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规管理不到位,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中国基金报记者含章
“券商一哥”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遭监管“警示”!
近日,因合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江苏证监局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合规管理不到位
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12月2日晚间,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对于个别客户没有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管理职责,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于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中信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且在知悉相关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没有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以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定,上述情况反映出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同日发布《关于对徐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徐娟在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客户承诺违规事项。此外,明知个别客户存在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行为、存在相关合规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未主动控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未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等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徐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年内中信证券屡次被“点名”
今年以来,中信证券屡次被“点名”。
3月22日,因对联纲光电项目回复内容不够清晰、所涉问题未能予以充分说明,深交所对保荐人中信证券启动现场督导。
4月30日,因在保荐方大智源项目中未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等问题,中信证券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7月29日,浙江证监局对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指出,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部分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的行为。公司已督促浙江分公司就浙江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月5日,贵州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贵州证监局指出,中信证券保荐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中信证券已就贵州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9月14日,陕西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陕西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刘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西证监局指出,2023年1月刘晓在中信证券陕西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中信证券已督促陕西分公司就陕西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11月8日,深交所官网挂出对中信证券的监管函及对两名保荐代表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监管函显示,中信证券在保荐皓吉达项目中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对两名保荐代表人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据悉,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递交创业板IPO申请,今年4月撤回申报。监管函显示,皓吉达两名实控人曾存在夫妻关系,且在报告期内存在离婚事项。深交所认为,中信证券对实控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且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合规管理不到位,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中国基金报记者含章
“券商一哥”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遭监管“警示”!
近日,因合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江苏证监局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合规管理不到位
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12月2日晚间,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对于个别客户没有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管理职责,没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于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中信证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且在知悉相关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没有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以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定,上述情况反映出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同日发布《关于对徐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徐娟在中信证券镇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客户承诺违规事项。此外,明知个别客户存在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行为、存在相关合规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未主动控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未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等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徐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年内中信证券屡次被“点名”
今年以来,中信证券屡次被“点名”。
3月22日,因对联纲光电项目回复内容不够清晰、所涉问题未能予以充分说明,深交所对保荐人中信证券启动现场督导。
4月30日,因在保荐方大智源项目中未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等问题,中信证券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7月29日,浙江证监局对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指出,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部分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的行为。公司已督促浙江分公司就浙江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月5日,贵州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贵州证监局指出,中信证券保荐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中信证券已就贵州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9月14日,陕西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陕西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刘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西证监局指出,2023年1月刘晓在中信证券陕西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中信证券已督促陕西分公司就陕西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11月8日,深交所官网挂出对中信证券的监管函及对两名保荐代表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监管函显示,中信证券在保荐皓吉达项目中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深交所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对两名保荐代表人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据悉,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递交创业板IPO申请,今年4月撤回申报。监管函显示,皓吉达两名实控人曾存在夫妻关系,且在报告期内存在离婚事项。深交所认为,中信证券对实控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且未督促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