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正式启动

东方财富网

5天前

记者于4月15日获悉,为配合北京市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下称《试点通知》)等相关规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登)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在总结配合北京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即日起向北京辖内信托机构提供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相关登记服务。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金苹苹马嘉悦)继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后,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也正式启动。

记者于4月15日获悉,为配合北京市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下称《试点通知》)等相关规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登)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在总结配合北京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即日起向北京辖内信托机构提供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相关登记服务。

《试点通知》明确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试点要求,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股权信托,以及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信托产品相关登记,在签订信托文件后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出具信托财产登记证明文件,并持包括该登记证明文件在内的相关材料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试点通知》内容,所谓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并对信托财产权利进行公示的行为。《试点通知》要求,委托人转让的股权应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根据《试点通知》,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办理流程分为三步:一是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二是签订信托文件;三是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

《试点通知》亦明确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试点要求,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股权信托,以及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信托产品相关登记,在签订信托文件后向中信登申请出具信托财产登记证明文件,并持包括该登记证明文件在内的相关材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中信登表示,作为信托业基础设施,公司一直高度重视信托财产登记,积极配合各地探索推进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前期,中信登积极配合北京落地“双首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案例。此次配合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是对前期配合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深化与拓展。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作为一种民商事法律工具,登记制度是保障财产隔离、财富规划和传承等信托功能实现的核心机制。过去受限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等难以充分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优势。此次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启动,精准破解了这一长期制约行业发展的“枷锁”,打开了信托通往千家万户的大门。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记者于4月15日获悉,为配合北京市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下称《试点通知》)等相关规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登)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在总结配合北京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即日起向北京辖内信托机构提供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相关登记服务。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金苹苹马嘉悦)继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后,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也正式启动。

记者于4月15日获悉,为配合北京市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下称《试点通知》)等相关规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登)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在总结配合北京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即日起向北京辖内信托机构提供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相关登记服务。

《试点通知》明确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试点要求,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股权信托,以及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信托产品相关登记,在签订信托文件后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出具信托财产登记证明文件,并持包括该登记证明文件在内的相关材料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试点通知》内容,所谓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并对信托财产权利进行公示的行为。《试点通知》要求,委托人转让的股权应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根据《试点通知》,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办理流程分为三步:一是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二是签订信托文件;三是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

《试点通知》亦明确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试点要求,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股权信托,以及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信托产品相关登记,在签订信托文件后向中信登申请出具信托财产登记证明文件,并持包括该登记证明文件在内的相关材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中信登表示,作为信托业基础设施,公司一直高度重视信托财产登记,积极配合各地探索推进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前期,中信登积极配合北京落地“双首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案例。此次配合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是对前期配合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深化与拓展。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作为一种民商事法律工具,登记制度是保障财产隔离、财富规划和传承等信托功能实现的核心机制。过去受限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等难以充分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优势。此次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启动,精准破解了这一长期制约行业发展的“枷锁”,打开了信托通往千家万户的大门。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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