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股权收购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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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前

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针对此类风险,可以考虑在收购时,提高收购股权的比例,以达到完全控股或绝对控股。

来源:金融干货(ID:jinrongganhuo110)

风险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

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本次交易出现重大风险。

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应对转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进行查询。除此外,还可以通过对目标公司内部文件查阅(如重大决策文件、利润分配凭证等)及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调查等各种手段予以核实。

风险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并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风险三:目标公司主体存在瑕疵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目标公司经营资质、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存在被强制清算等情形,以上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风险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可能是因为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从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收购方就会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情况。

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3)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风险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

(1)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

(2)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

(3)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

(4)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

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

风险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

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形成障碍及产生负面影响。

股权收购中,除需要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予以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外,还可以通过与出让方就收购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以及就上述风险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划分予以规避。

风险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

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

针对此类风险,除了通过各个主管部分官网进行核查,以了解相关风险外,还可以在收购协议中,让出让人作出承诺与保证,承担兜底责任。

风险八:劳动用工风险

实务中,目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目标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针对此类风险,收购方可以采取要求出让方就依法用工情况作出承诺与担保,与出让方就相关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出让方在收购前清退目标公司相关用工的方式予以规避。

风险九:收购方控制权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除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合作方(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收购方还应当避免,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控制权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

针对此类风险,可以考虑在收购时,提高收购股权的比例,以达到完全控股或绝对控股。此外,也可以通过沟通访谈了解其他股东合作意向而提前防范。

为了防范股权收购中的法律风险,其措施包括:

防范措施一:重视尽职调查

对于收购方来说,尽职调查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尽职调查的作用在于:1、了解交易对手,评价标的业务或资产的内在价值;2、评估商业风险,作为判断项目立项以及制定收购策略的依据;3、评估财务风险,判断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价值;4、评估法律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等;5、为正式谈判及设计交易路径、交易模式做准备。

防范措施二:做好收购方案的设计

在收购方案设计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拟收购股权比例(买多少?)

(1)收购100%股权:收购方全面掌控目标公司,资金充足,收购后的目标公司经营无须原股东协助;

(2)收购67%以上股权:收购方拥有2/3以上表决权,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可节省部分资金;

(3)收购51%以上股权:收购方资金不足,希望利用原股东的资源或能力。此外,让原股东保留部分股权,后期目标公司发生问题时,可以向出让方追责。

2、拟收购的主体(谁来买?)

(1)收购方自身收购;

(2)收购方之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收购。

3、拟收购的对象(买谁?)

(1)直接收购:从目标公司股东手上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2)间接收购:直接收购有难度,或不愿过早暴露收购意图,转而收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或更上一级公司。

4、交易模式(怎么交易?)

(1)股权转让: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购买股权。缺点是收购价款没有进入目标公司,被原股东拿走了;

(2)认购增资:目标公司增资,收购方认购,实现对目标公司控股。收购方资金进入目标公司,但收购方不能实现100%控股;

(3)增资换股:收购方增资,由目标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认购该增资。优点是收购方无须支付收购价款,没有资金压力,同时,收购方注册资本增加,实力增强。

5、支付步骤(分几期付?)

(1)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考虑因素,避税、交易安全性、资金压力等。

6、价款支付条件(怎么付?)

(1)先付款、后过户:转让方比较强势,收购方可能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以及就拒绝过户约定高额违约金;

(2)先过户、后付款:收购方比较强势,转让方可能要求提供付款担保,以及就逾期付款约定高额违约金;

(3)先付部分款项,再过户,再付余款:此模式相对公平,对于预付款后拒绝过户、过户后拒绝付余款,要约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4)留取部分保证金:收购方会预留部分转让款作为保证金,经过一段时间(如一年)后支付,可用于目标公司可能出现潜在问题的担保。

防范措施三:做好《股权转让协议》条款设计

《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目标股权、陈述与保证、交割先决条件、转让价款、转让价款的调整、付款、签约到交割时间(过渡期)转让方的义务、交割后转让方的义务(限制竞争条款)等。收购方应就上述核心条款进行特别设计,以规避相关风险。

