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卓朗:刘磊萍、张国强等多人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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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前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部分收入预测未见分析或计算过程(一)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了系统集成类业务2023年收入预测总金额,并说明了该金额由在手订单和预计能签订订单构成,但未见对系统集成类业务2023年收入预测总金额的具体分析和计算过程。

证券之星消息,11月13日*ST卓朗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磊萍、张国强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部分收入预测未见分析或计算过程(一)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了系统集成类业务2023年收入预测总金额,并说明了该金额由在手订单和预计能签订订单构成,但未见对系统集成类业务2023年收入预测总金额的具体分析和计算过程。(二)评估工作底稿显示,系统集成业务中,个别在手合同项目协议有效期跨越了2023和2024两个年度;部分潜在项目预计签约日期接近年末。未见对系统集成业务在手订单和潜在订单合同的有效期、履约进度以及各订单收入归属年度等进行分析。(三)对天津园区数据中心预测租赁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未对差异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上述问题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二、部分收入成本预测依据不足(一)评估工作底稿显示,系统集成业务在手合同订单包括已签约维保项目,但底稿中未见各维保项目的明细及相关合同。(二)评估工作底稿显示,系统集成业务潜在订单中存在涉密项目,因而无法提供涉密项目接洽事项及具体方案,并根据历史年度经验预估了潜在订单转为在手订单的转化比例。经查,项目组对非涉密项目仅获取了部分项目介绍资料(如PPT等),未见商务接洽相关资料,未见分析潜在订单转为在手订单转化比例的确定依据,未见分析潜在订单合理性和可实现性。(三)经查,对于数据中心业务收入预测中,未见对建成年月、预计运营时间、已签订租赁合同、历史期出租率和历史租赁单价等进行介绍和分析。对部分地区数据中心2024年及以后年度出租率显著增长的原因,未见分析说明。(四)评估工作底稿显示,系统集成业务在手订单中个别金额占比较大合同约定的成本率,显著高于项目组预测的系统集成业务在详细预测期的成本率,未见分析和评估上述订单成本率较高情况对预测成本率的影响。上述问题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三、部分计算过程有误(一)对卓朗发展与中国电信开展的某IDC服务运营合作项目,部分收入预测计算过程中,未见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计算收入分成。(二)评估工作底稿《五年预测期折旧、摊销及资本性支出计算详表》中,个别项目“启用日期”项记录错误,导致某数据中心更新支出计算错误。上述问题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   四、部分资本性支出评估依据不足评估工作底稿显示,2023年预计资本性支出中包括部分数据中心新增设备支出。经查,未见对部分数据中心预计新增大额支出项目所涉及的投资计划、已签订合同、项目进度情况等资料进行收集,未见对上述支出资金来源可靠性以及项目在2023年度能够完成的可实现性作出必要分析。上述问题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部分收入预测未见分析或计算过程(一)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了系统集成类业务2023年收入预测总金额,并说明了该金额由在手订单和预计能签订订单构成,但未见对系统集成类业务2023年收入预测总金额的具体分析和计算过程。

证券之星消息,11月13日*ST卓朗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刘磊萍、张国强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一、部分收入预测未见分析或计算过程(一)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了系统集成类业务2023年收入预测总金额,并说明了该金额由在手订单和预计能签订订单构成,但未见对系统集成类业务2023年收入预测总金额的具体分析和计算过程。(二)评估工作底稿显示,系统集成业务中,个别在手合同项目协议有效期跨越了2023和2024两个年度;部分潜在项目预计签约日期接近年末。未见对系统集成业务在手订单和潜在订单合同的有效期、履约进度以及各订单收入归属年度等进行分析。(三)对天津园区数据中心预测租赁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未对差异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上述问题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二、部分收入成本预测依据不足(一)评估工作底稿显示,系统集成业务在手合同订单包括已签约维保项目,但底稿中未见各维保项目的明细及相关合同。(二)评估工作底稿显示,系统集成业务潜在订单中存在涉密项目,因而无法提供涉密项目接洽事项及具体方案,并根据历史年度经验预估了潜在订单转为在手订单的转化比例。经查,项目组对非涉密项目仅获取了部分项目介绍资料(如PPT等),未见商务接洽相关资料,未见分析潜在订单转为在手订单转化比例的确定依据,未见分析潜在订单合理性和可实现性。(三)经查,对于数据中心业务收入预测中,未见对建成年月、预计运营时间、已签订租赁合同、历史期出租率和历史租赁单价等进行介绍和分析。对部分地区数据中心2024年及以后年度出租率显著增长的原因,未见分析说明。(四)评估工作底稿显示,系统集成业务在手订单中个别金额占比较大合同约定的成本率,显著高于项目组预测的系统集成业务在详细预测期的成本率,未见分析和评估上述订单成本率较高情况对预测成本率的影响。上述问题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三、部分计算过程有误(一)对卓朗发展与中国电信开展的某IDC服务运营合作项目,部分收入预测计算过程中,未见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计算收入分成。(二)评估工作底稿《五年预测期折旧、摊销及资本性支出计算详表》中,个别项目“启用日期”项记录错误,导致某数据中心更新支出计算错误。上述问题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   四、部分资本性支出评估依据不足评估工作底稿显示,2023年预计资本性支出中包括部分数据中心新增设备支出。经查,未见对部分数据中心预计新增大额支出项目所涉及的投资计划、已签订合同、项目进度情况等资料进行收集,未见对上述支出资金来源可靠性以及项目在2023年度能够完成的可实现性作出必要分析。上述问题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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