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金农网金农号自媒体中心

2周前

2024年4月8日上午,枣庄市市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市中区某宠物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门店二楼冰箱内查获妙三多三联活疫苗、犬细小抑制蛋白、猫瘟热抑制蛋白等8种动物疫苗,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且承认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畜牧兽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严厉打击各类畜牧兽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作用,营造畜牧兽医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我局从各地报送的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案例中选取了9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供各地学习借鉴。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8月28日

2024年第二季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济南某饲料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3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发现某饲料经营部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劝诫停止违法行为。4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无证经营兽药,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待售兽药678盒(瓶、袋)。经查,当事人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总计7649元,违法所得1712.4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7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49种678盒(瓶、袋);2.没收违法所得1712.4元;3.并处货值金额7649元的2.1倍罚款,即罚款16062.9元。

本案系无证经营兽药的典型案例,事实清楚、裁量恰当。案件查处前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劝诫,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包容审慎;案件查办中当事人充分认识错误、认可处罚决定,避免了矛盾;处罚执行时充分考量实际情况,准予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既达到了惩戒与教育的目的,又彰显了农业执法工作的“力度与温度”。

二、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曲某的动物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2024年4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在巡查时发现一动物运输工具车厢内可见明显未清洗的粪污,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运载生猪至青岛某肉类加工厂,其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就离开了青岛某肉类加工厂,至2024年4月9日也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牧政发〔2023〕5号)第5条之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畜禽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而被处罚的案例。这一案例明确地向社会各界传达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重要性。法律中明确规定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是基于动物疫病防控的现实需要。当运载工具未得到及时清洗消毒时,可能残留的病原体就有机会传播、滋生,从而增加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这起案例提醒着每一位涉及动物运输的相关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认真履行清洗消毒的义务,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三、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枣庄市市中区某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4年4月8日上午,枣庄市市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市中区某宠物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门店二楼冰箱内查获妙三多三联活疫苗、犬细小抑制蛋白、猫瘟热抑制蛋白等8种动物疫苗,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且承认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枣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畜牧兽医部分第一百三十七条违法程度轻微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1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宠物饲养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治理宠物医疗乱象、规范宠物医疗行业发展显得愈发迫切。对于仍处在快速发展的宠物医疗业而言,监管不能缺位;与此同时,规范宠物医疗、更好地呵护宠物健康,折射出的不仅是行业的发展进步,也是可贵的人文关怀。

四、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潘某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2024年5月8日,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嘉祥县邮管局案件移送函,在嘉祥县黄垓镇查处顺丰快递从事收寄活体动物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动物时,发现车牌号鲁HXXXX装载运输被查扣的动物。经查2024年5月6日潘某某在嘉祥县黄垓镇驾驶未经备案车辆鲁HXXXX,装载26个共计37只活体鸡苗的筐具,运输时在黄垓镇被查处,通过查证此车辆未经登记备案。潘某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嘉祥县农业农村局对潘某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在查处违法经营动物行为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典型案例,为依法查处从事动物运输违法行为提供了经验和提示。动物经营活动中,动物运输是重要环节,动物运输防疫是预防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依法从事动物运输行为是预防传播动物疫病的重要举措,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查、集中整治、群众举报、案件移送等方式,深挖严查违法线索,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依法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行为。

五、金乡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金乡县某销售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2024年4月25日,金乡县农业农村局对金乡县某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购进10kg/袋包装的“统一”牌锦鲤饲料,拆包后用自封袋分装成1kg/袋的包装在抖音平台店铺进行销售。现场查获拆包分装未销售的锦鲤饲料1kg/袋×12袋,通过抖音平台销售了1kg/袋×9袋,单价37元/袋,销售金额333元。金乡县某销售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并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该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0条之规定,责令金乡县某销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鱼饲料1kg/袋x12袋;没收违法所得333元;罚款2200元,罚没款共计2533元。

最近几年,由于互联网销售的兴起,吸引众多的饲料商家在淘宝、拼多多和抖音等平台开设店铺经营犬、猫等宠物饲料和观赏鱼饲料。很多店铺把大包装饲料拆包后,用自封袋封装成小规格包装,再进行销售,虽然可以满足部分购买饲料量少的客户的要求,但是小规格包装外面无生产厂家信息,无产品批号,无生产日期,导致购买者无法对购买的饲料产品的品牌、保质期有效辨识,从而进行投诉。对饲料进行二次拆包、分装后再进行销售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违规行为,应依法对经销商进行行政处罚,规范饲料经营行为。

