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目录)5月21日 速看!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文执行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等 5 批省际联盟药品集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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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小时前

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公立医疗机构已确认协议采购量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的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5月21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等5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首批扩围和第三批)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xls

附件:2.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xls

附件:3.三明采购联盟“六病共管”(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xls

附件:4.省际联盟藏药联合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

附件:5.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xls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决策部署,继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执行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等5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

因篇幅有限,无法完整展示。有需要(电子版),请咨询客服

2.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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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明采购联盟“六病共管”(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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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际联盟藏药联合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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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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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时间

2025年5月3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7 年12 月 31 日。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确认的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1)。

(二)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产品购周期为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中药饮片)”(网址:https://zyjc.ybj.shandong.gov.cn)确认的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2)。

(三)三明采购联盟“六病共管”(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三明采购联盟平台”(网址:https://smex.udplat.com/login)确认的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3)。

(四)省际联盟藏药联合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实际使用需求优先采购使用价格低、供应能力足、配送率高的省际联盟藏药联合采购中选产品。

(五)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s://igi.hsa.gd.gov.cn/ggfw/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5)。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执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四、采购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并按照采购周期定期做好平台协议维护设置工作,确保三方协议顺利签订。对中选后生产企业长期不确立配送关系,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和签订三方协议、影响临床使用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落实约定采购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量采购。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质优价宜、供应能力足、配送率高的中选产品。其中,参加中成药全国联采的医疗机构采购同采购组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的10%。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公立医疗机构已确认协议采购量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的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提前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执行之日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中中药饮片若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在本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品规协议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仍可继续执行原协议。中成药全国联采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医疗机构采购中成药全国联采同采购组里低于中选最低值的非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炎琥宁注射剂型受药监部门修订说明书内容的影响,其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炎琥宁注射剂型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儿科医院等专科医院炎琥宁注射剂型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定期集中采购。

(四)加强采购监测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平台的综合监管功能,常态化、精细化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及“报而未采”“采而未报”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

(五)加强供应保障。药品货款结算政策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药品直接结算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5〕1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按时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密切监测本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提高配送时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送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各地医保部门收到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并通过约谈、提醒告诫企业,督促其整改,对限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企业,书面上报省医保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对确定为供应不及时、断供等违规情况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其他价廉质优中选企业产品。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2025年5月20日

信息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公立医疗机构已确认协议采购量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的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5月21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等5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首批扩围和第三批)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xls

附件:2.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xls

附件:3.三明采购联盟“六病共管”(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xls

附件:4.省际联盟藏药联合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

附件:5.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及首年协议量明细.xls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决策部署,继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执行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等5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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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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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明采购联盟“六病共管”(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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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际联盟藏药联合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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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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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时间

2025年5月30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7 年12 月 31 日。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确认的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1)。

(二)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产品购周期为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中药饮片)”(网址:https://zyjc.ybj.shandong.gov.cn)确认的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2)。

(三)三明采购联盟“六病共管”(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三明采购联盟平台”(网址:https://smex.udplat.com/login)确认的协议量为准(详见附件3)。

(四)省际联盟藏药联合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2年,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实际使用需求优先采购使用价格低、供应能力足、配送率高的省际联盟藏药联合采购中选产品。

(五)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026年12月31日,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s://igi.hsa.gd.gov.cn/ggfw/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5)。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执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四、采购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并按照采购周期定期做好平台协议维护设置工作,确保三方协议顺利签订。对中选后生产企业长期不确立配送关系,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和签订三方协议、影响临床使用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落实约定采购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量采购。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质优价宜、供应能力足、配送率高的中选产品。其中,参加中成药全国联采的医疗机构采购同采购组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的10%。广东联盟金莲花胶囊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公立医疗机构已确认协议采购量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的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非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提前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执行之日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中中药饮片若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在本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品规协议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仍可继续执行原协议。中成药全国联采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医疗机构采购中成药全国联采同采购组里低于中选最低值的非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炎琥宁注射剂型受药监部门修订说明书内容的影响,其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炎琥宁注射剂型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进行考核,儿科医院等专科医院炎琥宁注射剂型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

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定期集中采购。

(四)加强采购监测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平台的综合监管功能,常态化、精细化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及“报而未采”“采而未报”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

(五)加强供应保障。药品货款结算政策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药品直接结算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5〕1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按时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密切监测本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提高配送时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送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各地医保部门收到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并通过约谈、提醒告诫企业,督促其整改,对限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企业,书面上报省医保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对确定为供应不及时、断供等违规情况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其他价廉质优中选企业产品。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保障责任、监督责任,确保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2025年5月20日

信息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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