防范措施四:担保措施

在可能的情况下,收购方可要求出让方就相关责任提供担保,比如:个人担保(包括原股东及其配偶),或者提供房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等等。

股权转让及收购具体操作,有如下实操建议:
(一)尽职调查:项目启动的基石
尽职调查是股权转让项目启动的基石,它涵盖法律、财务和业务三个关键维度。本节将重点讨论法律尽职调查,即深入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架构、组织框架和业务模式。这一步骤对于评估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商业目标和监管要求至关重要。同时,需要特别关注潜在的特定需求和瑕疵,例如公司控制权、股权比例、股权激励、出资瑕疵、股权代持等问题。
1. 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在股权转让中,若交易双方未进行或未系统性完成尽职调查,可能导致对交易股权或目标公司状况的了解不清晰、不全面,形成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交易风险、文化背景、法律纠纷等了解不足,更会造成无法充分评估、判断标的股权交易的风险和成本,无法客观反映股权转让对价。
2. 目标公司及股东基本情况调查
对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进行详尽审查,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要素: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其实缴情况、股权架构、公司治理框架、股东详细信息(包括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信息、年龄、国籍、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成员等;法人股东的成立背景、股东构成、决策机制及相关文件等)、法定代表人身份、经营范围,以及公司所持资质及有效期等关键信息。此外,深入分析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关键内部文件,特别是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股东权利的制约以及利润分配的相关约定。
3. 目标公司债务风险评估
债务风险是股权转让中的主要隐患。部分转让人可能在转让过程中隐瞒债务,使得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债务,导致股权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损害受让人的经济权益。对此,受让人应重点评估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具体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报告等途径核查公司的银行债务情况;以及通过核查公司合同履行中的未付款项、对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借款、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金、行政性收费以及相关税费等,明确公司的非银行债务情况,确保股权价值的真实性。
4. 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评估
在交易前,受让方需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评估股权受让的风险,并考虑是否存在大股东独断的可能性。
5. 标的股权情况调查
核实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全额缴纳,调查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并检查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二)交易安排和法律风险防控:策略制定的关键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精心策划交易安排与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交易稳健执行。
1. 深入沟通
与转让方或受让方以及目标公司进行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背景、商业考量、目标诉求等,以及各方的意愿与想法,为交易安排打下坚实基础。
2. 详尽分析股权转让背景
在全面了解股权转让事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股权所有权人和标的股权等背景资料,为制定合规的交易方案提供支持。
3.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分析
对商谈的交易安排和流程、股权转让方案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详尽分析,确保每一步都合规合法。
4. 交易思路与建议提出
结合交易安排的研讨以及法律法规的分析,提出切实的交易思路和建议,并与各方及税务筹划方进行深入沟通和讨论,以达成共识。
这个步骤是股权转让的核心,是交易中不可或缺的艺术环节。它不仅考验客户的智慧,更考验律师的法律艺术。律师在此过程中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对政策的敏锐洞察、对行业的深刻理解、对企业的全面了解,以及对企业决策者的深刻理解,这要求律师不仅要懂法律,更要懂政策、懂行业、懂企业,还要理解企业决策者的思路与需求。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与审核:确保法律文本的严谨性
在尽职调查、交易安排和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拟定股权转让协议等交易文本,确保法律文本的精确性并充分保护各方权益。
在股权转让中,可能会涉及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旧)、股东决议(新)、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备忘录、承诺函等,所有这些文件都与股权转让事项紧密相关。
1. 股权转让协议主体的确定
确保转让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非目标公司本身;受让方可以是公司现有股东或其他第三方。若涉及股权代持,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外,还需隐名股东(实际权利人)确认的书面文件,如代持股权转让确认书。
2. 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建议在协议中详尽列明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基础和依据、计价单位、计算公式,以及异常情形下的调整机制,对应的股权比例和出资额等,确保双方对价款的预期一致,避免履行风险(如:转让方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涉及溢价转让时,要明确税费承担;除非另有约定,法律规定转让方应就溢价部分缴纳所得税。若出资未实缴到位,建议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明确未实缴出资的处理方式,包括在股权转让价款中一并折算。
3. 股权转让款支付条款的设置
除非股权转让金额较小或风险相对可控,建议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并明确各期支付的比例和时间节点。例如:首付款为股权转让价款的30%,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支付;第二期款为股权转让价款的40%,自完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后的7日内支付;第三期款为尾款,自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股权变更的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的7日内支付。
对于股权转让金额较大或者风险较高的交易,可考虑设立监管账户或由第三方托管支付,约定受让方将资金支付至监管账户或第三方账户,待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由监管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至转让方,以确保交易安全。
4. 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鉴于信息不对称及尽职调查的局限性,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包含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包括: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转让股权无担保、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除已披露外,目标公司无其他负债或担保;因股权变更登记日前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转让方负责。违反上述承诺,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遵循法定及约定程序:确保交易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双方约定,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尊重与履行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受让方应深入了解并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获得他们无异议后,再进行签约。若其他股东提出异议,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股权转让,避免草率行事。其他股东的意见应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文件来体现,并与股权转让协议同步签署。
