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市场参与者、履约保障品、主协议等方面完善债券借贷制度,支持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和灵活性。同时为加强风险防范,《办法》还明确了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风险监测、自律管理等有关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了关于债券借贷交易的多项基本要素:包括明确债券借贷业务的抵押品称谓为“履约保障品”;明确债券借贷参与者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明确结算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及托管银行等。此外,《办法》将债券借贷协议标准化,且要求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主协议。同时降低了融入债券占其自有托管债券总量的比例,由30%降至20%,明确提出集中债券借贷的业务模式、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的职场秩序维护职能等。
我国债券借贷业务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交易规模快速扩大。2021年,我国债券市场债券借贷结算量为10.49万亿元,为2015年的近10倍,复合年增长率达到45%。央行表示,《办法》出台有利于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可提高做市商的头寸管理能力,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功能深化和健康发展。
规范债券借贷业务有助于债券市场稳定运行
债券借贷,是指持有债券的法人(出借人)因投机或投资策略将其债券临时借贷给其他需要债券的法人,在债券借贷期间,贷款人仍有权获得债券利息,并向借券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也是目前国际债券市场广泛使用的工具。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借贷规模持续扩大,主要是满足做市商的融券需求。做市商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为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做市商制度于2001年开始实施,已有20多年历史。做市商作为合格的金融机构,针对某一特定债券品种提供双向报价服务,同时提供买和卖。因此,做市商本身既要有资金,也要有债券。当做市商手中没有债券时,如果拥有别的债券,它就可以将这些债券作为履约保障品,实际是质押品,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债券。否则,将无法履行做空义务。
实际上,借券交易类似质押式回购。但回购交易是标准化的,期限固定,如七天、十四天、三个月不等,通过市场撮合成交。债券借贷交易也在集中市场中进行,但期限很灵活性,因此可以为做市商提供交易灵活性、多样性,为做市商发挥做市功能提供有力保障。做市商公开有序竞争的报价驱动机制提升了债券交易效率,提高了市场流动性,是债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债券借贷市场是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债券借贷市场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规模不大,起步也比较晚,但是发展势头很猛,不可或缺。目前,债券借贷年交易量已达10万亿元的规模。我国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已有20多年历史。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流动性不足。做市商本身就是提供流动性,但做市商如果囊中羞涩,就必须去借。因此,做市商首先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二是做市商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须具备对债券风险定价的专业能力,引导市场交易。新《办法》出台为改善市场流动性和提升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供了保障。
新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债券借贷交易的多项基本要素。债券借贷市场虽是“小众”市场,但交易规模并不小,对市场参与者素质有比较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是在过去10多年实施基础上总结经验,又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完善相关规则。这里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市场参与者有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债券借贷业务的参与者应该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者是外国银行的分行,要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风险管控。同时,也针对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者参与该市场提出要求,即债权债务关系要清晰,有明确授权和责任承担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二是针对交易发生违约的情况,提出相关处置要求,如根据主协议条款协商处理,或者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三是风险控制。这一次标准提高了,把托管总量原来30%上限下调到20%,即融入标的债券余额超过自有债券托管总量20%;或者单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债券发行量10%之后,每增加5个百分点,就应在第二天12点以前向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新的《办法》规范了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履约保障品主协议、债券借贷的期限,还有债券付息等,将有助于促进债券借贷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有助于提高做市商的头寸管理能力,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
《办法》针对银行间债券借贷业务在履约保障品、主协议、集中债券借贷等内容进一步修订。在规范债券借贷发展,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提升债券市场的交易效率,提高市场流动性。另外,《办法》还明确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风险监测、治理管理等要求,在满足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多样化交易需求的同时,也有利于做好风险防范,促进金融市场功能深化和健康发展。