六、荣成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荣成市某养殖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2024年4月22日,荣成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荣成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线索移交,称荣成市某某养殖场的病死猪未向属地畜牧兽医部门申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并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经查,该养殖场的西侧化粪池内发现21头病死猪,当事人承认没有申报无害化处理,把病死猪扔到化粪池内。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23条之规定。荣成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典型案例。国家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来加强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切实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共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七、日照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兽药。2024年5月28日,日照市农业农村局对在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面有塑钢棚,棚内东面有混合生产设备1组,靠北墙处发现五黄粉(五黄抗毒液原料药)1桶,25千克,无标签。聚维酮碘20%(博士精典原料药)1桶,25千克,无标签,有发货票据1张。在该生产车间西墙处发现,五黄抗毒液,规格1000毫升,生产日期2024/05/26,156瓶。博士超能钙,规格1000毫升,390瓶。肠炎宁,规格200克,生产日期2024/05/07,20袋。博士精碘,规格10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1/08,67瓶。相关生产单据1宗。经查,该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在现场发现的“五黄抗毒液”、“博士超能钙”、“肠炎宁”、“博士精碘”等4种涉案产品属于兽药。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7条之规定。日照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五黄粉(五黄抗毒液原料药)1桶(无标签),25千克。聚维酮碘20%(博士精典原料药,无标签)1桶,25千克。没收涉案兽药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3.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969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392元。

本案系无证生产兽药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生产时,明知生产兽药需要许可,还购进原料药进行变造生产,具有违法故意性。生产此类产品的原料未进行质量把关,未索要生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不能保证,生产未经许可,存在严重生产质量风险。销售后在使用环节容易造成药物残留或超标,极易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故属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的恶意违法行为。

八、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菏泽开发区某宠物医院未按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案

2024年4月12日,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菏泽开发区某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医院工作人员正将动物毛发、输液管和医用棉签等诊疗废弃物丢弃到医院大门前公路边的公共垃圾桶。经查,菏泽开发区关爱宠物医院于2023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范围是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医院成立时制定了诊疗废弃物处置制度,签订了有关处置协议,申请许可时报送给了鲁西新区审批局,医院没有留存有关制度文本和协议,也没有营业以来诊疗废弃物的处置记录。医院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菏泽开发区某某宠物医院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典型案例。宠物诊疗机构在诊疗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病理组织、诊疗废水等诊疗废弃物,携带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他传染性、有毒有害物质,不正确地处理动物诊疗废弃物存在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等安全隐患,对动物防疫和城市环境卫生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借此案警示宠物诊疗机构提高行业自律,依法规范处置诊疗废弃物,共同努力促进宠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共同努力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九、海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于某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场所案

2024年6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海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海阳市郭城镇郭城村于某某的屠宰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4台电动升降机、1台切割机、1台脱毛机、2个磅秤、1个电子秤、6套架子、42个挂钩等屠宰设备。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8条之规定,海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场所的典型案例。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证。

2024年4月8日上午,枣庄市市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市中区某宠物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门店二楼冰箱内查获妙三多三联活疫苗、犬细小抑制蛋白、猫瘟热抑制蛋白等8种动物疫苗,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且承认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畜牧兽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严厉打击各类畜牧兽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作用,营造畜牧兽医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我局从各地报送的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案例中选取了9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供各地学习借鉴。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8月28日

2024年第二季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济南某饲料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3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发现某饲料经营部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劝诫停止违法行为。4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无证经营兽药,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待售兽药678盒(瓶、袋)。经查,当事人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总计7649元,违法所得1712.4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7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49种678盒(瓶、袋);2.没收违法所得1712.4元;3.并处货值金额7649元的2.1倍罚款,即罚款16062.9元。

本案系无证经营兽药的典型案例,事实清楚、裁量恰当。案件查处前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劝诫,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包容审慎;案件查办中当事人充分认识错误、认可处罚决定,避免了矛盾;处罚执行时充分考量实际情况,准予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既达到了惩戒与教育的目的,又彰显了农业执法工作的“力度与温度”。

二、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曲某的动物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案

2024年4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在巡查时发现一动物运输工具车厢内可见明显未清洗的粪污,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运载生猪至青岛某肉类加工厂,其动物的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就离开了青岛某肉类加工厂,至2024年4月9日也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牧政发〔2023〕5号)第5条之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畜禽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而被处罚的案例。这一案例明确地向社会各界传达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重要性。法律中明确规定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是基于动物疫病防控的现实需要。当运载工具未得到及时清洗消毒时,可能残留的病原体就有机会传播、滋生,从而增加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这起案例提醒着每一位涉及动物运输的相关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认真履行清洗消毒的义务,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三、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枣庄市市中区某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4年4月8日上午,枣庄市市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市中区某宠物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门店二楼冰箱内查获妙三多三联活疫苗、犬细小抑制蛋白、猫瘟热抑制蛋白等8种动物疫苗,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且承认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枣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畜牧兽医部分第一百三十七条违法程度轻微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1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宠物饲养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治理宠物医疗乱象、规范宠物医疗行业发展显得愈发迫切。对于仍处在快速发展的宠物医疗业而言,监管不能缺位;与此同时,规范宠物医疗、更好地呵护宠物健康,折射出的不仅是行业的发展进步,也是可贵的人文关怀。

