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新引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中宏网

2天前

发挥社会信用的“自愿、自律、自修复”等机制设计,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约束手段及组合形成的独特韧性治理功能,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必将重塑“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3月31日正式颁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月3日,中宏网《信用会客厅》栏目组织专家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筑牢市场经济制度根基”主题召开专题政策解读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兼生态信用专委会主任薛方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他指出,《意见》系统性提出了“1+3”二级火箭式的发展新引擎,即:一个奖惩核心机制引擎,外挂数据、治理、服务三个动力引擎,超越了既往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

以下是薛方的发言。

一、新时代新起点

《意见》正式发布,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迎来了新的起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年轻。这个新起点有两个突出的标志。其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已经明确了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其二,2025年是个特殊年份,从时点来看,“十四五”规划迎来收官,“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从历程来看,如果从1999年中国首次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算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实践已经走过了26年的历程,可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年轻,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

二、新目标新定位

《意见》强调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

提出了实施路径:即“6个坚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明确了功能定位: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首次明确将社会信用的功能作用从信用监管提升到“治理机制”的新定位,发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工程的作用,也与其“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定位相匹配。

三、新引擎新蓝图

《意见》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驱动机制作了系统谋划、统筹设计,提出了“1+3”二级火箭式的新引擎,即:一个核心机制引擎,外挂数据、治理、服务三个动力引擎,超越了既往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格局,擘画了未来新蓝图。

1.奖惩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意见》对守信行为的激励,鼓励基于大数据手段为守信主体全方位、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价值化挖信、便利化融资系列措施;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重申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对失信惩戒方面,强调统一规范,做到“三个统一”。统一公示窗口,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统一受理渠道,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统一修复规则,在提高信用监管精准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针对目前实数融合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出现的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挑战,《意见》提出,“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等新领域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对职业闭店人等“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将有效压缩失信行为的生存空间。

2.数据引擎——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数字时代,社会主体间的信任关系逐步由物理世界拓展至数字世界,数据成为社会信用建设新的驱动机制。社会信用管理是最早的数字经济和经济数字化融合发展领域之一。《意见》注重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将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开放流通、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纳入到信用管理范畴,顺应了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

《意见》对征信中的传统财务数据之外的替代数据应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要求“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针对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中的动力不足问题,《意见》提出“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针对信用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制约民营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意见》拿出组合拳,“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特别是,针对社会信用建设推进中“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两大堵点卡点问题,《意见》强调“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以及“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刚性规制原则。

3.治理引擎——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监管和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求侧的重要目标。信用监管是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牵引力”。《意见》首次将社会信用定位从监管机制提升为治理机制。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关键举措。

首先,《意见》彰显了社会信用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理念。围绕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和司法机构等五类主体。倡导人人讲信用,信用为人人,更强调“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和示范作用。构建涵盖所有主体的社会信用建设格局,切实提升各类主体对社会信用建设的参与感、责任感和获得感。

其次,社会信用制度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公共产品。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和方向。《意见》在优化和深化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制、信用报告应用的工作基础上,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补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板,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

最后,重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目前,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三个监管”是建设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以“信用代证”改革为例,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领域实现“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和“一网通办”,大大提升了企业办事效率。发挥社会信用的“自愿、自律、自修复”等机制设计,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约束手段及组合形成的独特韧性治理功能,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必将重塑“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

4.服务引擎——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高质量信用服务供给是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支撑。《意见》对信用服务产品、信用机构、目标客群和信用市场作了全面布局。例如,信用产品创新方面,《意见》提出了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ESG评价等业务模式;开拓自然人征信方面,《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投资于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我们推动更多信用资源“投资于人”、服务于民生。目前,我国有弱势群体2.3亿、Z世代2.6亿和新市民群体3亿,难以被社会信用体系全覆盖。确保每个信用主体不因“信用鸿沟”在我国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的道路上掉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底线要求。

《意见》提出了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点任务。一方面,通过发展信用融资、信用消费、信用销售等信用经济,助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振国内消费、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汇聚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建共享共用合力,提升高质量信用服务供给,提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与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的差异化政策。

四、四个展望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1+3”新引擎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展望未来,建议加大信用供给侧增量改革的力度,从四个方面发力,实现信用存量政策和增量改革叠加效应。

1.推进普惠信用,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基础。

2.创新数字信用,汇聚数字时代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

3.打造生态信用,培育发展绿色新质生产力。

4.重塑国家信用,在推进“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以及应对美加征关税等外部风险挑战中,构筑中国特色的信用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国家信用软实力。

