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交所IPO实务(ID:xinsanban2008)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企业)债券市场开市至今已有近11个月时间,在“扎实推进北交所债券市场建设”这一要求下,日前,三项债券业务指南同步出炉。
12月6日,为进一步完善北交所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以下简称《融资业务咨询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南》),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融资业务咨询工作,明确业务咨询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问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所开展公司债券融资业务咨询,坚持“开门服务、直达服务、精准服务”理念,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主动接受市场各方监督,提高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质量。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市场机构)在公司债券项目申报前、审核阶段、发行阶段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进行的业务咨询。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后至首次审核问询发出前,市场机构应当遵守《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期间本所债券业务部门不接受相关市场机构业务咨询。
第四条 市场机构对本所公司债券业务规则理解和适用、审核问询问题等存在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咨询。
业务咨询方式包括电话咨询、书面咨询或现场咨询等。
第五条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对市场机构提出的咨询沟通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可以直接回复的,应当直接回复;咨询事项复杂的,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六条 市场机构可以通过本所官网公布的联系电话进行电话咨询。咨询项目为在审项目的,市场机构还可以通过审核问询函中预留的审核人员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沟通。
第七条 市场机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书面咨询(格式见附件)。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原则上予以书面反馈;书面咨询事项较为简单的,也可通过电话反馈。
本所债券业务办理邮箱为bondywbl@bse.cn。
第八条 市场机构对于复杂咨询事项或希望现场沟通的,可以通过本所咨询电话预约现场咨询。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与市场机构商定现场沟通时间和具体安排。
市场机构应当提供参加现场咨询人员名单,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咨询接待。
第九条 业务咨询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咨询记录,写明参加人员、咨询事项及咨询结果等内容,统一存档。
第十条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任何形式收受来自参加咨询沟通人员赠送或者承诺赠送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参加咨询沟通的人员不得向本所工作人员赠送或者承诺赠送上述馈赠。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南》),其他两项”业务指南“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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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企业)债券市场开市至今已有近11个月时间,在“扎实推进北交所债券市场建设”这一要求下,日前,三项债券业务指南同步出炉。
12月6日,为进一步完善北交所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以下简称《融资业务咨询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南》),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融资业务咨询工作,明确业务咨询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问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所开展公司债券融资业务咨询,坚持“开门服务、直达服务、精准服务”理念,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主动接受市场各方监督,提高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质量。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市场机构)在公司债券项目申报前、审核阶段、发行阶段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进行的业务咨询。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后至首次审核问询发出前,市场机构应当遵守《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期间本所债券业务部门不接受相关市场机构业务咨询。
第四条 市场机构对本所公司债券业务规则理解和适用、审核问询问题等存在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咨询。
业务咨询方式包括电话咨询、书面咨询或现场咨询等。
第五条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对市场机构提出的咨询沟通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可以直接回复的,应当直接回复;咨询事项复杂的,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六条 市场机构可以通过本所官网公布的联系电话进行电话咨询。咨询项目为在审项目的,市场机构还可以通过审核问询函中预留的审核人员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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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场机构对于复杂咨询事项或希望现场沟通的,可以通过本所咨询电话预约现场咨询。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与市场机构商定现场沟通时间和具体安排。
市场机构应当提供参加现场咨询人员名单,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咨询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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