2. 特别情形下的法定审批程序遵守
对于特定类型的企业或行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确保交易合法性。
(1)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获取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进行必要的评估,并在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或通过协议处置审批,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
(2)金融行业股权转让:在银行、证券、保险、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行业,监管机构对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有特别的规定,应严格遵守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外资股权转让:涉及外资股权的转让或外资购买内资企业股权时,根据《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信息变更和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后续监管,确保交易符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外资管理规定。
(五) 特殊类型股权转让中的注意事项在处理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如股权让与担保等情形时,法律考量需更为细致,合同条款的设计也应更为精确。
1. 股权转让与担保合同中的回购条款
应明确设定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及其流程,并详细规定回购价款的相关条款。例如,可以约定回购的触发条件为:“若主合同项下的整体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则本协议项下的让与担保终止,债务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有权回购受让方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标的股权”。
回购流程应具体明确,包括回购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满足的条件。同时,对于股权回购价款,若受让方在让与时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协议中也应明确回购方无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 变更登记事宜的合同约定
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需交易各方的积极配合。让与担保合同中应包含对变更登记的约定,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确保交易的顺畅和合规性。
3. 受让股东权利限制的约定
在担保期间,受让方的权利应受到合理限制。可以参照股权代持情形下的名义股东规则,约定:担保期间,转让方仍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受让方仅在名义上代转让方持有标的股权。
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的指示,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活动;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六)出具法律建议及沟通与谈判
股权转让不仅是一系列法律技术操作,更是律师智慧与各方利益的深度融合过程。它超越了一纸协议的范畴,是对股权转让事宜的深度洞察和对未来发展的深远规划。如同一段旧关系的圆满落幕与一段新关系的崭新开启,这一过程需要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财务和税务人士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律师应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并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与谈判,以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1. 精准的法律建议
(1)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提出确保合法合规的建议;
(2)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合法、不合规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指导客户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
(3)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和建议,涵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其他事宜,确保客户在各个层面上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支持。
2. 及时有效的沟通谈判
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桥梁,谈判是实现目标的关键。
(1)通过邮件、微信、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客户就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及时沟通,确保信息的实时更新和问题的迅速解决;
(2)协助客户与股权转让/受让相关方进行沟通,参与重大谈判,并在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3)在出现任何不合法或不合规情况时,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帮助客户识别风险并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
(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纠纷的实操建议
即使遵循了前述实操建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和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情况仍可能发生。
1. 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常见事由
(1)转让方未获得法定审批或审批手续存在重大瑕疵,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受让方未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且在收到催告后仍未支付,同时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而转让方无重大过失。
(3)股权转让方隐瞒了目标公司的重要债务,严重妨碍了受让方实现合同目的。
2. 股权转让纠纷中的程序注意事项
(1)转让方起诉
当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如果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将股权变更登记恢复至转让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为转让方,被告为受让方,目标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受让方起诉
1)若受让方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转让方拒绝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可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在此情况下,原告为受让方,被告为转让方。
2)若人民法院查封了标的股权,而股权受让人主张其对股权的所有权,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性,以及受让人依法取得标的股权;或者,请求立即停止对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标的股权的冻结措施。在此情况下,原告为受让方,被告为申请执行的案外人,转让方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最后,送给大家一句沃伦巴菲特的话:风险来自你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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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针对此类风险,可以考虑在收购时,提高收购股权的比例,以达到完全控股或绝对控股。