四、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潘某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2024年5月8日,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嘉祥县邮管局案件移送函,在嘉祥县黄垓镇查处顺丰快递从事收寄活体动物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动物时,发现车牌号鲁HXXXX装载运输被查扣的动物。经查2024年5月6日潘某某在嘉祥县黄垓镇驾驶未经备案车辆鲁HXXXX,装载26个共计37只活体鸡苗的筐具,运输时在黄垓镇被查处,通过查证此车辆未经登记备案。潘某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嘉祥县农业农村局对潘某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在查处违法经营动物行为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典型案例,为依法查处从事动物运输违法行为提供了经验和提示。动物经营活动中,动物运输是重要环节,动物运输防疫是预防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依法从事动物运输行为是预防传播动物疫病的重要举措,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查、集中整治、群众举报、案件移送等方式,深挖严查违法线索,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依法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行为。

五、金乡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金乡县某销售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2024年4月25日,金乡县农业农村局对金乡县某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购进10kg/袋包装的“统一”牌锦鲤饲料,拆包后用自封袋分装成1kg/袋的包装在抖音平台店铺进行销售。现场查获拆包分装未销售的锦鲤饲料1kg/袋×12袋,通过抖音平台销售了1kg/袋×9袋,单价37元/袋,销售金额333元。金乡县某销售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并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该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0条之规定,责令金乡县某销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鱼饲料1kg/袋x12袋;没收违法所得333元;罚款2200元,罚没款共计2533元。

最近几年,由于互联网销售的兴起,吸引众多的饲料商家在淘宝、拼多多和抖音等平台开设店铺经营犬、猫等宠物饲料和观赏鱼饲料。很多店铺把大包装饲料拆包后,用自封袋封装成小规格包装,再进行销售,虽然可以满足部分购买饲料量少的客户的要求,但是小规格包装外面无生产厂家信息,无产品批号,无生产日期,导致购买者无法对购买的饲料产品的品牌、保质期有效辨识,从而进行投诉。对饲料进行二次拆包、分装后再进行销售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违规行为,应依法对经销商进行行政处罚,规范饲料经营行为。

六、荣成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荣成市某养殖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2024年4月22日,荣成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荣成市畜牧业发展中心线索移交,称荣成市某某养殖场的病死猪未向属地畜牧兽医部门申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并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经查,该养殖场的西侧化粪池内发现21头病死猪,当事人承认没有申报无害化处理,把病死猪扔到化粪池内。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23条之规定。荣成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典型案例。国家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来加强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切实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共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七、日照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兽药。2024年5月28日,日照市农业农村局对在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面有塑钢棚,棚内东面有混合生产设备1组,靠北墙处发现五黄粉(五黄抗毒液原料药)1桶,25千克,无标签。聚维酮碘20%(博士精典原料药)1桶,25千克,无标签,有发货票据1张。在该生产车间西墙处发现,五黄抗毒液,规格1000毫升,生产日期2024/05/26,156瓶。博士超能钙,规格1000毫升,390瓶。肠炎宁,规格200克,生产日期2024/05/07,20袋。博士精碘,规格10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1/08,67瓶。相关生产单据1宗。经查,该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在现场发现的“五黄抗毒液”、“博士超能钙”、“肠炎宁”、“博士精碘”等4种涉案产品属于兽药。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7条之规定。日照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五黄粉(五黄抗毒液原料药)1桶(无标签),25千克。聚维酮碘20%(博士精典原料药,无标签)1桶,25千克。没收涉案兽药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3.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969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392元。

本案系无证生产兽药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生产时,明知生产兽药需要许可,还购进原料药进行变造生产,具有违法故意性。生产此类产品的原料未进行质量把关,未索要生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不能保证,生产未经许可,存在严重生产质量风险。销售后在使用环节容易造成药物残留或超标,极易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故属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的恶意违法行为。

八、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菏泽开发区某宠物医院未按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案

2024年4月12日,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菏泽开发区某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医院工作人员正将动物毛发、输液管和医用棉签等诊疗废弃物丢弃到医院大门前公路边的公共垃圾桶。经查,菏泽开发区关爱宠物医院于2023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范围是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医院成立时制定了诊疗废弃物处置制度,签订了有关处置协议,申请许可时报送给了鲁西新区审批局,医院没有留存有关制度文本和协议,也没有营业以来诊疗废弃物的处置记录。医院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裁量权基准》。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菏泽开发区某某宠物医院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典型案例。宠物诊疗机构在诊疗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病理组织、诊疗废水等诊疗废弃物,携带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他传染性、有毒有害物质,不正确地处理动物诊疗废弃物存在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等安全隐患,对动物防疫和城市环境卫生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借此案警示宠物诊疗机构提高行业自律,依法规范处置诊疗废弃物,共同努力促进宠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共同努力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九、海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于某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场所案

2024年6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海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海阳市郭城镇郭城村于某某的屠宰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4台电动升降机、1台切割机、1台脱毛机、2个磅秤、1个电子秤、6套架子、42个挂钩等屠宰设备。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8条之规定,海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场所的典型案例。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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