发挥社会信用的“自愿、自律、自修复”等机制设计,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约束手段及组合形成的独特韧性治理功能,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必将重塑“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3月31日正式颁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月3日,中宏网《信用会客厅》栏目组织专家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筑牢市场经济制度根基”主题召开专题政策解读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兼生态信用专委会主任薛方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他指出,《意见》系统性提出了“1+3”二级火箭式的发展新引擎,即:一个奖惩核心机制引擎,外挂数据、治理、服务三个动力引擎,超越了既往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

以下是薛方的发言。

一、新时代新起点

《意见》正式发布,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迎来了新的起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年轻。这个新起点有两个突出的标志。其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已经明确了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其二,2025年是个特殊年份,从时点来看,“十四五”规划迎来收官,“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从历程来看,如果从1999年中国首次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算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实践已经走过了26年的历程,可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年轻,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

二、新目标新定位

《意见》强调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

提出了实施路径:即“6个坚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明确了功能定位: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首次明确将社会信用的功能作用从信用监管提升到“治理机制”的新定位,发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工程的作用,也与其“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定位相匹配。

三、新引擎新蓝图

《意见》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驱动机制作了系统谋划、统筹设计,提出了“1+3”二级火箭式的新引擎,即:一个核心机制引擎,外挂数据、治理、服务三个动力引擎,超越了既往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格局,擘画了未来新蓝图。

1.奖惩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意见》对守信行为的激励,鼓励基于大数据手段为守信主体全方位、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价值化挖信、便利化融资系列措施;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重申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对失信惩戒方面,强调统一规范,做到“三个统一”。统一公示窗口,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统一受理渠道,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统一修复规则,在提高信用监管精准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针对目前实数融合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出现的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挑战,《意见》提出,“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等新领域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对职业闭店人等“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将有效压缩失信行为的生存空间。

2.数据引擎——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数字时代,社会主体间的信任关系逐步由物理世界拓展至数字世界,数据成为社会信用建设新的驱动机制。社会信用管理是最早的数字经济和经济数字化融合发展领域之一。《意见》注重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将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开放流通、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纳入到信用管理范畴,顺应了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

《意见》对征信中的传统财务数据之外的替代数据应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要求“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针对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中的动力不足问题,《意见》提出“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针对信用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制约民营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意见》拿出组合拳,“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特别是,针对社会信用建设推进中“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两大堵点卡点问题,《意见》强调“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以及“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刚性规制原则。

3.治理引擎——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监管和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求侧的重要目标。信用监管是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牵引力”。《意见》首次将社会信用定位从监管机制提升为治理机制。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关键举措。

首先,《意见》彰显了社会信用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理念。围绕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和司法机构等五类主体。倡导人人讲信用,信用为人人,更强调“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和示范作用。构建涵盖所有主体的社会信用建设格局,切实提升各类主体对社会信用建设的参与感、责任感和获得感。

其次,社会信用制度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公共产品。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和方向。《意见》在优化和深化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制、信用报告应用的工作基础上,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补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板,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

最后,重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目前,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三个监管”是建设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以“信用代证”改革为例,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领域实现“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和“一网通办”,大大提升了企业办事效率。发挥社会信用的“自愿、自律、自修复”等机制设计,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约束手段及组合形成的独特韧性治理功能,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必将重塑“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

4.服务引擎——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高质量信用服务供给是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支撑。《意见》对信用服务产品、信用机构、目标客群和信用市场作了全面布局。例如,信用产品创新方面,《意见》提出了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ESG评价等业务模式;开拓自然人征信方面,《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投资于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我们推动更多信用资源“投资于人”、服务于民生。目前,我国有弱势群体2.3亿、Z世代2.6亿和新市民群体3亿,难以被社会信用体系全覆盖。确保每个信用主体不因“信用鸿沟”在我国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的道路上掉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底线要求。

《意见》提出了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点任务。一方面,通过发展信用融资、信用消费、信用销售等信用经济,助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振国内消费、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汇聚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建共享共用合力,提升高质量信用服务供给,提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与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的差异化政策。

四、四个展望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1+3”新引擎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展望未来,建议加大信用供给侧增量改革的力度,从四个方面发力,实现信用存量政策和增量改革叠加效应。

1.推进普惠信用,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基础。

2.创新数字信用,汇聚数字时代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

3.打造生态信用,培育发展绿色新质生产力。

4.重塑国家信用,在推进“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以及应对美加征关税等外部风险挑战中,构筑中国特色的信用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国家信用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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