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公告称,该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致力于推动信托行业规范升级,对信托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回归信托本源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告诉记者,《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禁止性行为,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专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这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还能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和无序竞争,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某央企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年1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后,信托业“1+N”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在《意见》精神指引下,从信托业的公司治理、业务监管等层面指导行业改革,陆续推出一批主干性、基础性、引领性的监管制度与政策,《办法》就是重要的顶层设计之一。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认为,《办法》中变化最大且对信托公司影响最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调整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强化两个方面,短期内或加剧行业分化,小型信托公司可能面临资本压力和业务收缩的调整阵痛。
聚焦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
“此次修订的基调是强化监管和防范风险。引人注意的部分在于股东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表示,《办法》对股东监督管理有更加严格且明确的要求,对股东资质、义务、承诺以及一些禁止性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的股东可能迎来洗牌。
《办法》大幅提高了信托行业的准入门槛,注册资本要求从2007年规定的3亿元人民币升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邓婷表示,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旨在增强信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于中小型信托公司而言,其可能将面临增资压力。
聚焦股东资质管理方面,邓婷认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股东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从源头上控制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风险。《办法》还将股东义务法定化,要求将股东管理、股东责任等相关内容纳入信托公司章程,使股东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调整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认为,《办法》兼顾了对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为信托公司充分展业和提供多元受托服务开辟了广阔空间,但必须与风险管控和承担能力相匹配。
邓婷表示,本次修订根据信托业务三分类,将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合理运用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特点,规范开展信托业务。
在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办法》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办法》取消了与主业无直接关联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取消的原因在于它们或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存在冲突。”邓婷分析称。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公告称,该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致力于推动信托行业规范升级,对信托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回归信托本源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告诉记者,《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禁止性行为,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专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这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还能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和无序竞争,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某央企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年1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后,信托业“1+N”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在《意见》精神指引下,从信托业的公司治理、业务监管等层面指导行业改革,陆续推出一批主干性、基础性、引领性的监管制度与政策,《办法》就是重要的顶层设计之一。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认为,《办法》中变化最大且对信托公司影响最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调整和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强化两个方面,短期内或加剧行业分化,小型信托公司可能面临资本压力和业务收缩的调整阵痛。
聚焦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
“此次修订的基调是强化监管和防范风险。引人注意的部分在于股东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表示,《办法》对股东监督管理有更加严格且明确的要求,对股东资质、义务、承诺以及一些禁止性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的股东可能迎来洗牌。
《办法》大幅提高了信托行业的准入门槛,注册资本要求从2007年规定的3亿元人民币升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邓婷表示,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旨在增强信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对于中小型信托公司而言,其可能将面临增资压力。
聚焦股东资质管理方面,邓婷认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股东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从源头上控制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风险。《办法》还将股东义务法定化,要求将股东管理、股东责任等相关内容纳入信托公司章程,使股东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调整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认为,《办法》兼顾了对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为信托公司充分展业和提供多元受托服务开辟了广阔空间,但必须与风险管控和承担能力相匹配。
邓婷表示,本次修订根据信托业务三分类,将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合理运用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特点,规范开展信托业务。
在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办法》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办法》取消了与主业无直接关联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取消的原因在于它们或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存在冲突。”邓婷分析称。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