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1家药企因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中药饮片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24]2009号)显示,岭南XXXX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2024年1月4日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先后经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249.5公斤,销售108公斤(召回36公斤,实际销售72公斤),销售价介于70元至112.1元/公斤之间,货值少于10万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此批山药的生产货值以10万元计算。
当事人以112.1元、93元、76元、73元、70元每公斤的单价实际分别销售35公斤、10公斤、11公斤、13公斤、3公斤,销售货值为6848.5元,违法所得认定为6848.5元。
2024年10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177.27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6848.5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即罚款100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6848.5元。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2009号)
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1家药企因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中药饮片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24]2009号)显示,岭南XXXX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当事人2024年1月4日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先后经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249.5公斤,销售108公斤(召回36公斤,实际销售72公斤),销售价介于70元至112.1元/公斤之间,货值少于10万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此批山药的生产货值以10万元计算。
当事人以112.1元、93元、76元、73元、70元每公斤的单价实际分别销售35公斤、10公斤、11公斤、13公斤、3公斤,销售货值为6848.5元,违法所得认定为6848.5元。
2024年10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177.27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6848.5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即罚款100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6848.5元。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2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