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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工作,有力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依法查处一批假劣农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农财君整理了近日来多个地区相关部门公布的农资打假相关案例,涉多起农药化肥相关案件。具体如下:
2024年1月17日,相关执法人员对谢某种植的白菜进行监督抽样检测。1月19日,经江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W-2401-002),显示谢某种植的白菜含有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氟虫腈,氟虫腈含量0.18mg/kg,标准要求值≤0.02,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月23日,开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谢某送达《关于监督销毁施用禁用农药的蔬菜的通知》《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W-2401-002),谢某现场签收文书,并在本机关和三埠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销毁所有涉案白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使用禁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谢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示范警示点:本案当事人谢某种植的白菜含有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氟虫腈。通过本案例,应当更加注重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展禁限用农药宣传活动,进一步规范农药使用,增强农民安全使用农药意识,净化农产品生产环境,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提升科学使用农药水平。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按照要求销毁涉案白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体现了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024年6月4日,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杭州)的检验报告(№:C202405490001),反映江门市新会区周某种植的豇豆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5月25日采摘17公斤豇豆到江门市新会区群菖农贸批发市场销售,价格为10元/公斤,销售收入17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会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示范警示点:当事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相对薄弱,致使上市的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规范农药等使用行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流入餐桌,有效从源头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4月25日,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甘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检测,样品克百威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台山市四九镇租赁土地18亩,从事蔬菜种植、销售。2023年12月开始种植豇豆,于2024年1月购买“克百威”农药产品按每亩使用“克百威”25毫升兑水在种植的豇豆上使用。
在抽样当日已由四九镇政府负责监督当事人不能出售被抽检产品,至案发时上述豇豆产品未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示范警示点:农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本案是一起种植环节中涉及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典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能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更清晰地认识合理合法进行种植经营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此案例,警示广大种植者要加强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做到防患于未然。
山东
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请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忽悠团”销售的产品标注生产公司为青岛xxx化肥有限公司,此产品实际上是菏泽市xxx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在菏泽xxx化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两种肥料产品(商品名称为:脲酶多肽氮、功能性肥料)。以上两个产品是应当登记未登记肥料产品,属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总计生产104吨,货值9.9万元,已销售59.4吨,销售金额55900元。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9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化肥“忽悠团”农资仓库内存放当事人销售的菏泽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肥料(均标注青岛某化肥有限公司),其中“山田®粒粒宝,氨基酸聚控肥”标注含有机质≥6%,且没有肥料登记证。
其经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56元、罚款1605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泗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反映孔某某在圣水峪镇王家沟村销售肥料的举报线索,随即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其销售的产品标识为丰鑫宇碳基双钾型复合微生物菌剂其有效活菌数含量与登记不符,认定该产品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案件线索函,聊城市高新区某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涉嫌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查,聊城市高新区某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在某网络平台店铺经营的“驱鸟先锋”产品,外包装没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标注适用范围:各种作物种子的拌种或浸种,幼苗期或成熟期果实的鸟害防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驱鸟先锋”产品属于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41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荣成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经销处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由青岛某公司生产的螯合金铵,未标注肥料登记证,该公司不能提供该肥料的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荣成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56元、罚款1747元的行政处罚。
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组抽取了惠民县某农资店经营的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样品。经检测,所抽查样品虫螨腈含量不符合标识标明含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予以立案,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制作笔录,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承认经营的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滨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 2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销售的富力丹®生物有机肥销售标签中推荐适用作物内容与其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280)号)上登记的“适用于小油菜”范围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6日从河北某公司采购规格为40kg/袋的富力丹®生物有机肥25袋,至2023年2月11日全部销售,销售收入共计448.75元。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3年5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8.75元;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铜川
2024年4月17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耀州区某农资经销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货架下边发现限制使用农药华农牌福·克〈有效成分含量:福美双、克百威10%、10%)共38袋。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购进涉案农药50袋,1.8元/袋,货款90元,货值金额150元。
