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遭中安科起诉索赔15亿并退还千万财顾费,涉重组造假旧案

蓝鲸财经

2周前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律师在接受蓝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索赔主要原因系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职责,导致中安科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问题,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并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10月14日讯(记者 胡劼)近日,中安科(600654.SH)披露公告称,招商证券(600999.SH)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亿元。

根据公告,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中安科与招商证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中安科方面称,因招商证券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对于中安科向招商证券提起诉讼一事的具体情况,记者向招商证券品牌部相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截至发稿,对方暂未回应。

记者关注到,早在2022年,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责令招商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财务造假典型案例中,也包括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赔偿案件时认定,招商证券应在25%的范围内对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来看,招商证券已受到到证监会“没一罚一”的处罚,并对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

从公告信息来看,中安科对招商证券索赔,主要涉及两方面诉求。一是赔偿损失。中安科要求招商证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亿元人民币,这些损失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二是退还财务顾问费。中安科要求招商证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损失。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律师在接受蓝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索赔主要原因系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职责,导致中安科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问题,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并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此外,招商证券未能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损害了中安科的利益。

从流程上来看,张琦认为,赔付将面临责任认定、损失评估、法律程序耗时、资金流动性等诸多难点。“法院需要确定招商证券在重组过程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其行为与中安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损失评估方面,确定中安科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可能涉及复杂的财务分析和审计工作,加之法律诉讼一般耗时较长,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导致赔付过程拖延。另外,招商证券是否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支付如此巨额的赔偿金也是一大难点。”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东林对记者表示,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的充足性和责任的划分。“中安科需要举证指出招商证券具体违反了双方合同的哪些约定,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的依据是什么。在责任的划分上,损失究竟是完全由招商证券来承担,还是部分承担或不承担,这也取决双方在法庭当中证据的充实性,和法院的具体裁定。”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律师在接受蓝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索赔主要原因系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职责,导致中安科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问题,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并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10月14日讯(记者 胡劼)近日,中安科(600654.SH)披露公告称,招商证券(600999.SH)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亿元。

根据公告,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中安科与招商证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中安科方面称,因招商证券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对于中安科向招商证券提起诉讼一事的具体情况,记者向招商证券品牌部相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截至发稿,对方暂未回应。

记者关注到,早在2022年,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报告,责令招商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财务造假典型案例中,也包括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赔偿案件时认定,招商证券应在25%的范围内对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来看,招商证券已受到到证监会“没一罚一”的处罚,并对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

从公告信息来看,中安科对招商证券索赔,主要涉及两方面诉求。一是赔偿损失。中安科要求招商证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亿元人民币,这些损失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二是退还财务顾问费。中安科要求招商证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损失。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律师在接受蓝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索赔主要原因系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职责,导致中安科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问题,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并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此外,招商证券未能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损害了中安科的利益。

从流程上来看,张琦认为,赔付将面临责任认定、损失评估、法律程序耗时、资金流动性等诸多难点。“法院需要确定招商证券在重组过程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其行为与中安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损失评估方面,确定中安科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可能涉及复杂的财务分析和审计工作,加之法律诉讼一般耗时较长,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导致赔付过程拖延。另外,招商证券是否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支付如此巨额的赔偿金也是一大难点。”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东林对记者表示,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的充足性和责任的划分。“中安科需要举证指出招商证券具体违反了双方合同的哪些约定,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的依据是什么。在责任的划分上,损失究竟是完全由招商证券来承担,还是部分承担或不承担,这也取决双方在法庭当中证据的充实性,和法院的具体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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