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雷!1000万买私募巨亏 渠道曾承诺“保底”?律师解读

中国基金报

5个月前

由于该私募产品目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清算小组成员跟券商托管做了沟通,又找了律师做见证,拿到了该私募产品的交易账户ID和密码,逐步在市场中卖掉股票,以清算产品。

近期,投资人李琳(化名)告诉记者,今年两三月,当她想要赎回在2022年3月以1000万元购买的私募产品——鼎盛如风一号时,却被告知私募管理人已经人去楼空,而当初向他们销售该产品的券商营业部老总也失联了。

后来她还发现,私募产品净值已经跌到了0.1851元,跟此前券商销售人员说的净值完全不一样。而她拿着当初券商营业部盖章出具的年化收益8%的“保底”协议讨要说法时,却被券商告知,他们并没有上架该产品。

记者采访到了该券商营业部相关人士,其表示,该私募产品并没有在公司的销售平台上,他们并没有销售该产品,是相关涉案人员销售的。

据投资人介绍,目前该案件已经由经侦受理,相关人员已被警方控制。未来他们打算走法律程序,将券商营业部及其原总经理告上法院,希望能够获得赔偿。

本报记者也采访了一些律师的观点,未来将持续跟踪案件进展,最终结果以法律判决为准。

私募产品跌至0.19元

投资者在营业部买产品出现巨亏

据李琳陈述,2022年3月,她在一家券商长沙某营业部总经理及其销售团队成员处,出资1000万元,认购了深圳市鼎盛聚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的“鼎盛如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该券商营业部总经理及其销售人员还拿着加盖券商公章的文件,与李琳签署了对该私募基金产品的补充协议,承诺券商以自有资金对该私募产品进行保本及年化收益8%的担保。2022年3月、2023年3月,他们分别两次签署了补充协议。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鼎盛聚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目前公司有5名全职员工,旗下备案了14只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区间在0~5亿元。这家私募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杜,2006年6月进入金融行业,曾先后在银行、券商工作过,担任财务、客户经理等职务,2020年8月成为深圳市鼎盛聚富的基金经理。

但是两年时间过去了,该私募产品在今年3月到期,当李琳联系此前的券商营业部销售人员时,发现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室已经人去楼空,私募总经理曾杜也联系不上。与此同时,券商营业部的总经理也处于失联状态。

更令投资人感到惊讶的是,截至今年3月12日,鼎盛如风一号的净值已经跌到了0.1851元,在两年不到的时间里李琳所持份额的预估收益为-568.45万元,预估资产仅为196.12万元。

面对巨亏的私募产品、私募和券商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失联,李琳联系其他基金持有人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据了解,目前相关人员已经被警方控制。

在此期间,李琳和其他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全体持有人大会,并选举了持有人代表,在托管券商及律师的见证下成立了清算小组。由于该私募产品目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清算小组成员跟券商托管做了沟通,又找了律师做见证,拿到了该私募产品的交易账户ID和密码,逐步在市场中卖掉股票,以清算产品。最终将剩余资产,按份额实现投资人的赎回。

券商营业部:产品没在公司销售平台上

投资人:到出事后才知道有平台可查看净值

购买的私募产品出现巨亏,李琳想到了券商营业部曾经和她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据补充协议的内容,当产品运作周期结束,如果产品净值低于1元,券商营业部将在7个交易日内补足差额,包括客户本金1000万元,以及年化8%的收益。

但李琳告诉记者,当她拿着补充协议去找券商时,该券商不承认该协议的有效性,并且说这是营业部总经理的个人行为。

“当初我购买产品时,该营业部总经理发动了整个营业部都在推销该私募产品,导致我认定该券商有鼎盛如风一号私募基金的代销资格,而且当时我们签订的补充协议加盖了券商营业部的公章。”李琳说。

就此,记者致电了该券商长沙某证券营业部,接听电话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相关产品并没有在我们公司的销售平台上。我们公司并没有销售相关产品。是相关涉案人员销售的。”

至于补充协议的事情,该券商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建议您向公安机关了解,我们暂时无法向您说明。”

同时,记者还采访了当初销售该私募产品的券商营业部销售人员,她表示,该私募产品当时不在公司总部的产品池子里面。营业部总经理现在已经被警方控制,目前正在进行司法调查。“我目前已经被停薪留职了。”

记者还试图联系深圳市鼎盛聚富私募基金,但是该公司的电话打不通,已经停机了。

李琳还告诉记者,该私募产品之所以发生巨亏,是因为买了一堆质地较差的股票,而且加上了融资融券的杠杆。另外,他们从券商托管处了解到,该私募管理人从2022年9月就开始不披露净值了。

