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个品种,纳入福建单列门诊统筹药品目录,按商品名管理(附名单),6月20日起执行

医药云端工作室

3个月前

4月26日,福建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7号),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来源:  福建省医保局 编辑:子非鱼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药品费用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药品费用。

6月19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闽医保〔2024〕52号),公布了目录,共100个品种纳入目录,包括83个国谈药物、以及17个不高于国谈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目录附后),自2024年6月20日起正式执行。

无需住院在门诊就能报销,且单独纳入门诊统筹

所谓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是指为了让参保患者无需住院、在门诊就医也能用上国家谈判药品、享受医保待遇,将适用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家谈判药品,单独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保障政策。

目录按商品名管理,与国谈目录同步调整实施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通过制定《单列支付药品目录》,按商品名管理,原则上依据国家公布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同步动态调整、同步落地实施。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药品费用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药品费用。

《单列支付药品目录》药品按其支付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不设起付线。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按规定规范就医的享受以下医保待遇,未按参保地规定自行转外就医的,按参保地待遇规定享受待遇,待遇水平不应高于按规定规范就医待遇。

单列门诊统筹与门统支付的衔接方式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目录的,应先使用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限额;超出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限额后,门诊继续使用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费用按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闽医保规〔2024〕7号

4月26日,福建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7号),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目录管理,企业可申请增补

该类药品通过制定《福建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下称《目录》)进行管理,原则上依据国家公布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同步动态调整、同步落地实施。《目录》按商品名管理。

该《通知》明确,在福建省医保招采子系统中已挂网的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目录》内药品支付标准的药品,依企业申请进行增补。《目录》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专家意见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通知》指出, 纳入《目录》的药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谈判药品(简称“国谈药品”,下同),包括协议期内和已转为常规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谈判药品、竞价药品。

(二)适于门诊治疗使用。

(三)适应症为我省统一发布实行的门诊特殊病种未被全覆盖的治疗用药。

(四)使用周期较长(疗程12周及以上),或年费用较高。

以下药品不纳入《目录》:

(一)已有专门政策保障的药品;

(二)专家评审认为不宜纳入的药品。

三种情况会被调出《目录》

保持《单列支付药品目录》相对稳定,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和待遇连续。对于已列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满后成功续约或转为常规目录的,原则上继续列入单列支付范围。出现以下情况调出《单列支付药品目录》:

(一)被调出国家《药品目录》的;

(二)已有药物经济性更高的同适用症或同通用名药品;

(三)其他应当调出情形

单列门诊统筹待遇
支付范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药品费用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药品费用。
不设起付线:《目录》药品按其支付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不设起付线。
待遇方面: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支付额度计入当年职工/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目录的,应先使用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限额;超出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限额后,门诊继续使用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费用按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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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福建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7号),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来源:  福建省医保局 编辑:子非鱼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药品费用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药品费用。

6月19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闽医保〔2024〕52号),公布了目录,共100个品种纳入目录,包括83个国谈药物、以及17个不高于国谈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目录附后),自2024年6月20日起正式执行。

无需住院在门诊就能报销,且单独纳入门诊统筹

所谓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是指为了让参保患者无需住院、在门诊就医也能用上国家谈判药品、享受医保待遇,将适用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家谈判药品,单独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保障政策。

目录按商品名管理,与国谈目录同步调整实施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通过制定《单列支付药品目录》,按商品名管理,原则上依据国家公布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同步动态调整、同步落地实施。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药品费用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药品费用。

《单列支付药品目录》药品按其支付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不设起付线。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由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按规定规范就医的享受以下医保待遇,未按参保地规定自行转外就医的,按参保地待遇规定享受待遇,待遇水平不应高于按规定规范就医待遇。

单列门诊统筹与门统支付的衔接方式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目录的,应先使用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限额;超出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限额后,门诊继续使用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费用按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闽医保规〔2024〕7号

4月26日,福建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7号),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目录管理,企业可申请增补

该类药品通过制定《福建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下称《目录》)进行管理,原则上依据国家公布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同步动态调整、同步落地实施。《目录》按商品名管理。

该《通知》明确,在福建省医保招采子系统中已挂网的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目录》内药品支付标准的药品,依企业申请进行增补。《目录》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专家意见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通知》指出, 纳入《目录》的药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谈判药品(简称“国谈药品”,下同),包括协议期内和已转为常规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谈判药品、竞价药品。

(二)适于门诊治疗使用。

(三)适应症为我省统一发布实行的门诊特殊病种未被全覆盖的治疗用药。

(四)使用周期较长(疗程12周及以上),或年费用较高。

以下药品不纳入《目录》:

(一)已有专门政策保障的药品;

(二)专家评审认为不宜纳入的药品。

三种情况会被调出《目录》

保持《单列支付药品目录》相对稳定,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和待遇连续。对于已列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满后成功续约或转为常规目录的,原则上继续列入单列支付范围。出现以下情况调出《单列支付药品目录》:

(一)被调出国家《药品目录》的;

(二)已有药物经济性更高的同适用症或同通用名药品;

(三)其他应当调出情形

单列门诊统筹待遇
支付范围: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药品费用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保药品费用。
不设起付线:《目录》药品按其支付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不设起付线。
待遇方面: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支付额度计入当年职工/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目录的,应先使用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限额;超出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限额后,门诊继续使用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的费用按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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