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医药机构报送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部署要求,请各省份组织本地区医药机构开展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各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重点动员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
二、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由各省份导入2023年历史采购量数据,供医药机构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时参考,医药机构按报量规格填报采购需求量。各省份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进行填报。报量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要及时向新参加集采的医药机构发放账号,并做好集采政策解读和培训,包括集采报量和执行的政策要求、平台操作方法等,省级医保部门的管理用户账号、医疗机构账号沿用第九批国家集采的账号。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药机构如期做好需求量填报工作,促进本地区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药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确保报量真实、合理、准确。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报量工作的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报量。针对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如2022年和2023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应适当增加报量。针对使用量可能降低的品种,如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2025年,我办将适时会同各级医保部门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疗机构,进行公开问询,并组织专项现场飞检。
(三)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报量。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负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各级医保部门需将医疗机构报量与2023年历史采购量进行比对,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针对2022年和2023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要求报量力争达到历史采购量的100%。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内品种不设医疗机构报量下限,对抗微生物药物允许在历史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
(四)报量情况纳入结余留用的测算。各省份医保部门需在报量通知或培训中向医疗机构明确,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经考核后有一定比例将作为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结余留用资金的计算基数与报量直接相关: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情况下,报量多,结余留用资金就多;报量少,结余留用资金就越少,不报量的品种无结余留用奖励。
(五)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各省份医保部门需在报量通知或培训中向医疗机构明确,如果基本药物规格未中选或供应企业无基本药物规格,则基本药物规格的报量不折算至约定采购量,且该规格使用量不纳入考核,提示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
(六)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合并采购。报量品种清单已按医保合并剂型对相关剂型进行归类,提示医疗机构相关剂型的报量将合并计算,但临床使用场景不同、不能完全替代的规格除外(清单已标识)。落地实施时各级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价格管理和使用监测。
四、时间安排
(一)10月17日(周四)24:00前,各省导入管理用户账号和医疗机构账号,相关用户可通过账号进入系统进行报量操作测试。
(二)10月18日(周五)正式启动报量,各省导入2023年历史采购量数据供医疗机构参考。医疗机构须按要求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并于10月28日(周一)24:00前提交数据。
(三)11月1日(周五)17:00前,请各省完成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审核工作,汇总导出并打印,加盖省医保局公章,将电子档和扫描件由系统报送至联合采购办公室。药品目录及格式见附件1。
特此通知。
省(区、市、兵团)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填报表
关于组织医药机构报送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部署要求,请各省份组织本地区医药机构开展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各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重点动员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
二、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由各省份导入2023年历史采购量数据,供医药机构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时参考,医药机构按报量规格填报采购需求量。各省份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进行填报。报量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要及时向新参加集采的医药机构发放账号,并做好集采政策解读和培训,包括集采报量和执行的政策要求、平台操作方法等,省级医保部门的管理用户账号、医疗机构账号沿用第九批国家集采的账号。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药机构如期做好需求量填报工作,促进本地区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药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确保报量真实、合理、准确。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报量工作的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报量。针对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如2022年和2023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应适当增加报量。针对使用量可能降低的品种,如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2025年,我办将适时会同各级医保部门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疗机构,进行公开问询,并组织专项现场飞检。
(三)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报量。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负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各级医保部门需将医疗机构报量与2023年历史采购量进行比对,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针对2022年和2023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要求报量力争达到历史采购量的100%。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内品种不设医疗机构报量下限,对抗微生物药物允许在历史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
(四)报量情况纳入结余留用的测算。各省份医保部门需在报量通知或培训中向医疗机构明确,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经考核后有一定比例将作为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结余留用资金的计算基数与报量直接相关: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情况下,报量多,结余留用资金就多;报量少,结余留用资金就越少,不报量的品种无结余留用奖励。
(五)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各省份医保部门需在报量通知或培训中向医疗机构明确,如果基本药物规格未中选或供应企业无基本药物规格,则基本药物规格的报量不折算至约定采购量,且该规格使用量不纳入考核,提示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
(六)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合并采购。报量品种清单已按医保合并剂型对相关剂型进行归类,提示医疗机构相关剂型的报量将合并计算,但临床使用场景不同、不能完全替代的规格除外(清单已标识)。落地实施时各级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价格管理和使用监测。
四、时间安排
(一)10月17日(周四)24:00前,各省导入管理用户账号和医疗机构账号,相关用户可通过账号进入系统进行报量操作测试。
(二)10月18日(周五)正式启动报量,各省导入2023年历史采购量数据供医疗机构参考。医疗机构须按要求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并于10月28日(周一)24:00前提交数据。
(三)11月1日(周五)17:00前,请各省完成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审核工作,汇总导出并打印,加盖省医保局公章,将电子档和扫描件由系统报送至联合采购办公室。药品目录及格式见附件1。
特此通知。
省(区、市、兵团)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填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