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鼎盛如风一号私募基金截至2022年9月6日的单位净值为1.2718元,该基金曾经一度创造了不错的收益,但随后净值出现回撤,管理人也不再披露净值信息。

“我们也是出事以后才知道券商还有个投资者管理平台,可以登录查看净值。之前私募和券商销售渠道从来没有给我们披露过基金运作数据,比如净值等,都是券商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等口头告诉我们的。”李琳说。

根据其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到,今年年初,投资人曾经跟券商销售人员表达了对该基金净值的担忧,但该券商销售人员表示,账户上的资金都是正常的,跌破了0.75元都在补上去了。

代销、保本保收益、信息披露等

多个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操作

李琳告诉记者,等他们的清算小组将股票都卖出、清盘产品以后,他们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券商营业部及其原总经理,因为其曾经向投资人提供保本和保8%年化收益的补充协议。另据投资人陈述,券商营业部原总经理曾经发动营业部人员向客户销售鼎盛如风一号私募产品,但如今据记者采访,该券商却表示没有上架过该私募产品。

对此,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瀚律师表示,若情况属实,如果券商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公司正式代销的私募产品,则该券商涉嫌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即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珣认为,如果投资者是在券商营业部现场接受了产品的推销、签订了相关协议,或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相关销售人员以券商工作人员的名义销售产品,那么,不能排除可以通过“表见代理”的方式,将券商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在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前提下,和发行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此类保本保收益的补充协议,多位律师认为,此类差额补足协议可能是无效的。

许瀚表示,早在2018年4月,国家多部门就联合发布了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成为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新阶段的标签。广大投资者应审慎投资,理性选择理财产品。

许瀚进一步解释,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分担投资损失,也就是说代销券商亦不可对其提供保本的安排。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于目前规定私募基金销售方不得对投资者承诺投资保本保收益的规定仅见于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民法典》前述条文,认定此类差额补足的约定构成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即构成“违背公序”而归于无效。

周珣表示,投资人提供的补充协议的条款中约定的保底责任,也需要进一步结合公章是否真实,或者虽为假章但出现“表见代理”等情况和相关证据,才能由法院最终给出保底条款的效力。

另外,投资人表示他们在购买私募产品后,并没有拿到过任何定期报告,也没有获得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披露。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绍平认为,基金管理人等可能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需进一步了解其向投资人披露的具体情况,看是否完整披露了“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等情况,目前并未看到底层资产、资金流向及基金运作细节。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由于该私募产品目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清算小组成员跟券商托管做了沟通,又找了律师做见证,拿到了该私募产品的交易账户ID和密码,逐步在市场中卖掉股票,以清算产品。

近期,投资人李琳(化名)告诉记者,今年两三月,当她想要赎回在2022年3月以1000万元购买的私募产品——鼎盛如风一号时,却被告知私募管理人已经人去楼空,而当初向他们销售该产品的券商营业部老总也失联了。

后来她还发现,私募产品净值已经跌到了0.1851元,跟此前券商销售人员说的净值完全不一样。而她拿着当初券商营业部盖章出具的年化收益8%的“保底”协议讨要说法时,却被券商告知,他们并没有上架该产品。

记者采访到了该券商营业部相关人士,其表示,该私募产品并没有在公司的销售平台上,他们并没有销售该产品,是相关涉案人员销售的。

据投资人介绍,目前该案件已经由经侦受理,相关人员已被警方控制。未来他们打算走法律程序,将券商营业部及其原总经理告上法院,希望能够获得赔偿。

本报记者也采访了一些律师的观点,未来将持续跟踪案件进展,最终结果以法律判决为准。

私募产品跌至0.19元

投资者在营业部买产品出现巨亏

据李琳陈述,2022年3月,她在一家券商长沙某营业部总经理及其销售团队成员处,出资1000万元,认购了深圳市鼎盛聚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的“鼎盛如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该券商营业部总经理及其销售人员还拿着加盖券商公章的文件,与李琳签署了对该私募基金产品的补充协议,承诺券商以自有资金对该私募产品进行保本及年化收益8%的担保。2022年3月、2023年3月,他们分别两次签署了补充协议。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鼎盛聚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目前公司有5名全职员工,旗下备案了14只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区间在0~5亿元。这家私募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杜,2006年6月进入金融行业,曾先后在银行、券商工作过,担任财务、客户经理等职务,2020年8月成为深圳市鼎盛聚富的基金经理。

但是两年时间过去了,该私募产品在今年3月到期,当李琳联系此前的券商营业部销售人员时,发现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室已经人去楼空,私募总经理曾杜也联系不上。与此同时,券商营业部的总经理也处于失联状态。

更令投资人感到惊讶的是,截至今年3月12日,鼎盛如风一号的净值已经跌到了0.1851元,在两年不到的时间里李琳所持份额的预估收益为-568.45万元,预估资产仅为196.12万元。

