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 《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 防 “内卷”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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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前

钢铁行业发展与安全,一方面涉及铁矿石、镍、铬、锰等原材料的稳定安全供给,需要针对性加强国内及海外权益资源增储上产的保障力度,完善相关价格、税费等支持政策;另一方面涉及钢铁产业的结构优化、低碳转型,应加大力度引导绿色低碳钢铁产品发展的价格创新,在充分利用好《意见》提出的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用事业价格等基础上,对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实施更高环保标准的钢材产品,给予价格补贴或优先采购权等支持,有力地推动钢铁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发展。

价格是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的最关键要素,也是左右行业发展的“风向标”。4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称两办)发布《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继2015年10月份两办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之后,又一份对价格治理机制进行全面改革的顶层设计纲领。钢铁行业将整体受益国家新一轮价格治理机制改革,也应将完善价格治理机制作为应对当前形势挑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举措。

《意见》旨在构建“四位一体”高水平价格治理机制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然而,现实市场往往存在垄断、外部性、公共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价格治理予以纠正。当前,国内CPI(消费者物价指数)已经连续24个月同比增速小于1%,今年全国两会将国内CPI目标设定为2%左右。这一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价格治理机制迫切需要完善,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释放市场需求。

《意见》围绕价格“形成—引导—调控—监管”四大环节和基础能力建设,提出17条加快构建“市场有效、调控有度、监管科学”的高水平价格治理机制措施,推动形成“四位一体”闭环管理机制。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聚焦“健全”,持续深化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完善现货、期货等市场形成价格基础,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价格政策,这些都是国内经营主体最为核心的关切。价格引导机制强调“创新”,以农业、能源、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和公共数据等领域为重点,在涉农收益保障、价格补贴、农资保供稳价,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以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公共数据等方面制定出台一系列创新政策,以保障重点领域发展和安全。价格调控机制着力“完善”,从预期管理、产能调控、应急调控等3个维度,提升价格政策与财政、货币、产业、就业等政策的协同性,重要商品产供储销全链条的一致性,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的敏捷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突出“优化”,在价格行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高效协同共治等3个方面优化监管方式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多元治理模式。

《意见》强调“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充分彰显了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治理导向。能源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绿色能源价格引导等机制,不仅有助于钢铁行业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低碳转型、降低采购成本、提升价格稳定性,还将有助于纾解钢铁行业现有价格机制中存在的诸多顽疾。

当前钢铁行业价格机制存在的三大矛盾

钢铁行业价格体系涉及从上游原材料至下游产成品,包含指数、现货、期货等多种价格,定价机制极为复杂,主要面临三大矛盾。

钢铁产品规模供给性与复杂定价机制的矛盾。钢铁及原材料作为大宗类商品,具有十分显著的规模供给特性,是众多产业链的主要原材料。其价格机制的形成和稳定性,对各产业链顺行发展具有十分关键的支撑作用。然而,钢铁行业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定价机制异常复杂,也是钢铁产业链市场价格持续处于“失稳”状态的根源所在。铁矿石的定价主要参考指数,同时还涉及美元指数价格、港口人民币现货价格、美元指数溢价、衍生品价格等多种因素。煤、气、电等则多以行政性价格指导为主;其他资源品种以国内或国外期货市场定价为主,下游终端产成品以区域性资讯平台定价为主。尤其是上游的一些指数透明度欠佳,一则不实消息、少数几笔交易,都可能对整体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钢铁产供储销稳定性与相互交织深度影响的矛盾。钢铁产业链属重资产投入产业,原料、流程、工艺相对成熟,产、供、储、销生态较为稳定。但钢铁产业链部分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之间影响因素十分复杂,除价格受矿山、航运、港口、钢厂、终端等产业链各环节供求因素的扰动外,还受多种相对价格的影响。诸如钢厂利润价差(原材料与钢材的价差)、期现基差(现货与期货的价差)、内外盘价差(国内与海外的价差)、升贴水(各月份合约之间的价差)、品种价差等,“正反馈”“负反馈”常常主导市场价格走向。

钢铁产业宏观调控预期与微观主体价格“内卷”行为的矛盾。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其稳定运行对宏观经济意义重大,一直是政府和行业协会宏观调控的重点。多年来,国家出台了钢铁行业多项调控政策,涵盖产能调控、产量监管、价格引导等。特别是近年来,国家针对钢铁产能、产量、进出口等进行约束,旨在引导钢铁市场价格合理波动,实现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然而,部分微观主体的恶性竞争策略,加剧市场供需失衡,削弱宏观调控政策稳定价格的效果,加大了钢铁行业价格稳定的难度,更导致钢铁行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钢铁行业应落实《意见》精神加快纾解三大矛盾

《意见》从价格形成、引导、调控和监管等多个机制着手,为钢铁行业的价格稳定与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利好。钢铁行业应深刻领会《意见》精神,通过制定适合行业特点的价格形成、价格引导、价格调控、市场价格、价格治理基础能力等举措,加快化解三大矛盾。

