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

4周前

本方案所指的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从相关市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市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通过可溯源的电力直接交易从I、II类绿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上网侧或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方案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完成市场注册的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也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具体范围以我市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为准,于完成市场注册次月(自愿入市名单若有规定月份,则从其规定)注册入市生效,自动进入电力市场成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可分为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本方案所指的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从相关市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市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通过可溯源的电力直接交易从I、II类绿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上网侧或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
目前情况下,市内绿色电力交易等市内场外溯源交易为I、II类绿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在相关电力交易平台通过可溯源的双边协商交易方式进行的电力直接交易。条件成熟后,市内绿色电力交易等市内场外溯源交易还可通过滚动撮合交易等多种可溯源的交易方式开展。
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本方案所指的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从相关市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市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通过可溯源的电力直接交易从I、II类绿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上网侧或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方案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完成市场注册的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也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具体范围以我市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为准,于完成市场注册次月(自愿入市名单若有规定月份,则从其规定)注册入市生效,自动进入电力市场成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可分为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和市内绿色电力交易。本方案所指的省间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从相关市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市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通过可溯源的电力直接交易从I、II类绿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电量(上网侧或落地侧,下同)的市场交易活动。
目前情况下,市内绿色电力交易等市内场外溯源交易为I、II类绿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在相关电力交易平台通过可溯源的双边协商交易方式进行的电力直接交易。条件成熟后,市内绿色电力交易等市内场外溯源交易还可通过滚动撮合交易等多种可溯源的交易方式开展。
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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