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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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污染升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1月22日至24日,全省扩散条件逐步转差。为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按照《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焦政办〔2023〕60号)规定,经市环委办研究决定,自2024年11月21日中午12时,启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有关应急减排措施安排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有关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开启前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国网焦作供电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在省电力公司指导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预警期间,严禁工业企业新开生产线或运行新的生产设备,生产负荷不得超过预警前生产负荷;长期停产及未建成企业复产或试生产前,须向县(市、区)、市两级环委办(攻坚办)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各县(市、区)可在落实全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加大与辖区重点企业的协商减排力度,调整运输时间、方式,尽可能减少污染排放。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我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可继续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公路事业发展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经省政府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及我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以及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四)其他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VOCs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污染升级。各县(市、区)对管控期间每日通报问题企业,特别是多次被通报仍未采取减排措施和涉嫌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规避监管的企业,要及时查封扣押,从快立案,并综合运用按日计罚、移送拘留等措施严管重罚;加强对重点用车企业的管控,提高车辆排放阶段识别能力,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查处柴油车超标排放行为。对应停未停、应限不限、预警前故意抬高排放量及用电量,或借“出于安全考虑无法停下来”“设备调试、检修”名义规避管控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市环委办将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管控企业用电量情况,重点督促各项管控措施的落实,每日通报各地管控情况,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督导不力的地方通报批评,对由于管控不力,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的地方,立即启动问责、追责机制。

五、按时报送应急日报

请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于每日上午9时前,将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检查企业数、发现整改问题等情况汇总,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市环委办。请市有关部门(单位)于每日上午9时前通过邮件向市环委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电话:2990729

电子邮箱:jzdqyj@163.com

2024年11月20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污染升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1月22日至24日,全省扩散条件逐步转差。为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按照《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焦政办〔2023〕60号)规定,经市环委办研究决定,自2024年11月21日中午12时,启动焦作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有关应急减排措施安排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有关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开启前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国网焦作供电公司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在省电力公司指导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预警期间,严禁工业企业新开生产线或运行新的生产设备,生产负荷不得超过预警前生产负荷;长期停产及未建成企业复产或试生产前,须向县(市、区)、市两级环委办(攻坚办)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各县(市、区)可在落实全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加大与辖区重点企业的协商减排力度,调整运输时间、方式,尽可能减少污染排放。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我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可继续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公路事业发展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经省政府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及我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以及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行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四)其他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VOCs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污染升级。各县(市、区)对管控期间每日通报问题企业,特别是多次被通报仍未采取减排措施和涉嫌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规避监管的企业,要及时查封扣押,从快立案,并综合运用按日计罚、移送拘留等措施严管重罚;加强对重点用车企业的管控,提高车辆排放阶段识别能力,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查处柴油车超标排放行为。对应停未停、应限不限、预警前故意抬高排放量及用电量,或借“出于安全考虑无法停下来”“设备调试、检修”名义规避管控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市环委办将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管控企业用电量情况,重点督促各项管控措施的落实,每日通报各地管控情况,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督导不力的地方通报批评,对由于管控不力,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的地方,立即启动问责、追责机制。

五、按时报送应急日报

请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于每日上午9时前,将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检查企业数、发现整改问题等情况汇总,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市环委办。请市有关部门(单位)于每日上午9时前通过邮件向市环委办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电话:2990729

电子邮箱:jzdqyj@163.com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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