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议价「卷土重来」

赛柏蓝

3周前

虽然各省规定不同,但确实已经有不少省份允许部分药品“二次议价”。...仲崇明认为,目前来看,“二次议价”与挂网治理有很好的相融性,挂网治理参照市场行情来定,“二次议价”也是如此。

作者 | 颜色
来源 | 赛柏蓝

“二次议价”下,医疗机构与药企再次博弈。


01

非集采中选药品

各省开启“二次议价”

近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范网上议价采购。其中,“二次议价”再被提及。

“二次议价”通常是指政府招标采购之后,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或供应企业进一步议定价格的行为。

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下,部分地区允许医疗机构药品或者医用耗材在特定的模式下与供应商进行议价。

如湖南省规定医疗机构应与生产企业进行线上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同时,湖南省还提出一个新的方式,即鼓励医疗机构组团进行议价采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规模采购效应,有效降低药品、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严禁价格低进高出和结算时的明折暗扣等任何方式的变相返点、返利、回扣等违规行为。

辽宁省医保局在《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除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首发价格药品外,医院可以在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议价。

综合各地非集采产品的挂网形式看,一般是全国或区域性最低价联动;限价挂网,允许不同企业之间、同通用名不同品规之间、转换比之间进行价格差比或倍数约束调整;自主申报、合理报价等要求下直接挂网。

虽然各省规定不同,但确实已经有不少省份允许部分药品“二次议价”。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原副研究员仲崇明认为,常态化集采下,目前对于非集采药品调价的措施较为有限,强调“二次议价”,也算是一种方法补充。

02

集采中选药品价格

不得“二次议价”

“二次议价”由来已久。从2010年原卫生部等多部门发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到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列举多项措施解决“二次议价”问题,强调坚持量价挂钩,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有效治理药品回扣。

湖南省的《通知》就规定,严格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医疗机构(含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行二次议价,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任何环节向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对集采中选药品价格严格规范,不仅仅在湖南省的《通知》中被明确提及。

此前,上海市在《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采购使用和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

03

“二次议价”有限制

线上交易、划定药品定价上限...

通常来看,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通常会面临一定的条件限制,包括平台公开交易、不高于药品挂网价、不高于现行执行价等。

如湖南省要求,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应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自主议价系统”上进行,以双方议定价格采购,并作为有效交易价格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交易信息”中完整呈现。

吉林省发布的《关于开展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公告》中提到,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用药需求,自主与相应的企业开展议价谈判工作,并确定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应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确定的采购价格开展网上采购交易。

通过线上统一的交易平台,并通过政策划定企业药品定价的上限,药品价格中的“虚高部分”被进一步挤压。

仲崇明认为,目前来看,“二次议价”与挂网治理有很好的相融性,挂网治理参照市场行情来定,“二次议价”也是如此。

“某种意义上,挂网结果已不是‘二次议价’,是多次议价、时时议价。”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现在的“二次议价”,除市场需要外,医院端也需要。一些医院希望部分产品能“二次议价”,个别企业正好有同样的意愿,希望可以获得更多的订单。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曾经的二次议价过多、过频,产品价格一降再降,企业的心理预期不断打破,也不利于长期的供需关系平衡。

END

内容沟通:郑瑶(13810174402)

医药代理商产品交流群

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

医药代表交流群

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

左下角「关注账号」,右下角「在看」防止失联

虽然各省规定不同,但确实已经有不少省份允许部分药品“二次议价”。...仲崇明认为,目前来看,“二次议价”与挂网治理有很好的相融性,挂网治理参照市场行情来定,“二次议价”也是如此。

作者 | 颜色
来源 | 赛柏蓝

“二次议价”下,医疗机构与药企再次博弈。


01

非集采中选药品

各省开启“二次议价”

近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范网上议价采购。其中,“二次议价”再被提及。

“二次议价”通常是指政府招标采购之后,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或供应企业进一步议定价格的行为。

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下,部分地区允许医疗机构药品或者医用耗材在特定的模式下与供应商进行议价。

如湖南省规定医疗机构应与生产企业进行线上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同时,湖南省还提出一个新的方式,即鼓励医疗机构组团进行议价采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规模采购效应,有效降低药品、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严禁价格低进高出和结算时的明折暗扣等任何方式的变相返点、返利、回扣等违规行为。

辽宁省医保局在《关于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除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首发价格药品外,医院可以在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议价。

综合各地非集采产品的挂网形式看,一般是全国或区域性最低价联动;限价挂网,允许不同企业之间、同通用名不同品规之间、转换比之间进行价格差比或倍数约束调整;自主申报、合理报价等要求下直接挂网。

虽然各省规定不同,但确实已经有不少省份允许部分药品“二次议价”。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原副研究员仲崇明认为,常态化集采下,目前对于非集采药品调价的措施较为有限,强调“二次议价”,也算是一种方法补充。

02

集采中选药品价格

不得“二次议价”

“二次议价”由来已久。从2010年原卫生部等多部门发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到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列举多项措施解决“二次议价”问题,强调坚持量价挂钩,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有效治理药品回扣。

湖南省的《通知》就规定,严格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医疗机构(含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行二次议价,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任何环节向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对集采中选药品价格严格规范,不仅仅在湖南省的《通知》中被明确提及。

此前,上海市在《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采购使用和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

03

“二次议价”有限制

线上交易、划定药品定价上限...

通常来看,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通常会面临一定的条件限制,包括平台公开交易、不高于药品挂网价、不高于现行执行价等。

如湖南省要求,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应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自主议价系统”上进行,以双方议定价格采购,并作为有效交易价格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交易信息”中完整呈现。

吉林省发布的《关于开展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公告》中提到,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用药需求,自主与相应的企业开展议价谈判工作,并确定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应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确定的采购价格开展网上采购交易。

通过线上统一的交易平台,并通过政策划定企业药品定价的上限,药品价格中的“虚高部分”被进一步挤压。

仲崇明认为,目前来看,“二次议价”与挂网治理有很好的相融性,挂网治理参照市场行情来定,“二次议价”也是如此。

“某种意义上,挂网结果已不是‘二次议价’,是多次议价、时时议价。”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现在的“二次议价”,除市场需要外,医院端也需要。一些医院希望部分产品能“二次议价”,个别企业正好有同样的意愿,希望可以获得更多的订单。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曾经的二次议价过多、过频,产品价格一降再降,企业的心理预期不断打破,也不利于长期的供需关系平衡。

END

内容沟通:郑瑶(13810174402)

医药代理商产品交流群

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

医药代表交流群

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

左下角「关注账号」,右下角「在看」防止失联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最新评论

参与讨论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