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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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前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备选)产品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家集采二三四五批接续)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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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4年10月10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周期为1年。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已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产品规格数量要求、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进院。

(二)质量保障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保障产品供应。如因特殊原因出现产能不足、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等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和省集中采购平台报告,医药机构可以采购其他厂家的中选产品。

(三)挂网药品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四)落实医保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和我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中选药品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结余留用等政策。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产品质量的监测监管,辖区内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置,并向省医保局报告。要加强中选药品采购进度监测,畅通医药机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二、贵州省医保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第九批)的公示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40号)《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关于贯彻执行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标准的通知》《省药品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发布〈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黔药监发〔2021〕19号)等文件要求,省医保局开展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国家医保业务中台数据库内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的对码,现将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电话0851—85972752)反映。反映内容必须提供真实证据,逾期反映或反映内容不实的,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9月12日。
来源:贵州省医保局

三、青海省关于开展十三省(区、兵团)联盟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工作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备选)产品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家集采二三四五批接续)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家集采二三四五批接续)中选/备选药品。

二、信息维护时间及要求

企业需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上传相关资质材料进行用户注册认证工作。已在国家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省份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登录平台进行角色认证。

(一)中选药品

1.未在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相关信息已导入交易系统,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品委托授权、资质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确认工作。

2.已在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企业无需申报,相关产品将进行项目迁移,企业按要求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

3.为确保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家集采二三四五批接续)中选产品挂网工作顺利实施,相关中选企业请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非中选药品

1.未在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相关企业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2号)要求申报挂网。

2.已在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相关企业可登录“青海省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系统-业务办理-药品项目调整/动态调整”申请调整相关药品价格及项目,中选项目执行后未进行申请的药品将纳入备选目录。

3.因剂型、规格或包装(装量)等不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需符合药品差比价原则。

4.企业注册认证、信息维护前,认真阅读药品和医用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详见操作指南)。

(三)信息维护时间

1.中选企业须于2024年9月19日前完成企业注册认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认工作。

2.非中选药品申报实行常态化管理,我中心定期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公示,符合规定的予以挂网,配送关系选择确认时间另行通知。
来源: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四、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江西十六省(区)联盟集采相关药品挂网价调整结果的通知

为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十六省(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2)》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省医保局对在我省挂网的江西十六省(区)联盟集采非中选药品、残缺药品的挂网价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梳理,组织实施了信息维护、价格调整、对外公示、申投诉处理和挂网价企业确认等工作。

现对涉及的343个药品挂网信息进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私信客服。本次调整自2024年9月12日起执行。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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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备选)产品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家集采二三四五批接续)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私信客服)。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4年10月10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周期为1年。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已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产品规格数量要求、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进院。

(二)质量保障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保障产品供应。如因特殊原因出现产能不足、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等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和省集中采购平台报告,医药机构可以采购其他厂家的中选产品。

(三)挂网药品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四)落实医保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和我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中选药品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结余留用等政策。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产品质量的监测监管,辖区内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置,并向省医保局报告。要加强中选药品采购进度监测,畅通医药机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二、贵州省医保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第九批)的公示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40号)《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关于贯彻执行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标准的通知》《省药品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发布〈贵州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黔药监发〔2021〕19号)等文件要求,省医保局开展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国家医保业务中台数据库内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的对码,现将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电话0851—85972752)反映。反映内容必须提供真实证据,逾期反映或反映内容不实的,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9月12日。
来源:贵州省医保局

三、青海省关于开展十三省(区、兵团)联盟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工作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备选)产品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家集采二三四五批接续)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家集采二三四五批接续)中选/备选药品。

二、信息维护时间及要求

企业需登录“青海医保服务平台”(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上传相关资质材料进行用户注册认证工作。已在国家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省份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登录平台进行角色认证。

(一)中选药品

1.未在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相关信息已导入交易系统,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品委托授权、资质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确认工作。

2.已在平台挂网的中选药品,企业无需申报,相关产品将进行项目迁移,企业按要求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

3.为确保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家集采二三四五批接续)中选产品挂网工作顺利实施,相关中选企业请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非中选药品

1.未在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相关企业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2号)要求申报挂网。

2.已在平台挂网的非中选药品,相关企业可登录“青海省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系统-业务办理-药品项目调整/动态调整”申请调整相关药品价格及项目,中选项目执行后未进行申请的药品将纳入备选目录。

3.因剂型、规格或包装(装量)等不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需符合药品差比价原则。

4.企业注册认证、信息维护前,认真阅读药品和医用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详见操作指南)。

(三)信息维护时间

1.中选企业须于2024年9月19日前完成企业注册认证、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确认工作。

2.非中选药品申报实行常态化管理,我中心定期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公示,符合规定的予以挂网,配送关系选择确认时间另行通知。
来源: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四、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江西十六省(区)联盟集采相关药品挂网价调整结果的通知

为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十六省(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2)》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省医保局对在我省挂网的江西十六省(区)联盟集采非中选药品、残缺药品的挂网价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梳理,组织实施了信息维护、价格调整、对外公示、申投诉处理和挂网价企业确认等工作。

现对涉及的343个药品挂网信息进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私信客服。本次调整自2024年9月12日起执行。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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