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天前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以南阳市购建自住住房所在地的县(市)区为统计范围,并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出让和划拨)”住房数量(含共有产权)予以确定。

自2025年6月10日起,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以南阳市购建自住住房所在地的县(市)区为统计范围,并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出让和划拨)”住房数量(含共有产权)予以确定。

一、“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中,《户口簿》作为家庭成员关系的唯一认证依据,如果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结婚证》串联《户口簿》予以证明;家庭为“未成年子女”购房的,父母可以作为主借款人和家庭单位申请公积金贷款;年满18周岁(含)以上子女购房的,本人应单独作为主借款人和一个家庭单位主体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购建住房所在地”是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业务统一管理区域内的各县、各行政管理区,以住房登记地址信息为准予以区分。

三、“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是指: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住房登记、认定确权、信息查询等“业务共享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其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套住房,必须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已经登记备案或确权办证,且能被查询证明。

在当前《户口簿》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应用”的情况下,父母购房、并申办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数量暂时可以父母名下的住房数量为准(户口信息共享之后,此规定自动失效,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均应查证、合并统计);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并申办公积金贷款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本套住房必应纳入家庭住房数量统计范围,家庭住房套数应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本套住房和父母名下的住房数量合并统计计算;家庭住房套数的统计时间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为准,无论婚前或婚后购房,只要依法登记户籍和婚姻的,均应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作为认证家庭单位和统计家庭住房数量的唯一依据。

来源: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以南阳市购建自住住房所在地的县(市)区为统计范围,并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出让和划拨)”住房数量(含共有产权)予以确定。

自2025年6月10日起,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以南阳市购建自住住房所在地的县(市)区为统计范围,并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该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国有出让和划拨)”住房数量(含共有产权)予以确定。

一、“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中,《户口簿》作为家庭成员关系的唯一认证依据,如果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结婚证》串联《户口簿》予以证明;家庭为“未成年子女”购房的,父母可以作为主借款人和家庭单位申请公积金贷款;年满18周岁(含)以上子女购房的,本人应单独作为主借款人和一个家庭单位主体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购建住房所在地”是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业务统一管理区域内的各县、各行政管理区,以住房登记地址信息为准予以区分。

三、“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是指: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住房登记、认定确权、信息查询等“业务共享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其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套住房,必须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已经登记备案或确权办证,且能被查询证明。

在当前《户口簿》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应用”的情况下,父母购房、并申办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数量暂时可以父母名下的住房数量为准(户口信息共享之后,此规定自动失效,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均应查证、合并统计);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并申办公积金贷款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本套住房必应纳入家庭住房数量统计范围,家庭住房套数应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本套住房和父母名下的住房数量合并统计计算;家庭住房套数的统计时间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为准,无论婚前或婚后购房,只要依法登记户籍和婚姻的,均应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作为认证家庭单位和统计家庭住房数量的唯一依据。

来源: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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