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证监会重磅!全文来了

中国基金报

1个月前

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6月7日,据中国证监会官网消息,证监会研究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裁量基本规则》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有效规范,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以及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等内容,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新规对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统一执法尺度
明确“一事不二罚款”等基本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裁量基本规则》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根据《裁量基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是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是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是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是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是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是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七是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等。
同时,针对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等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三是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
维护公平正义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
早在2021年,“两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2021 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2年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也都就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相关要求。
特别是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2022年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形势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标准统一、梯次合理、公开透明,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正式研究起草了《裁量基本规则》。  
附全文

金融圈突发!俞龙,被开除党籍!

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6月7日,据中国证监会官网消息,证监会研究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裁量基本规则》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有效规范,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以及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等内容,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新规对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统一执法尺度
明确“一事不二罚款”等基本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裁量基本规则》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根据《裁量基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是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是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是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是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是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是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七是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等。
同时,针对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主观过错较大,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等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三是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
维护公平正义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
早在2021年,“两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2021 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2年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也都就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相关要求。
特别是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2022年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形势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标准统一、梯次合理、公开透明,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正式研究起草了《裁量基本规则》。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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