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拟批准建设名单公示

原文:

2个月前

经组织申报、形式审查、集中评审、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等程序,拟批准建设重点实验室40个、技术创新中心20个,现予以公示。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和财务司组织完成了2023年度总局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经组织申报、形式审查、集中评审、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等程序,拟批准建设重点实验室40个、技术创新中心20个,现予以公示。
如对结果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和财务司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A605室(请注明:异议材料),电话:010-82261979,传真:010-82261971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附件:  拟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名单.pdf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6日
经组织申报、形式审查、集中评审、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等程序,拟批准建设重点实验室40个、技术创新中心20个,现予以公示。
依据《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和财务司组织完成了2023年度总局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经组织申报、形式审查、集中评审、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等程序,拟批准建设重点实验室40个、技术创新中心20个,现予以公示。
如对结果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和财务司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A605室(请注明:异议材料),电话:010-82261979,传真:010-82261971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附件:  拟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名单.pdf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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