案发时已销售12袋,违法所得36元,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5月17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并处6000元罚款;4.负责人任**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限制使用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1日,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的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包装上的标签与登记批准的标签不符。经立案查明,该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共购进含腐殖酸水溶肥料20袋,销售18袋,单价130元/袋,共计违法所得2340元,涉案肥料共计0.2吨。
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考《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擅自修改包装上标签内容肥料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3日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处23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30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转来耀州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售卖假蚊香的群众举报,随即执法人员到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店内查出东灵牌“一闻死蚊蝇香”12盒,当事人销售的蚊香未取得农药登记,涉嫌经营假农药。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蚊香产品共购进30盒,卖出18盒,其中店内线下卖出14盒,销售价格每盒4元,网上销售2盒,销售价格每盒5.5元,违法所得67元,当事人自用了2盒,案发时店内还剩12盒未售出,30盒涉案蚊香货值计123元。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3月22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7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2盒;3.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云南祥云
大理州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复合肥料总氮、总养分检测结果值低于技术指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销售剩余的同批次复合肥料进行查封、抽样,并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单项判定合格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查封的复合肥料解除查封。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和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868.8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836元,罚没款共计8704.8元。
2024年4月2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名为“祥云县某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当事人在宾川县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登记为宾川县乔甸镇,发证机关为宾川县农业农村局,无分支机构。至案发时,当事人在祥云县未提出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7031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没款共计70710元。
2024年4月2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祥云县某农友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经营商标名为“沃颗丹”的2%噻虫嗪农药标签上标注为颗粒剂,实际为片剂。还发现商标名为“一棵一片”的2%噻虫嗪农药标签上标注为颗粒剂,实际为片剂。经省植保植检站判定,“一棵一片”2%噻虫嗪颗粒剂按照假农药处理,“沃颗丹”2%噻虫嗪颗粒剂认定为劣质农药。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及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13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1685元,罚没款共计24685元。
2024年4月26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祥云县某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经营商标名为“凯撒金盾”的2%噻虫嗪农药标签上标注为颗粒剂,实际为片剂。还发现经营的克百·敌百虫农药属于限制使用农药,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7日,属于过期农药。
2024年4月2日,检测机构对王某某菜摊开展例行监测,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花椰菜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机构再次对王某某生产销售的结球甘蓝进行监督抽查取样,检验毒死蜱检测值超过限量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查明:王某某承认在种植的蔬菜上使用了限制性使用农药毒死蜱。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没款共计1120元。
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组抽取了惠民县某农资店经营的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样品。经检测,所抽查样品虫螨腈含量不符合标识标明含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予以立案,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制作笔录,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承认经营的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滨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 2000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延安
2024年5月6日,延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政务服务热线转办的投诉宝塔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售卖老鼠药线索。5月7日,执法人员到该合作社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其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在有效期内,未发现销售属于限制使用农药的老鼠药。随后,投诉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在该店购买溴敌隆老鼠药的录音和视频。
5月9日、1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贺某和经营人员张某进行了两次询问,张某在询问过程中承认其确有销售溴敌隆老鼠药的行为,并主动提供了剩余的55支“猫圣”牌溴敌隆农药。溴敌隆属于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5月11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一种,购进了2盒,100支/盒,6克/支,共200支,进价0.55元/支,销售价2元/支,自用了130支,不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送亲戚3支,货值金额6元,不计算违法所得;销售12支,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24元;未销售55支,货值金额为110元。货值总金额140元,违法所得24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农药部分第十项之规定,延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溴敌隆55支;3.罚款6000元;4.法定代表人贺某10年内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2024年4月25日,延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延安市宝塔区某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制造商为北京金太龙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代理为北京瑞丰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号是“农肥(2008)准字1187号”,通用名是“超浓缩全营养多功能液体喷施复合肥”,商品名是“瑞丰隆”。
执法人员通过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官网查询该登记证号,显示产品通用名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商品名为“金太龙”,与肥料标签标注的不一致。4月30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销售的肥料是2024年4月6日从山西鑫杰丰农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5桶,10袋/桶,1000g/袋,进价100元/袋,售价120元/袋,已销售8袋。
货值金额为5400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肥料部分第六项之规定,延安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2880元。
来源丨综合整理自各地执法部门官方通告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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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工作,有力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依法查处一批假劣农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农财君整理了近日来多个地区相关部门公布的农资打假相关案例,涉多起农药化肥相关案件。具体如下:
2024年1月17日,相关执法人员对谢某种植的白菜进行监督抽样检测。1月19日,经江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W-2401-002),显示谢某种植的白菜含有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氟虫腈,氟虫腈含量0.18mg/kg,标准要求值≤0.02,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月23日,开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谢某送达《关于监督销毁施用禁用农药的蔬菜的通知》《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W-2401-002),谢某现场签收文书,并在本机关和三埠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销毁所有涉案白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使用禁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谢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示范警示点:本案当事人谢某种植的白菜含有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氟虫腈。通过本案例,应当更加注重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展禁限用农药宣传活动,进一步规范农药使用,增强农民安全使用农药意识,净化农产品生产环境,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提升科学使用农药水平。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按照要求销毁涉案白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体现了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024年6月4日,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杭州)的检验报告(№:C202405490001),反映江门市新会区周某种植的豇豆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5月25日采摘17公斤豇豆到江门市新会区群菖农贸批发市场销售,价格为10元/公斤,销售收入17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会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示范警示点:当事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相对薄弱,致使上市的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规范农药等使用行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流入餐桌,有效从源头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4月25日,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甘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检测,样品克百威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台山市四九镇租赁土地18亩,从事蔬菜种植、销售。2023年12月开始种植豇豆,于2024年1月购买“克百威”农药产品按每亩使用“克百威”25毫升兑水在种植的豇豆上使用。
在抽样当日已由四九镇政府负责监督当事人不能出售被抽检产品,至案发时上述豇豆产品未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示范警示点:农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本案是一起种植环节中涉及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典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能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更清晰地认识合理合法进行种植经营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此案例,警示广大种植者要加强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做到防患于未然。
山东
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请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忽悠团”销售的产品标注生产公司为青岛xxx化肥有限公司,此产品实际上是菏泽市xxx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在菏泽xxx化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两种肥料产品(商品名称为:脲酶多肽氮、功能性肥料)。以上两个产品是应当登记未登记肥料产品,属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总计生产104吨,货值9.9万元,已销售59.4吨,销售金额55900元。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9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协助核查群众反映化肥“忽悠团”线索的函》,立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化肥“忽悠团”农资仓库内存放当事人销售的菏泽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肥料(均标注青岛某化肥有限公司),其中“山田®粒粒宝,氨基酸聚控肥”标注含有机质≥6%,且没有肥料登记证。
其经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56元、罚款1605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泗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反映孔某某在圣水峪镇王家沟村销售肥料的举报线索,随即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其销售的产品标识为丰鑫宇碳基双钾型复合微生物菌剂其有效活菌数含量与登记不符,认定该产品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泗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案件线索函,聊城市高新区某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涉嫌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查,聊城市高新区某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在某网络平台店铺经营的“驱鸟先锋”产品,外包装没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标注适用范围:各种作物种子的拌种或浸种,幼苗期或成熟期果实的鸟害防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驱鸟先锋”产品属于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41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荣成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经销处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由青岛某公司生产的螯合金铵,未标注肥料登记证,该公司不能提供该肥料的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荣成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56元、罚款1747元的行政处罚。
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组抽取了惠民县某农资店经营的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样品。经检测,所抽查样品虫螨腈含量不符合标识标明含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予以立案,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制作笔录,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承认经营的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滨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 2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销售的富力丹®生物有机肥销售标签中推荐适用作物内容与其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280)号)上登记的“适用于小油菜”范围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6日从河北某公司采购规格为40kg/袋的富力丹®生物有机肥25袋,至2023年2月11日全部销售,销售收入共计448.75元。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3年5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8.75元;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铜川
2024年4月17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耀州区某农资经销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货架下边发现限制使用农药华农牌福·克〈有效成分含量:福美双、克百威10%、10%)共38袋。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购进涉案农药50袋,1.8元/袋,货款90元,货值金额150元。
