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业、罚款百万!广东一药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医药慧

1天前

(三)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江××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20,000元;。

今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24〕4004号)显示,经查,普宁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2.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情节严重;

3.当事人在×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网络销售报告;

4.当事人违反监管部门对其采取的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并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2024年9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评判裁量,合并处罚:
(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7,611.8元
2.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97,611.8元。(二)对当事人投资人(负责人)陈××作出行政处罚: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三)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江××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20,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3.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0元。(四)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店长)方××作出处罚: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同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第三项、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4004号)

(三)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江××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20,000元;。

今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24〕4004号)显示,经查,普宁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2.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情节严重;

3.当事人在×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网络销售报告;

4.当事人违反监管部门对其采取的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并超出许可的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2024年9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评判裁量,合并处罚:
(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7,611.8元
2.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97,611.8元。(二)对当事人投资人(负责人)陈××作出行政处罚: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三)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江××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人民币20,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3.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0元。(四)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店长)方××作出处罚: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同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第三项、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4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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