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有望年内制定

东方财富网

19小时前

2024年底,证券时报记者曾报道,监管人士在202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透露,正在制定“1+N”制度体系,其中“1”是指《关于信托业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N”则是涉及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等业务细则。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公布2025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将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纳入其中。

具体到信托行业,上述工作计划显示,2025年将重新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制定《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

2024年底,证券时报记者曾报道,监管人士在202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透露,正在制定“1+N”制度体系,其中“1”是指《关于信托业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N”则是涉及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等业务细则。

一位参会人士彼时称:“‘1+N’制度体系是以三分类为基础的,预计2025年会出台针对资产管理信托的监管细则。关键业务的展业标准与规则一旦明确,将激发信托行业的发展潜力,在场人士都表示很期待。”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明确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4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现行《办法》于2007年制定,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政策的衔接也有待加强。

金融监管总局此次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据了解,《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作出了调整,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有三项:

一是信托业务。将现行《办法》中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二是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情况,《办法》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四项中间业务。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2024年底,证券时报记者曾报道,监管人士在202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透露,正在制定“1+N”制度体系,其中“1”是指《关于信托业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N”则是涉及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等业务细则。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公布2025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将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纳入其中。

具体到信托行业,上述工作计划显示,2025年将重新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制定《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

2024年底,证券时报记者曾报道,监管人士在202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透露,正在制定“1+N”制度体系,其中“1”是指《关于信托业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N”则是涉及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等业务细则。

一位参会人士彼时称:“‘1+N’制度体系是以三分类为基础的,预计2025年会出台针对资产管理信托的监管细则。关键业务的展业标准与规则一旦明确,将激发信托行业的发展潜力,在场人士都表示很期待。”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明确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4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现行《办法》于2007年制定,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政策的衔接也有待加强。

金融监管总局此次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据了解,《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作出了调整,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有三项:

一是信托业务。将现行《办法》中五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二是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情况,《办法》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四项中间业务。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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