案发时已销售12袋,违法所得36元,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5月17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并处6000元罚款;4.负责人任**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限制使用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1日,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的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包装上的标签与登记批准的标签不符。经立案查明,该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共购进含腐殖酸水溶肥料20袋,销售18袋,单价130元/袋,共计违法所得2340元,涉案肥料共计0.2吨。
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考《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擅自修改包装上标签内容肥料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3日铜川市印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处23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30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转来耀州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售卖假蚊香的群众举报,随即执法人员到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店内查出东灵牌“一闻死蚊蝇香”12盒,当事人销售的蚊香未取得农药登记,涉嫌经营假农药。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蚊香产品共购进30盒,卖出18盒,其中店内线下卖出14盒,销售价格每盒4元,网上销售2盒,销售价格每盒5.5元,违法所得67元,当事人自用了2盒,案发时店内还剩12盒未售出,30盒涉案蚊香货值计123元。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3月22日,铜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7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2盒;3.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云南祥云
大理州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复合肥料总氮、总养分检测结果值低于技术指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销售剩余的同批次复合肥料进行查封、抽样,并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单项判定合格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查封的复合肥料解除查封。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和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868.8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836元,罚没款共计8704.8元。
2024年4月2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名为“祥云县某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当事人在宾川县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登记为宾川县乔甸镇,发证机关为宾川县农业农村局,无分支机构。至案发时,当事人在祥云县未提出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7031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没款共计70710元。
2024年4月2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祥云县某农友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经营商标名为“沃颗丹”的2%噻虫嗪农药标签上标注为颗粒剂,实际为片剂。还发现商标名为“一棵一片”的2%噻虫嗪农药标签上标注为颗粒剂,实际为片剂。经省植保植检站判定,“一棵一片”2%噻虫嗪颗粒剂按照假农药处理,“沃颗丹”2%噻虫嗪颗粒剂认定为劣质农药。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及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13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1685元,罚没款共计24685元。
2024年4月26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祥云县某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经营商标名为“凯撒金盾”的2%噻虫嗪农药标签上标注为颗粒剂,实际为片剂。还发现经营的克百·敌百虫农药属于限制使用农药,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7日,属于过期农药。
2024年4月2日,检测机构对王某某菜摊开展例行监测,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花椰菜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机构再次对王某某生产销售的结球甘蓝进行监督抽查取样,检验毒死蜱检测值超过限量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查明:王某某承认在种植的蔬菜上使用了限制性使用农药毒死蜱。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没款共计1120元。
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组抽取了惠民县某农资店经营的12%甲维·虫螨腈悬浮剂农药样品。经检测,所抽查样品虫螨腈含量不符合标识标明含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予以立案,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支队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制作笔录,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承认经营的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滨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 2000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延安
2024年5月6日,延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政务服务热线转办的投诉宝塔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售卖老鼠药线索。5月7日,执法人员到该合作社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其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在有效期内,未发现销售属于限制使用农药的老鼠药。随后,投诉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在该店购买溴敌隆老鼠药的录音和视频。
5月9日、1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贺某和经营人员张某进行了两次询问,张某在询问过程中承认其确有销售溴敌隆老鼠药的行为,并主动提供了剩余的55支“猫圣”牌溴敌隆农药。溴敌隆属于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5月11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一种,购进了2盒,100支/盒,6克/支,共200支,进价0.55元/支,销售价2元/支,自用了130支,不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送亲戚3支,货值金额6元,不计算违法所得;销售12支,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24元;未销售55支,货值金额为110元。货值总金额140元,违法所得24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农药部分第十项之规定,延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溴敌隆55支;3.罚款6000元;4.法定代表人贺某10年内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2024年4月25日,延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延安市宝塔区某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制造商为北京金太龙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代理为北京瑞丰隆科技有限公司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号是“农肥(2008)准字1187号”,通用名是“超浓缩全营养多功能液体喷施复合肥”,商品名是“瑞丰隆”。
执法人员通过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官网查询该登记证号,显示产品通用名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商品名为“金太龙”,与肥料标签标注的不一致。4月30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销售的肥料是2024年4月6日从山西鑫杰丰农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5桶,10袋/桶,1000g/袋,进价100元/袋,售价120元/袋,已销售8袋。
货值金额为5400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肥料部分第六项之规定,延安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2880元。
来源丨综合整理自各地执法部门官方通告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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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丨农财网农化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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