面对巨亏的私募产品、私募和券商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失联,李琳联系其他基金持有人一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据了解,目前相关人员已经被警方控制。

在此期间,李琳和其他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全体持有人大会,并选举了持有人代表,在托管券商及律师的见证下成立了清算小组。由于该私募产品目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清算小组成员跟券商托管做了沟通,又找了律师做见证,拿到了该私募产品的交易账户ID和密码,逐步在市场中卖掉股票,以清算产品。最终将剩余资产,按份额实现投资人的赎回。

券商营业部:产品没在公司销售平台上

投资人:到出事后才知道有平台可查看净值

购买的私募产品出现巨亏,李琳想到了券商营业部曾经和她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据补充协议的内容,当产品运作周期结束,如果产品净值低于1元,券商营业部将在7个交易日内补足差额,包括客户本金1000万元,以及年化8%的收益。

但李琳告诉记者,当她拿着补充协议去找券商时,该券商不承认该协议的有效性,并且说这是营业部总经理的个人行为。

“当初我购买产品时,该营业部总经理发动了整个营业部都在推销该私募产品,导致我认定该券商有鼎盛如风一号私募基金的代销资格,而且当时我们签订的补充协议加盖了券商营业部的公章。”李琳说。

就此,记者致电了该券商长沙某证券营业部,接听电话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相关产品并没有在我们公司的销售平台上。我们公司并没有销售相关产品。是相关涉案人员销售的。”

至于补充协议的事情,该券商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建议您向公安机关了解,我们暂时无法向您说明。”

同时,记者还采访了当初销售该私募产品的券商营业部销售人员,她表示,该私募产品当时不在公司总部的产品池子里面。营业部总经理现在已经被警方控制,目前正在进行司法调查。“我目前已经被停薪留职了。”

记者还试图联系深圳市鼎盛聚富私募基金,但是该公司的电话打不通,已经停机了。

李琳还告诉记者,该私募产品之所以发生巨亏,是因为买了一堆质地较差的股票,而且加上了融资融券的杠杆。另外,他们从券商托管处了解到,该私募管理人从2022年9月就开始不披露净值了。

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鼎盛如风一号私募基金截至2022年9月6日的单位净值为1.2718元,该基金曾经一度创造了不错的收益,但随后净值出现回撤,管理人也不再披露净值信息。

“我们也是出事以后才知道券商还有个投资者管理平台,可以登录查看净值。之前私募和券商销售渠道从来没有给我们披露过基金运作数据,比如净值等,都是券商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等口头告诉我们的。”李琳说。

根据其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到,今年年初,投资人曾经跟券商销售人员表达了对该基金净值的担忧,但该券商销售人员表示,账户上的资金都是正常的,跌破了0.75元都在补上去了。

代销、保本保收益、信息披露等

多个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操作

李琳告诉记者,等他们的清算小组将股票都卖出、清盘产品以后,他们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券商营业部及其原总经理,因为其曾经向投资人提供保本和保8%年化收益的补充协议。另据投资人陈述,券商营业部原总经理曾经发动营业部人员向客户销售鼎盛如风一号私募产品,但如今据记者采访,该券商却表示没有上架过该私募产品。

对此,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瀚律师表示,若情况属实,如果券商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公司正式代销的私募产品,则该券商涉嫌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即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珣认为,如果投资者是在券商营业部现场接受了产品的推销、签订了相关协议,或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相关销售人员以券商工作人员的名义销售产品,那么,不能排除可以通过“表见代理”的方式,将券商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在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前提下,和发行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此类保本保收益的补充协议,多位律师认为,此类差额补足协议可能是无效的。

许瀚表示,早在2018年4月,国家多部门就联合发布了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成为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新阶段的标签。广大投资者应审慎投资,理性选择理财产品。

许瀚进一步解释,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分担投资损失,也就是说代销券商亦不可对其提供保本的安排。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于目前规定私募基金销售方不得对投资者承诺投资保本保收益的规定仅见于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民法典》前述条文,认定此类差额补足的约定构成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即构成“违背公序”而归于无效。

周珣表示,投资人提供的补充协议的条款中约定的保底责任,也需要进一步结合公章是否真实,或者虽为假章但出现“表见代理”等情况和相关证据,才能由法院最终给出保底条款的效力。

另外,投资人表示他们在购买私募产品后,并没有拿到过任何定期报告,也没有获得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披露。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绍平认为,基金管理人等可能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需进一步了解其向投资人披露的具体情况,看是否完整披露了“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等情况,目前并未看到底层资产、资金流向及基金运作细节。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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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条 5个月前 之前私募和券商销售渠道从来没有给我们披露过基金运作数据,比如净值等,都是券商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等口头告诉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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