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被动投资大时代来临,越来越多“巨无霸”ETF诞生。大象起舞的背后,过往不太常见的ETF“举牌”问题开始受到市场关注。近期,中芯国际发布易方达科创50ETF持有公司境内总股本超5%的提示性公告,之后又因该ETF减持再次对外发布提示性公告。而在更早之前,中芯国际也曾多次发布华夏科创50ETF持有中芯国际境内总股本超5%的公告。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上述科创50ETF只是触及持有境内总股本超5%的披露要求,未来若ETF规模进一步增长,一旦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超5%,将有可能触及证券法规定的举牌条件,或对ETF的投资运作、跟踪误差等方面产生短暂影响。业内人士建议,作为被动投资产品,ETF未来若出现举牌行为,希望能够在短线交易、信息披露等法规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豁免。近日,中芯国际公告,易方达科创50ETF增持公司股份961.62万股。本次变动后,该ETF持有中芯国际境内股票1.09亿股,占公司境内总股本的比例为5.4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6%。随后,中芯国际再次发布公告称,易方达科创50ETF减持124.65万股,持有公司境内总股本的比例回落至4.99%。而在更早之前,中芯国际也曾多次发布华夏科创50ETF持有公司境内总股本超5%的公告。据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分析,根据中国证监会《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内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达到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科创50ETF持有中芯国际只是达到境内总股本的5%,根据相关法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目前科创50ETF持有中芯国际的总股本尚未达到5%,还未触发举牌”,上述基金公司人士分析。 在晨星(中国)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代景霞看来,随着被动投资的普及和ETF规模的扩大,类似信息披露的现象可能会增加。因为ETF是被动跟踪指数,当指数成份股中的某些股票权重较大时,ETF为了紧密跟踪指数,不得不持有较大比例的这些股票,甚至可能会触及举牌线。事实上,ETF一旦举牌上市公司,对后继的买卖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也会对ETF后续运作产生影响。据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野介绍,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若按照《证券法》要求在举牌后限制卖出,需要警惕若市场环境变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基金份额,基金可能需要卖出持有的股票。而大量股份的集中抛售可能对股价造成较大冲击,如果不能及时卖出所举牌的标的,该ETF或将偏离指数,可能基金本身的净值也会受到影响”。据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同样,盈米基金研究院量化研究员王誉蓉也表示,举牌会对ETF的投资运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达到举牌条件通常会要求信息披露,包括举牌的目的、资金来源等,增加ETF管理人信息披露工作量。同时会增加市场对该ETF和成份股的关注度,放大股价波动。短期来看可能会增加跟踪误差,涉及举牌意味着ETF规模过大,可能会增加交易冲击成本,或者大量现金累积带来跟踪误差的加大。长期来看举牌对跟踪误差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孙桂平则表示,举牌行为对ETF跟踪误差一般不会产生影响,但对后续ETF投资运作会产生短暂影响,例如一定期限内不能再买卖目标上市公司的股票。ETF管理人为了避免频繁披露持股变动,可能会对ETF申购节奏进行适度控制。
ETF规模增长
目前ETF总规模已突破3.5万亿元,节节攀升的规模或导致未来可能出现ETF举牌上市公司的情况。邹野就直言,显而易见,随着单只ETF的规模越来越大,对ETF成份股的持股比例也会相应地越来越大,举牌发生的概率也会变大。对此,代景霞也表示,随着被动投资的普及和ETF的规模的扩大,举牌问题可能会出现。因为ETF是被动跟踪指数,当指数成份股中的某些股票权重较大时,ETF为了紧密跟踪指数,不得不持有较大比例的这些股票,从而可能会触及举牌线。王誉蓉也认为,此前公募举牌上市公司是较为罕见的。但未来随着被动投资深入人心,ETF举牌问题可能会出现。对于ETF举牌这一未来可能出现的现象,业内也在探讨举牌后的交易限制、减持规定等细则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针对ETF的举牌情况,此前监管也曾提出,研究对坚持长期投资且不谋求控制权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优化或豁免相关规定。这符合《证券法》立法本义,也有利于避免对其正常投资运作造成扰动,增强其投资便利性”。据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上述人士进一步表示,ETF一旦举牌上市公司,会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复杂性。而ETF又属于高效交易的品种,为此也对基金管理人和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监管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在举牌后的交易限制、减持规定等方面,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邹野更是站在举牌规定的立法背景的角度分析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公开的《证券法》释义中的解释来看,“本条主要是对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披露义务作出规定”。公募基金事实上没有要约收购功能,所以证监会才豁免同一公募基金公司旗下的多只公募基金合并持股达到5%的情况下的举牌义务。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ETF采用的是追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投资的是一揽子股票(标的指数成份股),而非某只特定的股票,因而也不会有谋求控制上市公司的投资目的。所以,建议监管机构针对单只ETF也适当豁免举牌、短线交易等。此外,在指数编制时充分考虑分散成份股、ETF接近举牌比例时控制大额申购等,也成为不少人士的建议。代景霞就表示,在指数编制时可以充分考虑分散成份股,降低单一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从而降低ETF的举牌风险。另外,还可以考虑对ETF等被动投资工具在举牌方面的规定进行优化,降低其合规成本。此外,还有人士建议,未来ETF作为机构投资者可更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服务实体经济。孙桂平就表示,ETF作为采用被动投资策略的实施者,即使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一般也不会实际参与公司治理。建议未来ETF管理人更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例如提高参与股东大会次数,对议案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等,对上市公司治理起到一定正面影响,更好发挥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