来源:金融干货(ID:jinrongganhuo110)

风险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

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本次交易出现重大风险。

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应对转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进行查询。除此外,还可以通过对目标公司内部文件查阅(如重大决策文件、利润分配凭证等)及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调查等各种手段予以核实。

风险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并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风险三:目标公司主体存在瑕疵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目标公司经营资质、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存在被强制清算等情形,以上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风险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可能是因为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从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收购方就会重点关注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情况。

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3)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风险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

(1)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

(2)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

(3)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

(4)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

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

风险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

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形成障碍及产生负面影响。

股权收购中,除需要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予以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外,还可以通过与出让方就收购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以及就上述风险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划分予以规避。

风险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

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

针对此类风险,除了通过各个主管部分官网进行核查,以了解相关风险外,还可以在收购协议中,让出让人作出承诺与保证,承担兜底责任。

风险八:劳动用工风险

实务中,目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目标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针对此类风险,收购方可以采取要求出让方就依法用工情况作出承诺与担保,与出让方就相关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出让方在收购前清退目标公司相关用工的方式予以规避。

风险九:收购方控制权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除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合作方(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收购方还应当避免,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控制权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

针对此类风险,可以考虑在收购时,提高收购股权的比例,以达到完全控股或绝对控股。此外,也可以通过沟通访谈了解其他股东合作意向而提前防范。

为了防范股权收购中的法律风险,其措施包括:

防范措施一:重视尽职调查

对于收购方来说,尽职调查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尽职调查的作用在于:1、了解交易对手,评价标的业务或资产的内在价值;2、评估商业风险,作为判断项目立项以及制定收购策略的依据;3、评估财务风险,判断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价值;4、评估法律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等;5、为正式谈判及设计交易路径、交易模式做准备。

防范措施二:做好收购方案的设计

在收购方案设计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拟收购股权比例(买多少?)

(1)收购100%股权:收购方全面掌控目标公司,资金充足,收购后的目标公司经营无须原股东协助;

(2)收购67%以上股权:收购方拥有2/3以上表决权,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可节省部分资金;

(3)收购51%以上股权:收购方资金不足,希望利用原股东的资源或能力。此外,让原股东保留部分股权,后期目标公司发生问题时,可以向出让方追责。

2、拟收购的主体(谁来买?)

(1)收购方自身收购;

(2)收购方之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收购。

3、拟收购的对象(买谁?)

(1)直接收购:从目标公司股东手上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2)间接收购:直接收购有难度,或不愿过早暴露收购意图,转而收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或更上一级公司。

4、交易模式(怎么交易?)

(1)股权转让: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购买股权。缺点是收购价款没有进入目标公司,被原股东拿走了;

(2)认购增资:目标公司增资,收购方认购,实现对目标公司控股。收购方资金进入目标公司,但收购方不能实现100%控股;

(3)增资换股:收购方增资,由目标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认购该增资。优点是收购方无须支付收购价款,没有资金压力,同时,收购方注册资本增加,实力增强。

5、支付步骤(分几期付?)

(1)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考虑因素,避税、交易安全性、资金压力等。

6、价款支付条件(怎么付?)

(1)先付款、后过户:转让方比较强势,收购方可能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以及就拒绝过户约定高额违约金;

(2)先过户、后付款:收购方比较强势,转让方可能要求提供付款担保,以及就逾期付款约定高额违约金;

(3)先付部分款项,再过户,再付余款:此模式相对公平,对于预付款后拒绝过户、过户后拒绝付余款,要约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4)留取部分保证金:收购方会预留部分转让款作为保证金,经过一段时间(如一年)后支付,可用于目标公司可能出现潜在问题的担保。

防范措施三:做好《股权转让协议》条款设计

《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目标股权、陈述与保证、交割先决条件、转让价款、转让价款的调整、付款、签约到交割时间(过渡期)转让方的义务、交割后转让方的义务(限制竞争条款)等。收购方应就上述核心条款进行特别设计,以规避相关风险。

