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之争:“利郎男装”终胜“利郎资本”

服装经理人

1个月前

在做了大量的证据收集、保全公证后,2023年12月利郎公司向厦门中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时间回到2023年9月底,有人向利郎公司反映,发现厦门软件园三期一栋写字楼出现“利郎资本”的门头招牌。“询问是否是利郎公司开办的公司?”利郎公司法务部立即查证,得知利郎并没有在厦门开设此类公司。

2023年10月,利郎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帅海涛携律师团队赶往厦门实地调查,查实确有一家利郎(海南)咨询公司在厦门软件园三期租用了写字楼办公,现场还发现办公区域多处标有“利郎资本”的门头、招牌。

利郎公司法务部和律师团队一致认为,这家所谓的利郎(海南)咨询公司注册地址在海南省,却在距离利郎总部很近的厦门市开设以利郎为字号和商标的公司并开展经营业务,有较明显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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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公司门头图片

对此,利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随即部署展开相关维权工作,打响这场驰名商标保卫战。在做了大量的证据收集、保全公证后,2023年12月利郎公司向厦门中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主要从事“利郎”品牌服装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利郎”品牌发迹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晋江人王冬星、王良星及王聪星三兄弟从一家小厂起家,2002年利郎请陈道明做形象代言人,自此一句“简约不简单”让利郎首倡的“商务男装”享誉华夏大地。

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在网络平台上、经营场所等使用“利郎资本”等标识,从事资本市场投融资领域咨询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委托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利郎”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等。

经审理,厦门中院认为,利郎公司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和第6697544号“利郎LILANZ及图”注册商标在我国境内注册时间早,持续使用时间长、使用地域范围广,占据服装一定市场份额,经过广泛宣传推广和使用在我国境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足以认定利郎公司涉案商标在25类商品上驰名。

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复制、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厦门中院还认为,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原告证据证明事实,2024年5月,厦门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利郎(海南)咨询公司对利郎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利郎(海南)咨询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有“利郎”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利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厦门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24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国民品牌“利郎男装”起诉“利郎资本”的驰名商标侵权案宣告圆满落幕!

在做了大量的证据收集、保全公证后,2023年12月利郎公司向厦门中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时间回到2023年9月底,有人向利郎公司反映,发现厦门软件园三期一栋写字楼出现“利郎资本”的门头招牌。“询问是否是利郎公司开办的公司?”利郎公司法务部立即查证,得知利郎并没有在厦门开设此类公司。

2023年10月,利郎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帅海涛携律师团队赶往厦门实地调查,查实确有一家利郎(海南)咨询公司在厦门软件园三期租用了写字楼办公,现场还发现办公区域多处标有“利郎资本”的门头、招牌。

利郎公司法务部和律师团队一致认为,这家所谓的利郎(海南)咨询公司注册地址在海南省,却在距离利郎总部很近的厦门市开设以利郎为字号和商标的公司并开展经营业务,有较明显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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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公司门头图片

对此,利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随即部署展开相关维权工作,打响这场驰名商标保卫战。在做了大量的证据收集、保全公证后,2023年12月利郎公司向厦门中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主要从事“利郎”品牌服装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利郎”品牌发迹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晋江人王冬星、王良星及王聪星三兄弟从一家小厂起家,2002年利郎请陈道明做形象代言人,自此一句“简约不简单”让利郎首倡的“商务男装”享誉华夏大地。

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在网络平台上、经营场所等使用“利郎资本”等标识,从事资本市场投融资领域咨询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委托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利郎”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等。

经审理,厦门中院认为,利郎公司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和第6697544号“利郎LILANZ及图”注册商标在我国境内注册时间早,持续使用时间长、使用地域范围广,占据服装一定市场份额,经过广泛宣传推广和使用在我国境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足以认定利郎公司涉案商标在25类商品上驰名。

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复制、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厦门中院还认为,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原告证据证明事实,2024年5月,厦门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利郎(海南)咨询公司对利郎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利郎(海南)咨询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有“利郎”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利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厦门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24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国民品牌“利郎男装”起诉“利郎资本”的驰名商标侵权案宣告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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