A)、B(BBB、BB、B)、C(CCC、 CC、C)、D、E 等 5 类 11 个级别。
(一)A 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B 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三)C 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D 类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 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A(AAA、AA、A)、B(BBB、BB、B)、 C(CCC、CC、C)、D 等 4 类 10 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 监会每年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 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定为 E 类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 1 至 3 个级别;情节 严重的,评为 D 类: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 1 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评为 D 类。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E 类公司最高 可调至 C 类 C 级,D 类公司最高可调至 C 类 CCC 级,A、B、 C 类公司不予调高类别。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在上 一年评价期内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规情形,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合并的批复文件之日起,申请将其上一年分类结果调整为原合并各方分类结果中的较高者。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类别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取期货公司自评、相关单位初评、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法。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开展 1 次。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风控满分激励等的评价指标 以上一年度 5 月 1 日至本年度 4 月 30 日为评价期。其余评 价事项以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评价期。涉及财 务数据、经营数据的,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上报 以下材料:
(二)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上报涉及市场竞争力和专项评价指标计算的数据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自评结果进行初评和评价计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汇总计算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市场竞争力指标得分。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具体分值和类别的初步结果,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申请扣分豁免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对复核和评审确定的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特殊情形激励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同意后以派出机构名义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分类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予以差异化安排,对不同类别期货公司按照不同的标 准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可以作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增加业务类型的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公司子公司,是指期货公司依法设立的风险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和境外子公司;
(二)期货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三)纪律处分,是指具有自律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其 业务规则或自律规则,采取的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罚款、惩罚性违约金、没收违规所得、市场禁入、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或纪律惩戒措施;
(四)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者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 的预警,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预警情形;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是指除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五)错单损失,是指期货公司会计年度内因风险控制 不到位导致的错单亏损汇总金额,错单盈利不能抵销错单亏损;穿仓损失,是指期货公司会计年度内因风险控制不到位发生的、截至会计年度次年 4 月 30 日前未向客户追索成功 的穿仓损失金额;
(六)网络安全事件级别,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业网络 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标准确定的级别;
(七)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
(八)手续费率,是指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其中,手续费收入,是指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减去期货交易场所向期货公司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以及期货公司净留存的期货交易场所手续费减收之和。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手续费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成交金额的算术 平均值之比;
(九)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是指期货公司及 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评价期内因从事期货、期权交易而被占用的保证金日均值,保证金占用按照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法计算;
(十)做市交易业务综合排名,是指按以下方法确定的 排名:在单个做市品种上,根据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确定的该品种做市商年度排名,排名第一的做市商得分为评价期末该品种所有做市商的数量,其他做市商得分按照排名每下降一名递减 1 分。若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未开展该品种做市业务,则在该品种做市上得分为 0。期货公司在单个做市品种上的得分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将期货公司在各个做市品种上的得分相加后的总分进行排名,即为期货公司做市业务 综合排名;
(十一)衍生品交易服务实体企业规模排名,是指期货 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客户日均保证金占 用、日均开仓权利金收支两项指标分别排名后加权计算的最 终排名,两项指标排名权重各为 50%。其中客户日均保证金 占用为对手方保证金占用并减去客户已使用授信规模的日均值,日均开仓权利金收支为权利金收支金额汇总轧差后的 日均值。两项指标的数据来源均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客户资金表。计算时均不包含与期货公 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十二)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 年度监管报表的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
(十三)净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
(十四)月均剩余净资本,是指每月期货公司净资本减去当月风险资本准备后,取 12 个月的算术平均值。1-11 月 数据取自期货公司月度监管报表,12 月数据取自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监管报表;
(十五)期货公司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的净利润;
(十六)子公司净利润,是指期货公司子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或监管报表中的净利润;
(十七)产业客户,是指按以下方法确定的客户:一般单位客户开户时,根据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范围,在开户系统中确定行业分类,再由期货交易所将不同期货及期权品种与行业分类进行逐一关联,由此筛选出与品种关联的一般单位客户即为该品种的产业客户。产业客户不包括特定程序化报备客户;
(十八)产业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按以下方法计算的持仓:本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所有产业客户每个交易日商品期货、期权持仓量累计值/评价期内的交易日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