防范措施四:担保措施

在可能的情况下,收购方可要求出让方就相关责任提供担保,比如:个人担保(包括原股东及其配偶),或者提供房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等等。

股权转让及收购具体操作,有如下实操建议:
(一)尽职调查:项目启动的基石
尽职调查是股权转让项目启动的基石,它涵盖法律、财务和业务三个关键维度。本节将重点讨论法律尽职调查,即深入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架构、组织框架和业务模式。这一步骤对于评估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商业目标和监管要求至关重要。同时,需要特别关注潜在的特定需求和瑕疵,例如公司控制权、股权比例、股权激励、出资瑕疵、股权代持等问题。
1. 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在股权转让中,若交易双方未进行或未系统性完成尽职调查,可能导致对交易股权或目标公司状况的了解不清晰、不全面,形成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交易风险、文化背景、法律纠纷等了解不足,更会造成无法充分评估、判断标的股权交易的风险和成本,无法客观反映股权转让对价。
2. 目标公司及股东基本情况调查
对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进行详尽审查,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要素: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其实缴情况、股权架构、公司治理框架、股东详细信息(包括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信息、年龄、国籍、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成员等;法人股东的成立背景、股东构成、决策机制及相关文件等)、法定代表人身份、经营范围,以及公司所持资质及有效期等关键信息。此外,深入分析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关键内部文件,特别是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股东权利的制约以及利润分配的相关约定。
3. 目标公司债务风险评估
债务风险是股权转让中的主要隐患。部分转让人可能在转让过程中隐瞒债务,使得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债务,导致股权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损害受让人的经济权益。对此,受让人应重点评估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具体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报告等途径核查公司的银行债务情况;以及通过核查公司合同履行中的未付款项、对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借款、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金、行政性收费以及相关税费等,明确公司的非银行债务情况,确保股权价值的真实性。
4. 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评估
在交易前,受让方需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评估股权受让的风险,并考虑是否存在大股东独断的可能性。
5. 标的股权情况调查
核实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全额缴纳,调查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并检查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二)交易安排和法律风险防控:策略制定的关键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精心策划交易安排与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交易稳健执行。
1. 深入沟通
与转让方或受让方以及目标公司进行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背景、商业考量、目标诉求等,以及各方的意愿与想法,为交易安排打下坚实基础。
2. 详尽分析股权转让背景
在全面了解股权转让事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股权所有权人和标的股权等背景资料,为制定合规的交易方案提供支持。
3.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分析
对商谈的交易安排和流程、股权转让方案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详尽分析,确保每一步都合规合法。
4. 交易思路与建议提出
结合交易安排的研讨以及法律法规的分析,提出切实的交易思路和建议,并与各方及税务筹划方进行深入沟通和讨论,以达成共识。
这个步骤是股权转让的核心,是交易中不可或缺的艺术环节。它不仅考验客户的智慧,更考验律师的法律艺术。律师在此过程中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对政策的敏锐洞察、对行业的深刻理解、对企业的全面了解,以及对企业决策者的深刻理解,这要求律师不仅要懂法律,更要懂政策、懂行业、懂企业,还要理解企业决策者的思路与需求。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与审核:确保法律文本的严谨性
在尽职调查、交易安排和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拟定股权转让协议等交易文本,确保法律文本的精确性并充分保护各方权益。
在股权转让中,可能会涉及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旧)、股东决议(新)、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备忘录、承诺函等,所有这些文件都与股权转让事项紧密相关。
1. 股权转让协议主体的确定
确保转让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非目标公司本身;受让方可以是公司现有股东或其他第三方。若涉及股权代持,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外,还需隐名股东(实际权利人)确认的书面文件,如代持股权转让确认书。
2. 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建议在协议中详尽列明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基础和依据、计价单位、计算公式,以及异常情形下的调整机制,对应的股权比例和出资额等,确保双方对价款的预期一致,避免履行风险(如:转让方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涉及溢价转让时,要明确税费承担;除非另有约定,法律规定转让方应就溢价部分缴纳所得税。若出资未实缴到位,建议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明确未实缴出资的处理方式,包括在股权转让价款中一并折算。
3. 股权转让款支付条款的设置
除非股权转让金额较小或风险相对可控,建议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并明确各期支付的比例和时间节点。例如:首付款为股权转让价款的30%,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支付;第二期款为股权转让价款的40%,自完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后的7日内支付;第三期款为尾款,自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股权变更的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的7日内支付。
对于股权转让金额较大或者风险较高的交易,可考虑设立监管账户或由第三方托管支付,约定受让方将资金支付至监管账户或第三方账户,待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由监管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至转让方,以确保交易安全。
4. 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鉴于信息不对称及尽职调查的局限性,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包含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包括: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转让股权无担保、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除已披露外,目标公司无其他负债或担保;因股权变更登记日前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转让方负责。违反上述承诺,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遵循法定及约定程序:确保交易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双方约定,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尊重与履行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受让方应深入了解并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获得他们无异议后,再进行签约。若其他股东提出异议,应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股权转让,避免草率行事。其他股东的意见应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文件来体现,并与股权转让协议同步签署。