健全钢铁行业重点商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意见》明确提出,“推进重要商品现货、期货市场建设,优化期货品种上市、交易、监管等规则,夯实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国际大宗商品主流定价模式是采用“期货价格+升贴水”的基差定价方式,如铜、铝等有色金属及大豆等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定价均采用这一定价模式。采用基差定价机制,买方采购机制更为灵活,可根据市场情况择机选择基差制定方或点价方,确定灵活的点价期与交货期,以有效解决原料采购与生产错配问题。钢铁行业和相关机构应深入研究现有原材料、钢材价格形成机制的内在逻辑,借鉴其他成熟大宗商品的定价经验,进一步发挥国内期货市场的有效作用,推进境内与境外期货、现货交易平台的规则对接,完善人民币计价等相关规则,健全期货与现货价格传导机制,逐步理顺简化现有产品复杂的定价模式,促进钢铁产业链资源的高效配置。

创新钢铁行业发展与安全的价格引导机制。钢铁行业发展与安全,一方面涉及铁矿石、镍、铬、锰等原材料的稳定安全供给,需要针对性加强国内及海外权益资源增储上产的保障力度,完善相关价格、税费等支持政策;另一方面涉及钢铁产业的结构优化、低碳转型,应加大力度引导绿色低碳钢铁产品发展的价格创新,在充分利用好《意见》提出的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用事业价格等基础上,对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实施更高环保标准的钢材产品,给予价格补贴或优先采购权等支持,有力地推动钢铁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发展。

完善钢铁产品市场稳定的价格调控机制。《意见》着重提出要从产供储销全链条、产能调控、储备体系等多层面夯实重要商品价格稳定的基础。钢铁产业一直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领域,产能调控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后续应在产业链全链条价格调控上发力,平衡好产供储销各环节相互衔接的价格机制,简化当前内部相互交织的复杂反馈关系,建立稳定的产业供需及价格调控机制。

优化防止市场“内卷”的价格监管机制。《意见》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作为价格监管机制的重点举措,通过“综合运用公告、指南、提醒告诫、行政指导、成本调查等方式,推动经营主体依法经营”“防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恶性竞争”,并特别提出“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这将有效遏制部分企业通过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钢铁行业应加强价格预期管理,通过行业和企业层面的密切沟通,及时发布行业供需、政策导向等信息,帮助企业准确把握市场趋势。

钢铁行业价格治理机制的稳定与完善,对行业自身及宏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为应对当前行业形势的挑战,钢铁行业应积极响应《意见》精神,健全市场价格形成、引导、调控、监管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逐步化解现存矛盾,实现价格机制的优化与完善,推动钢铁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国民经济的稳健前行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钢铁行业发展与安全,一方面涉及铁矿石、镍、铬、锰等原材料的稳定安全供给,需要针对性加强国内及海外权益资源增储上产的保障力度,完善相关价格、税费等支持政策;另一方面涉及钢铁产业的结构优化、低碳转型,应加大力度引导绿色低碳钢铁产品发展的价格创新,在充分利用好《意见》提出的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用事业价格等基础上,对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实施更高环保标准的钢材产品,给予价格补贴或优先采购权等支持,有力地推动钢铁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发展。

价格是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的最关键要素,也是左右行业发展的“风向标”。4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称两办)发布《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继2015年10月份两办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之后,又一份对价格治理机制进行全面改革的顶层设计纲领。钢铁行业将整体受益国家新一轮价格治理机制改革,也应将完善价格治理机制作为应对当前形势挑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举措。

《意见》旨在构建“四位一体”高水平价格治理机制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然而,现实市场往往存在垄断、外部性、公共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价格治理予以纠正。当前,国内CPI(消费者物价指数)已经连续24个月同比增速小于1%,今年全国两会将国内CPI目标设定为2%左右。这一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价格治理机制迫切需要完善,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释放市场需求。

《意见》围绕价格“形成—引导—调控—监管”四大环节和基础能力建设,提出17条加快构建“市场有效、调控有度、监管科学”的高水平价格治理机制措施,推动形成“四位一体”闭环管理机制。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聚焦“健全”,持续深化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完善现货、期货等市场形成价格基础,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价格政策,这些都是国内经营主体最为核心的关切。价格引导机制强调“创新”,以农业、能源、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和公共数据等领域为重点,在涉农收益保障、价格补贴、农资保供稳价,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以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公共数据等方面制定出台一系列创新政策,以保障重点领域发展和安全。价格调控机制着力“完善”,从预期管理、产能调控、应急调控等3个维度,提升价格政策与财政、货币、产业、就业等政策的协同性,重要商品产供储销全链条的一致性,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的敏捷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突出“优化”,在价格行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高效协同共治等3个方面优化监管方式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多元治理模式。

《意见》强调“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充分彰显了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治理导向。能源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绿色能源价格引导等机制,不仅有助于钢铁行业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低碳转型、降低采购成本、提升价格稳定性,还将有助于纾解钢铁行业现有价格机制中存在的诸多顽疾。