《办法》还有利于提高做市商的头寸管理能力。做市商头寸管理能力直接影响到市场流动性,影响其履行做市功能。一是品种期限更加灵活。做市商针对某特定债券品种做市,但手中不一定有足够多的债券。可以通过借券交易,类似股票市场的融券交易,完善做空机制,因此做市商在持有债券品种上就有了多样性选择,期限也有了很大灵活性。否则,做市商很难履行双向报价交易的职能,同时交易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总的来说,市场的水搞活了,做市商选择空间变大了。面对市场频繁、大规模交易,做市商自身头寸管理能力得到了提升,有助于促进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也拓展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作者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财经头条首席经济学家)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市场参与者、履约保障品、主协议等方面完善债券借贷制度,支持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和灵活性。同时为加强风险防范,《办法》还明确了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风险监测、自律管理等有关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了关于债券借贷交易的多项基本要素:包括明确债券借贷业务的抵押品称谓为“履约保障品”;明确债券借贷参与者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明确结算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及托管银行等。此外,《办法》将债券借贷协议标准化,且要求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主协议。同时降低了融入债券占其自有托管债券总量的比例,由30%降至20%,明确提出集中债券借贷的业务模式、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的职场秩序维护职能等。
我国债券借贷业务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交易规模快速扩大。2021年,我国债券市场债券借贷结算量为10.49万亿元,为2015年的近10倍,复合年增长率达到45%。央行表示,《办法》出台有利于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可提高做市商的头寸管理能力,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市场功能深化和健康发展。
规范债券借贷业务有助于债券市场稳定运行
债券借贷,是指持有债券的法人(出借人)因投机或投资策略将其债券临时借贷给其他需要债券的法人,在债券借贷期间,贷款人仍有权获得债券利息,并向借券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也是目前国际债券市场广泛使用的工具。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借贷规模持续扩大,主要是满足做市商的融券需求。做市商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为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做市商制度于2001年开始实施,已有20多年历史。做市商作为合格的金融机构,针对某一特定债券品种提供双向报价服务,同时提供买和卖。因此,做市商本身既要有资金,也要有债券。当做市商手中没有债券时,如果拥有别的债券,它就可以将这些债券作为履约保障品,实际是质押品,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债券。否则,将无法履行做空义务。
实际上,借券交易类似质押式回购。但回购交易是标准化的,期限固定,如七天、十四天、三个月不等,通过市场撮合成交。债券借贷交易也在集中市场中进行,但期限很灵活性,因此可以为做市商提供交易灵活性、多样性,为做市商发挥做市功能提供有力保障。做市商公开有序竞争的报价驱动机制提升了债券交易效率,提高了市场流动性,是债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债券借贷市场是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债券借贷市场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规模不大,起步也比较晚,但是发展势头很猛,不可或缺。目前,债券借贷年交易量已达10万亿元的规模。我国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已有20多年历史。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流动性不足。做市商本身就是提供流动性,但做市商如果囊中羞涩,就必须去借。因此,做市商首先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二是做市商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须具备对债券风险定价的专业能力,引导市场交易。新《办法》出台为改善市场流动性和提升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供了保障。
新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债券借贷交易的多项基本要素。债券借贷市场虽是“小众”市场,但交易规模并不小,对市场参与者素质有比较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是在过去10多年实施基础上总结经验,又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完善相关规则。这里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市场参与者有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债券借贷业务的参与者应该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者是外国银行的分行,要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风险管控。同时,也针对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者参与该市场提出要求,即债权债务关系要清晰,有明确授权和责任承担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二是针对交易发生违约的情况,提出相关处置要求,如根据主协议条款协商处理,或者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三是风险控制。这一次标准提高了,把托管总量原来30%上限下调到20%,即融入标的债券余额超过自有债券托管总量20%;或者单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债券发行量10%之后,每增加5个百分点,就应在第二天12点以前向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新的《办法》规范了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履约保障品主协议、债券借贷的期限,还有债券付息等,将有助于促进债券借贷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有助于提高做市商的头寸管理能力,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
《办法》针对银行间债券借贷业务在履约保障品、主协议、集中债券借贷等内容进一步修订。在规范债券借贷发展,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提升债券市场的交易效率,提高市场流动性。另外,《办法》还明确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风险监测、治理管理等要求,在满足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多样化交易需求的同时,也有利于做好风险防范,促进金融市场功能深化和健康发展。
《办法》还有利于提高做市商的头寸管理能力。做市商头寸管理能力直接影响到市场流动性,影响其履行做市功能。一是品种期限更加灵活。做市商针对某特定债券品种做市,但手中不一定有足够多的债券。可以通过借券交易,类似股票市场的融券交易,完善做空机制,因此做市商在持有债券品种上就有了多样性选择,期限也有了很大灵活性。否则,做市商很难履行双向报价交易的职能,同时交易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总的来说,市场的水搞活了,做市商选择空间变大了。面对市场频繁、大规模交易,做市商自身头寸管理能力得到了提升,有助于促进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也拓展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作者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财经头条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