2. 特别情形下的法定审批程序遵守
对于特定类型的企业或行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确保交易合法性。
(1)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获取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进行必要的评估,并在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或通过协议处置审批,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
(2)金融行业股权转让:在银行、证券、保险、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行业,监管机构对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有特别的规定,应严格遵守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外资股权转让:涉及外资股权的转让或外资购买内资企业股权时,根据《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信息变更和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后续监管,确保交易符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外资管理规定。
(五) 特殊类型股权转让中的注意事项在处理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如股权让与担保等情形时,法律考量需更为细致,合同条款的设计也应更为精确。
1. 股权转让与担保合同中的回购条款
应明确设定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及其流程,并详细规定回购价款的相关条款。例如,可以约定回购的触发条件为:“若主合同项下的整体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则本协议项下的让与担保终止,债务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有权回购受让方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标的股权”。
回购流程应具体明确,包括回购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满足的条件。同时,对于股权回购价款,若受让方在让与时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协议中也应明确回购方无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 变更登记事宜的合同约定
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需交易各方的积极配合。让与担保合同中应包含对变更登记的约定,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确保交易的顺畅和合规性。
3. 受让股东权利限制的约定
在担保期间,受让方的权利应受到合理限制。可以参照股权代持情形下的名义股东规则,约定:担保期间,转让方仍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受让方仅在名义上代转让方持有标的股权。
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的指示,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活动;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六)出具法律建议及沟通与谈判
股权转让不仅是一系列法律技术操作,更是律师智慧与各方利益的深度融合过程。它超越了一纸协议的范畴,是对股权转让事宜的深度洞察和对未来发展的深远规划。如同一段旧关系的圆满落幕与一段新关系的崭新开启,这一过程需要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财务和税务人士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律师应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并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与谈判,以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1. 精准的法律建议
(1)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提出确保合法合规的建议;
(2)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合法、不合规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指导客户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
(3)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和建议,涵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其他事宜,确保客户在各个层面上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支持。
2. 及时有效的沟通谈判
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桥梁,谈判是实现目标的关键。
(1)通过邮件、微信、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客户就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及时沟通,确保信息的实时更新和问题的迅速解决;
(2)协助客户与股权转让/受让相关方进行沟通,参与重大谈判,并在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3)在出现任何不合法或不合规情况时,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帮助客户识别风险并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
(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纠纷的实操建议
即使遵循了前述实操建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和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情况仍可能发生。
1. 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常见事由
(1)转让方未获得法定审批或审批手续存在重大瑕疵,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受让方未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且在收到催告后仍未支付,同时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而转让方无重大过失。
(3)股权转让方隐瞒了目标公司的重要债务,严重妨碍了受让方实现合同目的。
2. 股权转让纠纷中的程序注意事项
(1)转让方起诉
当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如果受让方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将股权变更登记恢复至转让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为转让方,被告为受让方,目标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受让方起诉
1)若受让方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转让方拒绝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可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在此情况下,原告为受让方,被告为转让方。
2)若人民法院查封了标的股权,而股权受让人主张其对股权的所有权,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性,以及受让人依法取得标的股权;或者,请求立即停止对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标的股权的冻结措施。在此情况下,原告为受让方,被告为申请执行的案外人,转让方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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