当前钢铁行业价格机制存在的三大矛盾

钢铁行业价格体系涉及从上游原材料至下游产成品,包含指数、现货、期货等多种价格,定价机制极为复杂,主要面临三大矛盾。

钢铁产品规模供给性与复杂定价机制的矛盾。钢铁及原材料作为大宗类商品,具有十分显著的规模供给特性,是众多产业链的主要原材料。其价格机制的形成和稳定性,对各产业链顺行发展具有十分关键的支撑作用。然而,钢铁行业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定价机制异常复杂,也是钢铁产业链市场价格持续处于“失稳”状态的根源所在。铁矿石的定价主要参考指数,同时还涉及美元指数价格、港口人民币现货价格、美元指数溢价、衍生品价格等多种因素。煤、气、电等则多以行政性价格指导为主;其他资源品种以国内或国外期货市场定价为主,下游终端产成品以区域性资讯平台定价为主。尤其是上游的一些指数透明度欠佳,一则不实消息、少数几笔交易,都可能对整体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钢铁产供储销稳定性与相互交织深度影响的矛盾。钢铁产业链属重资产投入产业,原料、流程、工艺相对成熟,产、供、储、销生态较为稳定。但钢铁产业链部分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之间影响因素十分复杂,除价格受矿山、航运、港口、钢厂、终端等产业链各环节供求因素的扰动外,还受多种相对价格的影响。诸如钢厂利润价差(原材料与钢材的价差)、期现基差(现货与期货的价差)、内外盘价差(国内与海外的价差)、升贴水(各月份合约之间的价差)、品种价差等,“正反馈”“负反馈”常常主导市场价格走向。

钢铁产业宏观调控预期与微观主体价格“内卷”行为的矛盾。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其稳定运行对宏观经济意义重大,一直是政府和行业协会宏观调控的重点。多年来,国家出台了钢铁行业多项调控政策,涵盖产能调控、产量监管、价格引导等。特别是近年来,国家针对钢铁产能、产量、进出口等进行约束,旨在引导钢铁市场价格合理波动,实现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然而,部分微观主体的恶性竞争策略,加剧市场供需失衡,削弱宏观调控政策稳定价格的效果,加大了钢铁行业价格稳定的难度,更导致钢铁行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钢铁行业应落实《意见》精神加快纾解三大矛盾

《意见》从价格形成、引导、调控和监管等多个机制着手,为钢铁行业的价格稳定与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利好。钢铁行业应深刻领会《意见》精神,通过制定适合行业特点的价格形成、价格引导、价格调控、市场价格、价格治理基础能力等举措,加快化解三大矛盾。

健全钢铁行业重点商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意见》明确提出,“推进重要商品现货、期货市场建设,优化期货品种上市、交易、监管等规则,夯实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国际大宗商品主流定价模式是采用“期货价格+升贴水”的基差定价方式,如铜、铝等有色金属及大豆等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定价均采用这一定价模式。采用基差定价机制,买方采购机制更为灵活,可根据市场情况择机选择基差制定方或点价方,确定灵活的点价期与交货期,以有效解决原料采购与生产错配问题。钢铁行业和相关机构应深入研究现有原材料、钢材价格形成机制的内在逻辑,借鉴其他成熟大宗商品的定价经验,进一步发挥国内期货市场的有效作用,推进境内与境外期货、现货交易平台的规则对接,完善人民币计价等相关规则,健全期货与现货价格传导机制,逐步理顺简化现有产品复杂的定价模式,促进钢铁产业链资源的高效配置。

创新钢铁行业发展与安全的价格引导机制。钢铁行业发展与安全,一方面涉及铁矿石、镍、铬、锰等原材料的稳定安全供给,需要针对性加强国内及海外权益资源增储上产的保障力度,完善相关价格、税费等支持政策;另一方面涉及钢铁产业的结构优化、低碳转型,应加大力度引导绿色低碳钢铁产品发展的价格创新,在充分利用好《意见》提出的绿色低碳转型的能源价格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用事业价格等基础上,对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实施更高环保标准的钢材产品,给予价格补贴或优先采购权等支持,有力地推动钢铁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发展。

完善钢铁产品市场稳定的价格调控机制。《意见》着重提出要从产供储销全链条、产能调控、储备体系等多层面夯实重要商品价格稳定的基础。钢铁产业一直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领域,产能调控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后续应在产业链全链条价格调控上发力,平衡好产供储销各环节相互衔接的价格机制,简化当前内部相互交织的复杂反馈关系,建立稳定的产业供需及价格调控机制。

优化防止市场“内卷”的价格监管机制。《意见》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作为价格监管机制的重点举措,通过“综合运用公告、指南、提醒告诫、行政指导、成本调查等方式,推动经营主体依法经营”“防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恶性竞争”,并特别提出“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这将有效遏制部分企业通过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钢铁行业应加强价格预期管理,通过行业和企业层面的密切沟通,及时发布行业供需、政策导向等信息,帮助企业准确把握市场趋势。

钢铁行业价格治理机制的稳定与完善,对行业自身及宏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为应对当前行业形势的挑战,钢铁行业应积极响应《意见》精神,健全市场价格形成、引导、调控、监管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逐步化解现存矛盾,实现价格机制的优化与完善,推动钢铁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国民经济的稳健前行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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