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他山咨询(ID:tashansz)
原创:他山咨询
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增强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15日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同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北交所自律监管指引》)。
股份回购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加大回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一、回购股份用于激励的规则依据
二、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则
(一)回购股份的条件
根据《回购规则》第八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根据《回购规则》第九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因《回购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因此,上市公司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三)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根据《回购规则》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回购规则》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根据《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四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三条、《北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1、自有资金;
2、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3、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4、金融机构借款;
5、其他合法资金。
202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正式推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回购增持本公司股票,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目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采用此方式实施回购计划,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案例列举如下:
公告日期 | 回购资金来源 |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万元) | 拟贷款金额(万元) | |
002708 .SZ | 2024/11/1 | 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 7,000≤总金额≤10,000 | 7,000.00 |
688046.SH | 2024/10/31 | 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 2,200≤总金额≤4,400 | 4,200.00 |
002901.SZ | 2024/10/31 | 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 3,500≤总金额≤7,000 | 5,000.00 |
601666.SH | 2024/10/31 | 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 50,000≤总金额≤100,000 | 70,000.00 |
(五)回购股份的账户安排
根据《回购规则》第十三条、《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账户安排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2、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六)回购股份的总量及转让注销安排
根据《回购规则》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七)回购股份的审议
根据《回购规则》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八)回购股份的窗口期
根据《回购规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根据《回购规则》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六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交易总额/交易总量)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根据《北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竞价回购的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交易均价的200%;确有必要超过这一上限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三、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审议程序如下图所示:
四、回购股份用于激励的操作方式
五、回购股份用于激励的注意事项
(一)正在筹备回购计划的上市公司
1、明确回购股份的用途;
2、回购股份用于激励,修改公司章程后可授权董事会审议;
3、注意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二)正在进行回购计划的上市公司
1、根据规则披露进展公告;
2、避开窗口期;
3、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但依照相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三)已经完成回购计划的上市公司
1、回购股份存放有效期为3年(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起算);
2、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结语:
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提出“支持上市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管、员工积极性,增厚经营业绩,提升投资价值。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加强股权激励定价、业绩考核条件约束,严格员工持股计划定价、对象要求”;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2024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提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积极使用股权激励,与投资者更好实现利益绑定”。在回购新规出台及国家支持股权激励的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可将回购股份等作为股票来源,积极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新性,营造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共同体。
本文作者:
他山咨询证券合规部,对证监会立案调查程序、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有深入的理解,参与了大量的证监会(包括各地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应对项目,并为上市公司提供模拟现场检查服务,提前排除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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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增强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15日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同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北交所自律监管指引》)。
股份回购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加大回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一、回购股份用于激励的规则依据
二、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则
(一)回购股份的条件
根据《回购规则》第八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根据《回购规则》第九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因《回购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因此,上市公司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三)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根据《回购规则》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回购规则》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根据《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四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三条、《北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1、自有资金;
2、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3、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4、金融机构借款;
5、其他合法资金。
202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正式推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回购增持本公司股票,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目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采用此方式实施回购计划,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案例列举如下:
公告日期 | 回购资金来源 |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万元) | 拟贷款金额(万元) | |
002708 .SZ | 2024/11/1 | 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 7,000≤总金额≤10,000 | 7,000.00 |
688046.SH | 2024/10/31 | 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 2,200≤总金额≤4,400 | 4,200.00 |
002901.SZ | 2024/10/31 | 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 3,500≤总金额≤7,000 | 5,000.00 |
601666.SH | 2024/10/31 | 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 | 50,000≤总金额≤100,000 | 70,000.00 |
(五)回购股份的账户安排
根据《回购规则》第十三条、《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账户安排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2、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六)回购股份的总量及转让注销安排
根据《回购规则》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七)回购股份的审议
根据《回购规则》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八)回购股份的窗口期
根据《回购规则》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根据《回购规则》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六条、《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交易总额/交易总量)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根据《北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竞价回购的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交易均价的200%;确有必要超过这一上限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三、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审议程序如下图所示:
四、回购股份用于激励的操作方式
五、回购股份用于激励的注意事项
(一)正在筹备回购计划的上市公司
1、明确回购股份的用途;
2、回购股份用于激励,修改公司章程后可授权董事会审议;
3、注意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二)正在进行回购计划的上市公司
1、根据规则披露进展公告;
2、避开窗口期;
3、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但依照相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三)已经完成回购计划的上市公司
1、回购股份存放有效期为3年(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起算);
2、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结语:
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提出“支持上市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管、员工积极性,增厚经营业绩,提升投资价值。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加强股权激励定价、业绩考核条件约束,严格员工持股计划定价、对象要求”;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2024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提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积极使用股权激励,与投资者更好实现利益绑定”。在回购新规出台及国家支持股权激励的政策背景下,上市公司可将回购股份等作为股票来源,积极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新性,营造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共同体。
本文作者:
他山咨询证券合规部,对证监会立案调查程序、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有深入的理解,参与了大量的证监会(包括各地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应对项目,并为上市公司提供模拟现场检查服务,提前排除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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