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措施不宜“一刀切”

企业观察网

3周前

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一刀切”式地“限高”,影响着企业家的工作生活的同时,也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2月28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达8297955人。限制高消费是针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惩罚性措施,旨在督促其约束自身高消费行为自觉履行债务偿还。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一刀切”式地“限高”,影响着企业家的工作生活的同时,也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天圆金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左安一就面正临着这样的情况。2007年9月左安一被黑龙江省高法宣判无罪,并获得了相应的司法赔偿,2019年左安一再次被“限高”。近日,多位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就“左安一案件”被限制高消费的问题进行了法律研讨。

2003年11月,检方对左安一提起诉讼,指控左安一“利用已终止合作的项目骗取香坊证券借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民主与法制》社报道,2002年9月,失去人身自由的左安一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迫与哈尔滨香坊证券签署了天圆广场《股权转让协议书》,将预期利润超20亿的北京天圆广场股权“转让”给香坊证券以抵偿天圆金融欠香坊证券不到2亿元的借款,这一股权转让也间接造成了预期利润近30亿元的北京元泰国际公寓项目天折。研讨会上,当事人称因办案人将天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强行扣押,造成包括哈尔滨天圆金融公司在内的天圆集团所有公司无法经营,瘫痪破产,造成天圆集团40多亿元资产损失。2007年9月左安一被黑龙江省高法宣判无罪,并获得了相应的司法赔偿。同年10月,在左安一被判无罪的一个月后,香坊证券在哈尔滨起诉天圆金融公司偿还近2亿元借款。2009年6月,法院作出天圆金融公司偿还香坊证券公司近2亿元债务的判决。左安一称他已经倾家荡产,拿不出近200万元的上诉费,以致丧失了上诉权利,导致这一民事判决转化为生效判决的执行案件。他认为冤案造成天圆集团40多亿元财产损失,使天圆金融公司丧失了偿还借款能力。天圆金融公司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第(四)项是“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律师和法学专家研讨认为,据此规定,天圆金融公司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左安一作为天圆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身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不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高以后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我就算有心还钱,可我现在骑着自行车、坐绿皮火车、坐长途汽车去挣钱,追债的人坐的是飞机高铁,我这速度太慢,永远挣不出这个钱呢。”几年前的一档脱口秀上,知名企业家冯仑曾如此评价自己遭遇“限高”一事。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建议优化限高消费措施。张巧良表示目前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已有800万之多,因企业深陷债务泥潭而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越来越多,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及营商环境的营造。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同时,优化金融、舆论、司法三大环境,为民营企业家创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其中,特别是司法环境,应成为企业家最坚实的后盾,应致力于构建让企业家敢于创新、勇于担当的社会氛围,让民营经济在法治阳光下茁壮成长,共同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王星)

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一刀切”式地“限高”,影响着企业家的工作生活的同时,也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2月28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达8297955人。限制高消费是针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惩罚性措施,旨在督促其约束自身高消费行为自觉履行债务偿还。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一刀切”式地“限高”,影响着企业家的工作生活的同时,也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天圆金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左安一就面正临着这样的情况。2007年9月左安一被黑龙江省高法宣判无罪,并获得了相应的司法赔偿,2019年左安一再次被“限高”。近日,多位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就“左安一案件”被限制高消费的问题进行了法律研讨。

2003年11月,检方对左安一提起诉讼,指控左安一“利用已终止合作的项目骗取香坊证券借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民主与法制》社报道,2002年9月,失去人身自由的左安一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迫与哈尔滨香坊证券签署了天圆广场《股权转让协议书》,将预期利润超20亿的北京天圆广场股权“转让”给香坊证券以抵偿天圆金融欠香坊证券不到2亿元的借款,这一股权转让也间接造成了预期利润近30亿元的北京元泰国际公寓项目天折。研讨会上,当事人称因办案人将天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强行扣押,造成包括哈尔滨天圆金融公司在内的天圆集团所有公司无法经营,瘫痪破产,造成天圆集团40多亿元资产损失。2007年9月左安一被黑龙江省高法宣判无罪,并获得了相应的司法赔偿。同年10月,在左安一被判无罪的一个月后,香坊证券在哈尔滨起诉天圆金融公司偿还近2亿元借款。2009年6月,法院作出天圆金融公司偿还香坊证券公司近2亿元债务的判决。左安一称他已经倾家荡产,拿不出近200万元的上诉费,以致丧失了上诉权利,导致这一民事判决转化为生效判决的执行案件。他认为冤案造成天圆集团40多亿元财产损失,使天圆金融公司丧失了偿还借款能力。天圆金融公司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第(四)项是“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律师和法学专家研讨认为,据此规定,天圆金融公司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左安一作为天圆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身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不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高以后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我就算有心还钱,可我现在骑着自行车、坐绿皮火车、坐长途汽车去挣钱,追债的人坐的是飞机高铁,我这速度太慢,永远挣不出这个钱呢。”几年前的一档脱口秀上,知名企业家冯仑曾如此评价自己遭遇“限高”一事。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建议优化限高消费措施。张巧良表示目前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已有800万之多,因企业深陷债务泥潭而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越来越多,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及营商环境的营造。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同时,优化金融、舆论、司法三大环境,为民营企业家创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其中,特别是司法环境,应成为企业家最坚实的后盾,应致力于构建让企业家敢于创新、勇于担当的社会氛围,让民营经济在法治阳光下茁壮成长,共同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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