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诈骗!监管警示
中国基金报
1个月前
总结上海证监局的相关监管函件,飞凯材料此前牵涉合同诈骗的业务,被认定为“财务资助”,并且会计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部分年度的营收虚增。
见习记者 闻言
4月15日,上海证监局、深交所相继出手!
飞凯材料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相关当事人曹松、苏斌分别被出具警示函。
随即,深交所下发关注函称,飞凯材料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将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监管明确违规问题
总结上海证监局的相关监管函件,飞凯材料此前牵涉合同诈骗的业务,被认定为“财务资助”,并且会计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部分年度的营收虚增。
首先,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飞凯材料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此前,飞凯材料回复关注函提到:“公司时任总经理未将该项合同微利且应收账款风险敞口大的情形向董事长汇报,也未上报董事会。”
上海证监局认为,飞凯材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其次,飞凯材料的上述PCB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监局指出,飞凯材料的上述行为,导致其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报,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 2711.9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监管连番警示
针对飞凯材料的上述问题,上海证监局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飞凯材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曹松作为飞凯材料时任董事会秘书、苏斌作为飞凯材料时任总经理,对飞凯材料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监局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曹松、苏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注意到,飞凯材料在披露涉嫌被合同诈骗前夕,分别收到董事、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苏斌,董秘、副总经理曹松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辞职理由均是个人原因。
不过,苏斌、曹松的“精准”离职,无法避免相关责任追究。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指出,苏斌作为时任总经理、曹松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飞凯材料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接下来,深交所根据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对飞凯材料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编辑:舰长
审核:木鱼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总结上海证监局的相关监管函件,飞凯材料此前牵涉合同诈骗的业务,被认定为“财务资助”,并且会计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部分年度的营收虚增。
见习记者 闻言
4月15日,上海证监局、深交所相继出手!
飞凯材料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相关当事人曹松、苏斌分别被出具警示函。
随即,深交所下发关注函称,飞凯材料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将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监管明确违规问题
总结上海证监局的相关监管函件,飞凯材料此前牵涉合同诈骗的业务,被认定为“财务资助”,并且会计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部分年度的营收虚增。
首先,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飞凯材料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此前,飞凯材料回复关注函提到:“公司时任总经理未将该项合同微利且应收账款风险敞口大的情形向董事长汇报,也未上报董事会。”
上海证监局认为,飞凯材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其次,飞凯材料的上述PCB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监局指出,飞凯材料的上述行为,导致其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报,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 2711.9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监管连番警示
针对飞凯材料的上述问题,上海证监局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飞凯材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曹松作为飞凯材料时任董事会秘书、苏斌作为飞凯材料时任总经理,对飞凯材料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监局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曹松、苏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注意到,飞凯材料在披露涉嫌被合同诈骗前夕,分别收到董事、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苏斌,董秘、副总经理曹松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辞职理由均是个人原因。
不过,苏斌、曹松的“精准”离职,无法避免相关责任追究。
深交所在关注函中指出,苏斌作为时任总经理、曹松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飞凯材料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接下来,深交所根据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对飞凯材料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编辑:舰长
审核:木鱼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最新评论
参与讨论
相关新闻
加强监管打击应对车险诈骗手段升级
新财网 文
3周前
公告现多处文字错误 西藏珠峰被监管警示
财经头条
3周前
现在的年轻人,为何都不想缴社保?
鸣金网
17小时前
让医保谈判药品“买得到、用得上、报得了”,江苏做了什么?
国家医保局
3小时前
一公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北京石景山消防依法查处
新京报
15小时前
上海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案,二审宣判!
上海二中院官微
2天前
知名会计所炸雷!超50家A股出手:取消合作!已有会计师跳槽
东方财富网
3天前
平安人寿云南分公司:守诚信拒欺诈、筑防线护万家
资讯
2天前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